記者7日從國務院法制辦獲悉:國家宗教局報送的《宗教事務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現已全文公佈,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其中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捐資修建宗教活動場所,不享有該宗教活動場所的所有權、使用權,不得從該宗教活動場所獲得經濟收益,禁止投資、承包經營宗教活動場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義進行商業宣傳。
據了解,遏制宗教商業化是此次修訂中的一個重要方面。例如,送審稿規定,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獻;明確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是非營利性組織,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私分、侵佔、挪用其財產和收入;規定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教職人員應當執行國家稅收管理規定。
對於宗教財產權屬也在送審稿中予以明確。據介紹,按照有關文件規定,目前我國佛教寺院和道教宮觀為社會所有,伊斯蘭教清真寺為信教群眾集體所有,天主教、基督教教堂為教會所有。為了與現行法律相銜接,送審稿規定,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對依法佔有的屬於國家、集體所有的財產,享有使用權和收益權。其他合法財產,屬於宗教團體、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動場所法人所有。
此外,此次條例修訂還關注了利用宗教危害國家安全等問題。例如,送審稿第三條增加規定:宗教事務管理堅持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禦滲透、打擊犯罪的原則;第四條增加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等的活動,不得宣揚宗教極端主義,不得利用宗教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和進行恐怖活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增加規定:涉宗教內容的出版物和網際網路宗教資訊服務禁止含有煽動民族仇恨、分裂國家和恐怖活動內容等。(記者張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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