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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限購後再出寧十三條穩定樓市

2016年09月27日 06:09:51  來源: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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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的意見

  來源:南京政府官方網站

  寧政辦發〔2016〕142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落實《市政府關於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寧政發〔2016〕75號),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穩定,經市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增加商品住房上市供應

  1。加強房地產市場土地出讓、開發建設、上市銷售等環節的監管,督促開發企業嚴格履行開竣工合同。(責任單位:市國土局、市建委、市房產局)

  2。對房價過快上漲區域的新建商品住房項目房源,符合銷售條件的,價格主管部門積極主動服務,指導開發企業及時進行價格申報備案,經備案後的同期房源申報價格不再調整。對具備上市條件的,房產、建設、國土、物價部門加強督促。經督促仍未及時上市的,建設、國土部門將其行為納入不良信用記錄,在房屋銷售前不得參與土地公開出讓市場競買。(責任單位:市房產局、市物價局、市國土局、市建委)

  二、加大商品住宅土地供應

  3。加快商品住宅用地上市節奏,增加土地上市規模,確保完成全年經營性用地出讓計劃,力爭超額完成商品住宅用地500公頃計劃。通過土地市場均衡有序供應,切實穩定土地市場預期。(責任單位:市國土局、市建委)

  4。加強土地出讓後跟蹤管理,組織對全市已出讓商品住宅用地的付款、開竣工等情況進行全面核查,督促開發企業按土地合同約定進行開發建設,增加存量土地可上市房屋供應量。因企業自身原因造成未按合同約定時間開工建設的,嚴格按照規定及合同約定進行處理。(責任單位:市國土局、市建委)

  5。在土地出讓合同中,除明確開竣工時間外,還需明確所建商品住宅的上市時間和規模。未按合同開工上市的,將嚴格按合同約定處罰。(責任單位:市國土局、市建委、市規劃局、市房產局)

  三、穩定商品住房價格

  6。開發企業應合理安排新建商品住房的銷售節奏,同期房源應一次性向價格主管部門申報備案價格,且批次申報面積不宜低於3萬平方米,不得通過分批申報價格變相漲價。(責任單位:市物價局、市房產局)

  7。領取預售許可證的項目應一次性公開全部房源,及時對外銷售。開發企業領取預售許可證後不銷售的,價格主管部門不接受上調價格的申報。(責任單位:市物價局、市房產局、市建委)

  四、強化綜合執法

  8。嚴厲打擊房地產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對涉嫌或參與炒賣房號、捂盤惜售等行為的開發企業及仲介代理機構,一經查實,依法依規、嚴肅處理。(責任部門:市房產局、市公安局、市物價局等)

  9。打擊不實炒作,加大對虛假資訊的打擊力度,對發佈不實資訊、惡意炒作、製造“恐慌”氛圍的行為,依法處理、嚴厲打擊。(責任單位: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國土局、市物價局、市房產局)

  10。加強輿論引導,通過南京日報、龍虎網等媒體發佈商品房上市、銷售等相關資訊,引導市場增強理性。(責任部門:市房產局等)

  11。市房產、建設、國土、規劃、物價、公安、工商、金融辦、人行南京營管部等相關部門及各區政府,要按照本意見要求,各司其職、積極履職、相互配合、齊抓共管,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12。市政府成立房地產市場綜合執法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房產局,市房產局郭宏定局長任辦公室主任,市房產局吳春華副局長、市建委李真副主任、市物價局徐衛華副局長、市國土局馮雪漁副局長任副主任,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法制辦、市監察局、市規劃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金融辦、人行南京營業管理部、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區、高淳區分管負責同志任辦公室成員。相關部門抽調人員、集中辦公,施行執法情況週報制度。(責任單位: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法制辦、市監察局、市房產局、市物價局、市國土局、市建委、市規劃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金融辦、人行南京營業管理部以及有關區政府)

  13。市監察、督查部門要對各部門的履職情況及時督查。對工作不力、履職不到位的,嚴肅查處和問責。(責任單位:市政府督查室、市監察局)

  本意見自發佈之日起執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9月26日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