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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繼偉:黨內監督必須突出黨的領導機關和“關鍵少數”

2016年12月06日 08:12:34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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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以下簡稱《準則》)和《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都強調黨內監督必須突出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這是堅持馬克思主義唯物辯證法重點論的體現,對於保證黨的團結統一、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確保黨始終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堅強領導核心具有重要意義。

  黨內監督突出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的必要性緊迫性

  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是黨和人民事業的組織者、推動者和落實者,也是黨的基層組織、廣大黨員幹部的重要參照和群眾關注的重點。黨內監督只有突出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才能更加有力有效,我們黨才能更好地領導全國各族人民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

  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的內在要求。先進性和純潔性是馬克思主義政黨的本質屬性,體現在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特別是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的實際行動上。黨面臨的“四大考驗”是長期的、複雜的、嚴峻的,“四種危險”更加尖銳地擺在全黨面前,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提高執政能力和領導水準、增強抵禦風險和拒腐防變能力顯得更為重要而緊迫。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是黨的事業的骨幹力量,是實現黨的執政目標的“指揮部”和“排頭兵”,在保持先進性和純潔性上理應帶好頭、作表率。黨內監督突出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就是要對其嚴格要求、嚴格管理、嚴格監督,督促其發揮積極的引領和帶動作用,不斷增強黨自我凈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增強黨的創造力凝聚力戰鬥力的有效途徑。辦好中國的事情,關鍵在黨。從現實情況看,有的領導機關、領導班子、領導幹部仍不同程度、不同形式存在“四風”問題;有的基層黨組織軟弱渙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落實不到位;有的單位領導班子存在一言堂、家長制的現象。這些都與黨內監督不到位有關,破壞了黨的團結和統一,敗壞了黨內政治生態,削弱了黨的創造力凝聚力戰鬥力。營造良好政治生態,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是關鍵。領導幹部責任越重大、崗位越重要,就越要加強監督。加強對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執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項決策、選人用人、廉潔自律等情況的監督,有利於及時發現、有效解決黨自身存在的突出問題;有利於實現正確的集中,保證全黨團結統一和行動一致,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得到迅速有效的貫徹執行;有利於發揚黨內民主,激發黨的生機活力,更好團結廣大幹部群眾共同奮鬥。

  推進新形勢下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迫切需要。我們黨執政是全面執政,執掌著人民賦予的權力。任何權力都面臨被腐蝕的危險,執政黨永遠會面對與腐敗的鬥爭。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掌握一定權力,主要領導幹部權力相對更集中,用權必須謹慎,常懷敬畏之心、戒懼之意,自覺接受紀律和法律的約束。領導幹部違紀違法,有理想信念動搖、外部“圍獵”的原因,更有日常管理監督不力的原因。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黨著眼于新的形勢任務,著力解決管黨治黨寬鬆軟的問題,使不敢腐的震懾作用充分發揮,不能腐、不想腐的效應初步顯現,反腐敗鬥爭壓倒性態勢正在形成。但同時,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形勢依然嚴峻複雜。從源頭預防和治理腐敗,監督是關鍵。黨內監督是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依法用權、秉公用權、廉潔用權的重要保證,是新形勢下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迫切需要。必須以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為重點,進一步強化黨內監督,把各種消極腐敗現象消滅在萌芽狀態。

  對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加強監督的重點

  根據《條例》精神,對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是否遵守黨章黨規,堅定理想信念,踐行黨的宗旨,模範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是否維護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牢固樹立“四個意識”,貫徹落實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令行禁止;是否堅持民主集中制,嚴肅黨內政治生活,貫徹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原則;是否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嚴明黨的紀律特別是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是否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加強作風建設,密切聯繫群眾,鞏固黨的執政基礎;是否堅持黨的幹部標準,樹立正確的選人用人導向,執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是否廉潔自律、秉公用權;完成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部署的任務情況如何。結合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的崗位、責任和作用,必須重點監督其政治立場、加強黨的建設、從嚴治黨、執行黨的決議、公道正派選人用人、廉潔自律情況。

  黨員領導幹部的政治立場是否堅定,對黨和人民事業具有極端重要性。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政治立場情況的監督,主要看其是否堅定馬克思主義信仰,堅定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信念,在重大政治考驗面前有政治定力;是否堅決捍衛黨的基本路線,旗幟鮮明反對和抵制一切違背黨的基本路線的錯誤言行;是否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做到黨中央提倡的堅決響應、黨中央決定的堅決照辦、黨中央禁止的堅決不做;是否站穩群眾立場,堅決貫徹黨的群眾路線,以身作則反對“四風”。

  黨的建設關係重大、牽動全局。要重點看黨員領導幹部是否嚴格落實“一崗雙責”,堅持黨建工作與中心工作一起謀劃、部署和考核;管轄範圍內是否出現黨的建設缺失、黨內政治生活不正常、組織生活不健全、黨組織軟弱渙散、黨性教育特別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落實、作風建設流於形式等問題。對各級各部門黨組織負責人特別是黨委(黨組)書記的考核,首先要看其抓黨建的實效,考核其他黨員領導幹部工作也要加大這方面的權重。

  從嚴治黨是黨員領導幹部的政治責任。要重點了解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是否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落實分級負責原則,層層傳導壓力,做到真管真嚴、敢管敢嚴、長管長嚴,特別是黨委(黨組)書記是否當好第一責任人;是否堅持把紀律挺在前面,嚴格執行“六項紀律”特別是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綜合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對全面從嚴治黨不力,主體責任、監督責任落實不到位,管黨治黨失之於寬鬆軟,好人主義盛行、搞一團和氣,不負責、不擔當,黨內監督乏力,該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發現問題不報告不處置、不整改不問責,造成嚴重後果的,要嚴肅予以問責。

  堅決執行黨的決議是黨員領導幹部必備的基本條件。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並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執行黨的決議的監督,要看其是否堅持“四個服從”,不折不扣執行黨中央決策部署;是否存在個人主義、分散主義、自由主義傾向;是否口是心非、陽奉陰違;是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是否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公道正派是幹部工作的核心理念。要重點關注領導幹部是否帶頭執行黨的幹部政策,嚴格執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是否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既看能力更看品行,既看政績更看政德;是否堅持幹部工作中的群眾路線,堅持群眾公認,充分發揚民主;是否存在任人唯親、搞親親疏疏,封官許願、跑風漏氣、收買人心和“帶病提拔”等問題;是否利用職務便利違規干預幹部選拔任用。考核評價黨委(黨組)以及有關領導幹部,要把履行選人用人職責情況作為重要內容。落實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紀實制度,建立幹部選拔任用問責制度,做到誰提名誰負責,誰考察誰負責,誰主持會議討論決定誰負責。

  廉潔自律是共產黨人為官從政的底線。要監督黨員領導幹部是否堅持公私分明、先公後私、公而忘私,帶頭保持謙虛、謹慎、不驕、不躁的作風,保持艱苦奮鬥的作風,帶頭踐行廉潔自律規範;是否存在利用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為自己和他人謀取私利的現象;是否存在違反財經制度批錢批物批項目,利用各種藉口或巧立名目侵佔、揮霍公共財物,違反規定提高幹部待遇標準等問題;是否注重家庭、家教、家風,教育管理好親屬和特定關係人。

  加強對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監督的有效途徑

  按照《條例》要求,加強對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的監督,必須把上級對下級、同級之間以及下級對上級的監督充分調動起來,確保黨內監督落到實處、見到實效。

  堅持、完善、落實民主集中制。堅持民主集中制是強化黨內監督的核心。要認真落實《準則》關於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的各項要求,堅持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相結合,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以任何理由違反。各級黨委(黨組)必須堅持集體領導制度,堅持科學民主依法決策。重大問題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集體討論、按少數服從多數作出決定,不允許用其他形式取代黨委及其常委會的領導。堅決反對和防止獨斷專行或各自為政,堅決反對和防止議而不決、決而不行、行而不實。黨委(黨組)主要負責同志要敢於擔責、善於集中,充分發揚民主,嚴格按程式決策、按規矩辦事,注意聽取不同意見,不能搞一言堂甚至家長制。領導班子成員要增強全局觀念和責任意識,在研究工作時充分發表意見,決策形成後一抓到底,不得違背集體決定自作主張、自行其是,要堅持講原則、講規矩,共同維護堅持黨性原則基礎上的團結。

  加強對權力運作的制約和監督。黨內不允許有不受制約的權力,也不允許有不受監督的特殊黨員。要按照《準則》要求,加強權力運作制約和監督機制建設,形成有權必有責、用權必擔責、濫權必追責的制度安排。實行權力清單制度,公開權力運作過程和結果,健全不當用權問責機制,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讓權力在陽光下運作。領導幹部要始終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自覺檢查和及時糾正在行使權力、廉政勤政方面存在的問題,做到可以行使的權力按規則正確行使,該由上級組織行使的權力下級組織不能行使,該由領導班子集體行使的權力班子成員個人不能擅自行使,不該由自己行使的權力決不行使。增強法治意識、弘揚法治精神,自覺按法定許可權、規則、程式辦事,決不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決不違規干預司法。

  強化黨委(黨組)主體責任。黨委(黨組)在黨內監督中負主體責任。要加強對黨委常委會委員、黨委委員,同級紀委、黨的工作部門和直接領導的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監督。堅持授權要負責監督,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置。強化上級組織對下級組織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行使權力的監督,上級黨組織對下級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平時應多過問、多提醒,發現問題及時糾正。領導班子成員發現主要負責人存在嚴重問題,應及時提出。加強對領導幹部的日常管理監督,掌握其思想、工作、生活狀況,認真開展提醒談話、誡勉談話。嚴格黨的組織生活制度,民主生活會應經常化,重在解決突出問題,領導幹部應在會上把群眾反映、巡視發現、組織約談函詢的問題說清楚、談透徹,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組織監督。黨的領導幹部應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敢於正視、深刻剖析、主動改正自己的缺點錯誤;每年在黨委常委會(黨組)擴大會議上述責述廉,接受評議。堅持和完善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對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故意虛報瞞報個人重大事項的,一律嚴肅查處。

  充分發揮巡視利劍作用。巡視是黨內監督的重要方式。黨的十八大以來,巡視工作不斷深化,堅持把發現問題、形成震懾作為主要任務,取得了明顯成效。巡視是政治巡視,巡視黨的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尊崇黨章、黨的領導、黨的建設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落實情況,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執行黨的紀律、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以及選人用人情況。《條例》要求,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一屆任期內,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全面巡視。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應當推動黨的市(地、州、盟)和縣(市、區、旗)委員會建立巡察制度,使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

  充分發揮黨的基層組織和黨員監督作用。黨的基層組織應發揮戰鬥堡壘作用,了解黨員、群眾對黨的工作和黨的領導幹部的批評和意見,定期向上級黨組織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黨員領導幹部要時刻牢記自己第一身份是黨員,堅持“三會一課”制度,以普通黨員身份參加所在黨支部或黨小組的組織生活。黨員應本著對黨和人民事業高度負責的態度,積極行使權利,加強對黨的領導幹部的民主監督,及時向黨組織反映群眾意見和訴求;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揭露和糾正工作中存在的缺點和問題;參加黨組織開展的評議領導幹部活動,勇於觸及矛盾問題、揭露缺點錯誤,對錯誤言行敢於較真、敢於鬥爭。

  能不能正確對待、自覺接受黨和人民監督,是衡量領導幹部黨性修養的一個重要尺度。黨員領導幹部要樹立正確的監督觀,充分認識到監督是一種關心和愛護,主動、自覺和樂於接受監督,習慣在監督下開展工作,決不能拒絕監督、逃避監督。(樓繼偉)

[責任編輯: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