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9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山西省委原常委、統戰部長白雲受賄案,對被告人白雲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對白雲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3年,被告人白雲先後利用擔任呂梁地委副書記、呂梁市委副書記、陽泉市委副書記、陽泉市人民政府市長、陽泉市委書記、山西省委常委、統戰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企業改制、承攬工程、職務調整晉陞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781.83015萬元。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白雲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鋻於白雲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央視記者 奚丹霓 官志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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