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從嚴治黨,紀委首先要把自己擺進去。中央紀委七次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針對可能發生問題的關鍵點、風險點,把紀律檢查歷史上和十八大以來監督執紀理念、實踐創新形成的好經驗,固化為制度規則,把監督執紀的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
紀檢機關行使權力過程中有一個重要風險點,就是問題線索的管理。近年來,各級紀委查處的紀檢幹部違紀問題中,不少都與此相關。《工作規則》對此有一系列嚴格規定,力求在這個環節上將風險降低到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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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線索處置
第十二條紀檢機關信訪部門歸口受理同級黨委管理的黨組織和黨員幹部違反黨紀的信訪舉報,統一接收下一級紀委和派駐紀檢組報送的相關信訪舉報,分類摘要後移送案件監督管理部門。
執紀監督部門、執紀審查部門、幹部監督部門發現的相關問題線索,屬本部門受理範圍的,應當送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不屬本部門受理範圍的,經審批後移送案件監督管理部門,由其按程式轉交相關監督執紀部門。
案件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受理巡視工作機構和審計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等單位移交的相關問題線索。
第十三條 紀檢機關對反映同級黨委委員、紀委常委,以及所轄地區、部門主要負責人的問題線索和線索處置情況,應當向上級紀檢機關報告。
第十四條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對問題線索實行集中管理、動態更新、定期匯總核對,提出分辦意見,報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按程式移送承辦部門。承辦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問題線索,逐件編號登記、建立管理臺賬。線索管理處置各環節均須由經手人員簽名,全程登記備查。
第十五條紀檢機關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定期召開專題會議,聽取問題線索綜合情況彙報,進行分析研判,對重要檢舉事項和反映問題集中的領域深入研究,提出處置要求。
第十六條承辦部門應當結合問題線索所涉及地區、部門、單位總體情況,綜合分析,按照談話函詢、初步核實、暫存待查、予以了結四類方式進行處置。
線索處置不得拖延和積壓,處置意見應當在收到問題線索之日起30日內提出,並制定處置方案,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承辦部門應當定期匯總線索處置情況,及時向案件監督管理部門通報。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定期匯總、核對問題線索及處置情況,向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報告。
各部門應當做好線索處置歸檔工作,歸檔材料應當齊全完整,載明領導批示和處置過程。
第四章 談話函詢
第十八條採取談話函詢方式處置問題線索,應當擬訂談話函詢方案和相關工作預案,按程式報批。對需要談話函詢的下一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應當報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必要時向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報告。
第十九條談話應當由紀檢機關相關負責人或者承辦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可以由被談話人所在黨委(黨組)或者紀委(紀檢組)主要負責人陪同;經批准也可以委託被談話人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進行。
談話過程應當形成工作記錄,談話後可視情況由被談話人寫出書面說明。
第二十條函詢應當以紀檢機關辦公廳(室)名義發函給被反映人,並抄送其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被函詢人應當在收到函件後15個工作日內寫出說明材料,由其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後發函回復。
被函詢人為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的,或者被函詢人所作說明涉及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的,應當直接回復發函紀檢機關。
第二十一條談話函詢工作應當在談話結束或者收到函詢回復後30日內辦結,由承辦部門寫出情況報告和處置意見後報批。根據不同情形作出相應處理:
(一)反映不實,或者沒有證據證明存在問題的,予以了結澄清;
(二)問題輕微,不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採取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談話等方式處理;
(三)反映問題比較具體,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認,或者說明存在明顯問題的,應當再次談話函詢或者進行初步核實。
談話函詢材料應當存入個人廉政檔案。
第五章 初步核實
第二十二條採取初步核實方式處置問題線索,應當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組,履行審批程式。被核查人為下一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的,紀檢機關應當報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批准。
第二十三條核查組經批准可採取必要措施收集證據,與相關人員談話了解情況,要求相關組織作出說明,調取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閱複製文件、賬目、檔案等資料,查核資產情況和有關資訊,進行鑒定勘驗。
需要採取技術調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紀檢機關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交有關機關執行。
第二十四條初步核實工作結束後,核查組應當撰寫初核情況報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況、反映的主要問題、辦理依據及初核結果、存在疑點、處理建議,由核查組全體人員簽名備查。
承辦部門應當綜合分析初核情況,按照擬立案審查、予以了結、談話提醒、暫存待查,或者移送有關黨組織處理等方式提出處置建議。
初核情況報告報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必要時向同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報告。(摘自《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