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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瓊滇黔4省規定企業對超生員工須直接開除

2016年10月29日 06:30:29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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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7省計生條例規定企業可開除超生員工 4省直接開除

  全面二孩政策公佈後,各地都在緊鑼密鼓地修訂有關超生的處罰條款。

  據《法制日報》記者統計,除新疆、西藏兩地外,全國已經有29個省份陸續修訂了本地的計生條例。其中,14省份的計生條例規定,公職人員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超生,可以開除。那麼,企業員工呢?

  統計結果顯示,目前有7個省份的計生條例規定企業對超生員工可以開除。這7省是:海南、廣東、福建、浙江、江西、貴州、雲南。

  其中,廣東、海南、雲南和貴州4省規定企業對超生員工直接開除。

  企業性質不同處分有異

  海南、雲南和貴州規定,企業員工超生,不管是國有還是民營,只要超生就應開除。

  海南規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工作人員屬超生的,給予開除處分或者予以辭退。雲南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多生育子女的,按照《雲南省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規定》對夫妻雙方分別徵收社會撫養費,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的,給予開除處分;屬企業職工的,解除勞動合同。貴州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予以開除,並徵收社會撫養費。

  但多數省份對超生者的處分力度區分了企業性質。比如,廣東只對國企和鄉鎮企業員工超生開除:“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鄉鎮集體企業對其超生職工應當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安徽只對超生的國有企業職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民營企業的員工超生,除了繳納社會撫養費,會面臨哪些處分呢?北京規定,“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的職工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個體工商戶超生,除了繳納社會撫養費,還有哪些處分呢?寧夏提出,違反規定超生子女,屬私營企業法定代表人、個體工商戶的,取消個人和所在單位享受的自治區各類優惠政策。

  多數省份情節嚴重才開除

  《法制日報》記者統計發現,有4省規定企業單位人員超生直接開除。分別是:廣東、海南、雲南和貴州。此外有3個省份規定情節嚴重才開除,分別是福建、浙江、江西。

  如江西規定,國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職工不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再生育或者重婚生育的,除按照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外,還應當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再如,福建規定,屬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組織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的單位或者組織參照國家工作人員給予處分。而對國家工作人員超生,條例規定“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記過以上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公職處分”。

  員工超生將株連企業

  記者梳理髮現,浙江、江蘇和海南3個省份規定,如果員工超生,其所在單位當年不得評為先進單位,不得授予獎勵。

  在浙江,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職工不符合法定條件多生育的,所在單位當年不得評為文明單位、先進單位,不得授予榮譽稱號。

  江蘇明確,公民違反規定生育的,其所在的工作單位以及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有管理責任的負責人當年不得被表彰或者獎勵。

  海南要求,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工作人員超生的,其所在單位三年內不得評為先進、授予榮譽稱號或者參加綜合性獎勵的評選,並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相關責任。

  此外,寧夏提出,超生子女屬私營企業法定代表人、個體工商戶的,取消個人和所在單位享受的自治區各類優惠政策。

  7省沒有規定處分超生員工

  並非所有的省份都要求對超生員工處分。統計發現,江蘇、吉林、黑龍江、重慶、甘肅、寧夏和山西等7省份則沒有給予處分的相關規定。

  對超生的企業員工開除,意味著解除勞動關係,是否違反勞動合同法一直存在爭議。

  據公開報道,2015年三八婦女節前夕,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舉行“涉婦女權益保護案件情況新聞通報會”,明確“用人單位無權開除超生員工”,一是因為普通企業職工並非《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二是普通企業的職工,即使違反計生政策,用人單位也只能做出“紀律處分”,而解除勞動關係不屬於“紀律處分”。

  北京市二中院法官指出,員工違法生育二胎,應由主管的行政部門處理,用人單位無權處罰或開除。如果用人單位就此事先做了規定,那麼可以按照規定處罰。

  計劃生育國家立法是2001年《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該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計劃生育,除了要繳納社會撫養費,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也就是說,國家工作人員和普通人的責任是不一樣的,前者責任更重。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