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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印發《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若干規定》

2017年01月13日 13:45:13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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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1月12日電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通知指出,民主生活會是黨內政治生活的重要內容,是發揚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依靠領導班子自身力量解決矛盾和問題的重要方式。堅持和完善民主生活會制度,是保證黨的團結統一、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的一大法寶。修訂和實施《若干規定》,對堅持和完善民主生活會制度,加強和規範黨內政治生活,引導黨員領導幹部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嚴肅認真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做到忠誠乾淨擔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通知強調,各級黨委(黨組)要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精神,從全面從嚴治黨、嚴肅黨內政治生活的高度,充分認識堅持和完善民主生活會制度的重要性緊迫性,切實抓好《若干規定》的學習貫徹。要認真組織開展學習培訓,使各級領導班子和黨員領導幹部深刻理解《若干規定》基本精神和要求,進一步增強開好民主生活會的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各級黨員領導幹部要嚴格執行民主生活會制度,用好批評和自我批評的銳利武器,不斷增強發現和解決自身問題的能力。上級黨組織應當通過派出督導組、派人列席等方式,對下級單位召開的民主生活會進行督促檢查和指導。對問題突出的領導班子,上級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應當親自過問,派出得力的負責人列席民主生活會,嚴肅指出問題、深入分析原因、切實幫助解決。中央組織部要會同中央紀委機關等單位加強督促指導,適時對《若干規定》實施情況進行專項檢查,確保各項要求落到實處。

  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在執行《若干規定》中的重要情況和建議,要及時報告黨中央。

  《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若干規定》全文如下。

  第一條 為了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堅持和完善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制度,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等有關黨內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黨員領導幹部,是指縣以上黨的各級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委員,工作委員會委員,黨組(黨委)成員,以及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含人民團體)的黨員領導幹部。

  經濟組織、文化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的黨組(黨委)成員,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 民主生活會是黨內政治生活的重要內容,是發揚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依靠領導班子自身力量解決矛盾和問題的重要方式。堅持和完善民主生活會制度,對於新形勢下加強和規範黨內政治生活,增強黨自我凈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實現黨的正確領導,維護黨的團結和集中統一,引導黨員領導幹部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自覺踐行“三嚴三實”要求,始終做到忠誠乾淨擔當,具有重要作用。

  黨員領導幹部還應當以普通黨員身份參加所在黨支部(黨小組)組織生活會,過好雙重組織生活。

  第四條 民主生活會應當遵循“團結——批評——團結”的方針,貫徹整風精神,充分發揚民主,開展積極健康的思想鬥爭,增強黨內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時代性、原則性、戰鬥性。參加民主生活會的黨員領導幹部應當嚴肅認真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堅持實事求是,講黨性不講私情、講真理不講面子,按照“照鏡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要求,嚴肅認真提意見,滿腔熱情幫同志,達到統一思想、增進團結、互相監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五條 民主生活會應當確定主題,一般由上級黨組織統一確定,或者由領導班子根據自身建設實際確定,並報上級黨組織同意。

  第六條 民主生活會應當圍繞主題,就以下基本內容進行對照檢查,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

  (一)遵守黨章,堅定理想信念,貫徹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執行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維護黨中央權威的情況。

  (二)加強領導班子自身建設,實行民主集中制,維護領導班子團結,嚴格黨的組織生活制度,堅持正確用人導向,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情況。

  (三)正確行使權力,履職盡責、積極作為,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反對特權、秉公用權的情況。

  (四)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艱苦奮鬥,清正廉潔,遵紀守法,注重家庭、家教、家風,教育管理好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情況。

  (五)執行黨的群眾路線,站穩人民立場,改進領導作風,深入調查研究,密切聯繫群眾的情況。

  (六)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加強黨風廉潔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情況。

  受到誡勉談話的,應當說明整改情況。

  第七條 民主生活會每年召開1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期召開的,應當報上級黨組織同意。

  民主生活會到會人數必須達到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八條 領導班子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問題,出現重大決策失誤或者對突發事件處置失當,經紀律檢查、巡視和審計發現重要問題,以及發生違紀違法案件等情況的,應當專門召開民主生活會,及時剖析整改。

  第九條 召開民主生活會應當制定會議方案,提前10日報上級黨組織審核,並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一)領導班子成員認真學習黨章黨規和黨的創新理論以及有關文件,提高思想認識,把握標準要求。

  (二)由黨委(黨組)或者委託組織部門、機關黨組織徵求黨員、幹部和群眾的意見建議,並如實向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反饋。領導班子成員應當就反映本人的有關問題,向組織作出說明。

  (三)領導班子成員之間互相談心談話,交流思想,交換意見,並與分管單位主要負責人談心,也應當接受黨員、幹部約談。

  (四)撰寫領導班子對照檢查材料和個人發言提綱,查擺問題,進行黨性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個人發言提綱應當自己動手撰寫,並按規定說明個人有關事項。

  第十條 民主生活會由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主持,一般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通報上一次民主生活會整改措施落實情況和本次民主生活會徵求意見情況。

  (二)主要負責人代表領導班子作對照檢查。

  (三)領導班子成員逐一進行對照檢查,作自我批評,其他成員對其提出批評意見。

  (四)主要負責人總結會議情況,提出整改工作要求。

  因故缺席的人員應當提交書面發言材料。會後,將會議情況和批評意見轉告缺席人。

  第十一條 民主生活會應當直面問題,領導幹部應當在會上把自身存在的突出問題說清楚、談透徹,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明確整改方向。自我批評應當聯繫實際、針對問題、觸及思想。相互批評應當開誠佈公指出問題,防止以工作建議代替批評意見。對待批評應當有則改之、無則加勉,不搞無原則紛爭,也不搞一團和氣。

  批評和自我批評的具體意見,不得隨意散佈。

  第十二條 民主生活會列席人員,根據有關規定和會議內容確定。列席人員可以發言,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提出批評或者建議。

  第十三條 民主生活會應當切實解決問題,對檢查和反映出來的問題,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應當制定整改措施,確定整改目標和完成時限。對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進行專項整治。需要上級黨組織幫助解決的,應當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反映領導班子成員的違紀問題,由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在民主生活會上提出的重要問題,黨組織沒有及時研究解決和向上級黨組織報告的,應當追究主要負責人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紀依規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 民主生活會結束後15日內,應當將會議情況報告和會議記錄報上級黨組織,並報送上級紀委和黨委組織部門。報告的主要內容是徵求意見的情況、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情況、檢查和反映出來的主要問題及整改措施。省部級單位召開民主生活會的情況,由中央組織部會同中央紀委機關形成綜合報告,報黨中央。

  民主生活會召開情況應當向下級黨組織或者本單位通報。對於群眾普遍關心問題的整改措施,以適當方式公佈。

  第十六條 中央政治局帶頭開好民主生活會。各級黨委(黨組)履行組織開好民主生活會的領導責任。上級黨組織應當通過派出督導組、派人列席等方式,對下級單位召開的民主生活會進行督促檢查和指導,具體工作由組織部門會同紀律檢查機關負責。對問題突出的領導班子,上級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應當親自過問,派出得力的負責人列席民主生活會,嚴肅指出問題、深入分析原因、切實幫助解決。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參與對同級直屬機關召開的民主生活會的督促檢查和指導。黨中央主要負責督促檢查和指導省部級單位召開的民主生活會。

  第十七條 上級黨組織負責人,紀律檢查機關、組織部門負責人每年應當隨機參加一定數量的下級單位召開的民主生活會,了解情況,進行指導,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紀律檢查機關、組織部門派人列席下一級各單位召開的民主生活會。

  第十八條 執行民主生活會制度情況,納入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考核內容,作為考核評價領導班子的重要依據。對不按規定召開民主生活會的應當嚴肅指出、限期整改,對走過場的責令重新召開,並在一定範圍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追究主要負責人責任。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民主生活會的黨員領導幹部,給予嚴肅批評教育。

  第十九條 國有企業黨組織、高等學校黨組織、鄉鎮黨委等基層黨組織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黨組織的民主生活會制度,由中央軍委參照本規定作出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6年12月23日起施行。1990年5月25日中共中央印發的《關於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