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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論】 當用法治為網路直播托底

2016年11月10日 16:55:14  來源:光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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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一段網路主播涉嫌直播偽慈善的視頻在網上流傳,引發了網友的關注。記者從涼山彝族自治州獲得最新消息,涼山州公安局已經成立專案組,趕赴事發的涼山州布拖縣進行調查取證。

  涼山當地專案組已對此事介入調查,相信不久就會有結果出來。但針對此事的反思,卻不應該隨著個案的調查完畢而終結。

  關於此事,輿論在傳播上都冠以“偽慈善”直播的稱謂,涉事主播也確實是打著慈善直播的名號,但該事件其實與慈善並無多大關係,至多只是說主播剛好是借助慈善的方式來行騙、斂財,而其本質,仍是當前網路直播行業病態化的具體呈現。

  必須承認,網路直播作為網際網路時代“網紅經濟”的一種,並無原罪。然而,無論是這次的偽慈善直播事件,還是此前屢被曝光的存在色情、暴力、侵權等現象,都無一例外地證明,當失去了制度和規範的約束,網路直播必將走向其初衷的反面,甚至帶來行業價值的摧毀。

  網路直播的內容、方式盡可以多元化,但並不意味著無遠弗屆,可以無拘無束。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應有清晰的底線。這種底線,既包括行業的自律要求,社會的道德原則,也包括各個領域的行業法規,乃至大範圍的社會法律。拋開社會固有的道德底線不談,比如涉及慈善的直播,那就必須優先尊重《慈善法》的相關規定,其後才可以談直播的“自主權利”。歸結到一點就是說,網路直播,也是“無規矩不成方圓”。而在法治社會,最大的規矩,便是法律。

  作為新生事物,不可否認,網路直播在最初走在了行業監管規則的前列,也留下了一定的模糊地帶,給一些行業從業者鑽了空子。但隨著立法與規則制定的跟進,這種模糊地帶將越來越小。最具代表性的是,11月4日,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發佈了《網際網路直播服務管理規定》,並將於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規定》的出臺,為網路直播行為和行業管理劃出了界限。比如在定義網路平臺的責任時,《規定》就指出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積極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具備即時阻斷網際網路直播的技術能力。並對直播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建立網際網路直播發佈者信用等級管理體系,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也就是說,不僅是具體的直播主播要有底線意識,直播平臺也應肩負起規範和約束直播行為的責任。具體以此次偽慈善直播事件為例,對於這種並非個案的違規直播行為,平臺方到底是未能發現還是予以了選擇性無視,也應當被納入事件的調查之中。

  經歷了最初“野蠻生長”的網路直播,是時候回歸法治與文明的軌道了。用法治為網路直播托好底,直播行業方有可能收穫體面的未來。 

[責任編輯:韓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