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離婚轉移財產 可判凈身出戶
最高法發佈指導性案例 意在懲戒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非法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佈第14批5件指導性案例,供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件時參照。
指導案例65號“上海市虹口區久樂大廈小區業主大會訴上海環亞實業總公司共有權糾紛案”,旨在明確繳納專項維修資金是業主為維護建築物的長期安全使用而應承擔的一項法定義務。業主拒絕繳納專項維修資金,並以訴訟時效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這有利於促進業主自覺履行依法繳納專項資金義務,保障建築物長期安全使用和廣大業主的共同利益。
指導案例66號“雷某某訴宋某某離婚糾紛案”,旨在明確一方在離婚訴訟期間或離婚訴訟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可少分或不分財產。該指導性案例從婚姻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原意出發,對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離婚時”做出了合理解釋,有利於懲戒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非法行為,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財產權益。
指導案例67號“湯長龍訴周士海股權轉讓糾紛案”,旨在明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分期支付轉讓款中發生股權受讓人延遲或者拒付等違約情形,股權轉讓人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的,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關於分期付款買賣中出賣人在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時即可解除合同的規定。這有利於保護股東利益,維護公司誠信經營,保障市場交易的安全。
指導案例68號“上海歐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訴遼寧特萊維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企業借貸糾紛案”,旨在明確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中發現存在虛假訴訟可能時,應當依職權調取相關證據,詳細詢問當事人,全面嚴格審查訴訟請求與相關證據之間是否存在矛盾,以及當事人訴訟中言行是否違背常理。經綜合審查,當事人存在虛構事實、惡意串通、規避法律或國家政策以謀取非法利益,進行虛假民事訴訟情形的,應當依法予以制裁。該指導性案例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指出審查判斷虛假訴訟的要求和方法,並對相關人員依法進行制裁,有利於引導當事人依法誠信訴訟,宣示了人民法院依法懲治虛假訴訟的立場和決心,弘揚了誠實信用價值觀。
指導案例69號“王明德訴樂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案”,旨在明確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程式性行政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對其權利義務產生明顯的實際影響,且無法通過提起針對相關的實體性行政行為的訴訟獲得救濟,而針對該程式性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這有利於通過司法審查加強對行政權力行使的監督,防止行政機關濫用權力,不作為、亂作為,從而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
[責任編輯:尹賽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