貧困是指物質上匱乏及由這種匱乏造成的社會後果,即一個人生活水準未達到社會可接受的最低標準。貧困包括絕對貧困和相對貧困:絕對貧困指人的最低生理需求無法得到滿足,基本生活沒有保障,不能維持簡單再生產;相對貧困指人的基本生理需求得到滿足,能夠進行簡單再生產,但生活水準低於社會公認的標準。
貧困是對人權的直接剝奪。無論是絕對貧困還是相對貧困,都是對人權的限制、是實現人權的障礙;減緩和消除貧困是人權的基本要求。首先,貧困侵犯了人的生命權,所有人權都以人的生存為前提,附著在生命之上。絕對貧困危害了人的生理活動,縮短了生存時間,惡化了人的生存狀況,直接損害了人的生命,阻礙了生命權的實現。為了根除對生命權的侵害,必須徹底消除絕對貧困!再者,貧困也直接剝奪了國際人權文書宣佈的一些基本人權,如免於饑餓的權利和享受適當生活水準的權利等。聯合國大會1948年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25條規定:“人人有權享受為維持他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絕對貧困狀態下,很難實現免於饑餓的權利。即使擺脫了絕對貧困,在相對貧困狀態下,也不容易實現“享受適當生活水準的權利”。
減緩和消除貧困是最基本的人權。貧困剝奪了人應有的價值,貶低了人類尊嚴,限制了人的自由,排斥了窮人的政治參與,全面阻礙了人權的實現。在貧困狀態下很難使人權獲得保障。消除貧困,讓每個人都有飯吃、有衣穿、有房住、有學上,是應優先解決的人權問題。減緩和消除貧困本身就是人權保障的重要內容,同時也是實現其他人權的前提和條件。因此,減緩和消除貧困具有重要人權意義。
改革開放以來,在經濟高速增長的背景下,中國政府投入鉅額資金,採取有效措施,努力消除農村貧困,幫助7億多農村貧困人口擺脫貧困,極大地改善了中國農村的貧困面貌。通過連續多年的扶貧開發,貧困地區的基礎設施得到全面改造,群眾的生產生活條件明顯改善,貧困人口的收入顯著增加,教育、醫療水準大幅提高。這是最紮實的人權進步!中國政府目前正在實施全國性的脫貧攻堅行動,計劃到2020年使5500多萬農村貧困人口全部脫貧。這將極大地推動中國人權發展。(李雲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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