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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委官員:壓減陸軍預備役部隊 增加其他軍種

2017年03月09日 06:52:22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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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奮力推進新體制下國防動員事業創新發展——訪全國人大代表、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部長盛斌

  新華社北京3月8日電

  張寶印、張軍勝、賈啟龍

  政府工作報告明確提出,要“加強國防動員和後備力量建設”“推動軍民融合深度發展”。今年是軍隊規模結構和力量編成改革落地和磨合運作的關鍵一年。如何在新的歷史起點上奮力推進新體制下國防動員事業創新發展?就此,全國人大代表、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部長盛斌接受了記者的採訪。

  2020年前,基本構建起國防動員法規制度體系

  記者:堅定不移推進依法治軍、從嚴治軍,需要不斷推進國防動員法治建設。“十三五”期間,在做好國防動員立法工作、完善國防動員法規制度體系方面,有什麼考慮?

  盛斌:“十三五”期間,我們將按照統籌謀劃、總體設計,突出重點、急用先立,循序漸進、務求實效,相互銜接、體系配套的思路,有序有力有效推進國防動員法規制度建設,修訂完善國防動員骨幹性法規,健全配套專項法規,加快行業性法規制度制定步伐,重點制定完善國防動員、兵役徵集、後備力量、邊海防、人民防空、國防教育、軍事設施保護等方面的法規制度,到2020年底前,基本構建起科學完備、實在管用、銜接配套的國防動員法規制度體系,為新形勢下國防動員建設發展提供堅實有力的法治保障。

  構建與建設世界一流軍隊相適應的現代後備力量體系

  記者:在國防和軍隊改革全面深化的大背景下,如何構建現代後備力量體系?

  盛斌:構建現代後備力量體系應與建設世界一流軍隊相適應,通過深化調整改革,基本實現力量結構由機械化戰爭條件下的傳統作戰力量為主向資訊化戰爭條件下新型保障力量為主轉型,支援保障對象由陸軍為主向諸軍兵種全面覆蓋轉型,指導方式由計劃經濟條件下行政手段為主向市場經濟條件下多措並舉轉型,建用模式由粗放向精確轉型,按照規模適度、結構科學、佈局合理、可靠管用的要求,加強品質建設,構建以預備役部隊為重點、基幹民兵為骨幹、普通民兵為基礎的現代後備力量體系。

  在民兵建設上,應適當壓減普通民兵規模,增強建設效益。減少基幹民兵數量、提高品質。應急力量貫徹“一隊多用、一專多能”要求,採取市建營、縣建連、鄉鎮建排、重點地區村建班的模式分級編建,形成編組相對獨立、任務各有側重、行動相互支援的民兵應急力量體系;專業力量應重點建設海上、邊防、防空、工程搶修、防化救援、交通運輸、保交護路、對口保障軍兵種等專業隊伍。

  在預備役部隊建設上,應在基本保持現有規模的基礎上,壓減陸軍、增加其他軍種的預備役部隊,發展新型、改建保障的預備役部隊,實現由陸軍為主向各軍兵種協調發展轉變,由作戰類部隊為主向支援保障類部隊為主轉變,由按地域編組向地域編組與依託行業編組相結合轉變,走開與現役部隊共同編組訓練、遂行任務的新路子。陸軍預備役部隊得到精簡,海軍、空軍、火箭軍和戰略支援部隊預備役部隊長足發展。

  省軍區要做好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大文章”

  記者:如何發揮省軍區系統的橋梁紐帶作用,有效履行軍民融合協調職能?

  盛斌:這次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賦予省軍區承擔軍民融合協調職能,這是一個戰略性設計,具有重大現實意義和深遠歷史影響。省軍區系統要以更大的決心、更大的勇氣、更寬的視野,做好做實軍民融合深度發展這篇“大文章”,把這個“朝陽產業”創建好,讓這個“亮點領域”亮起來,把這個“特色品牌”立起來。

  全面加強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黨管武裝工作

  記者:非公企業人武部和民兵隊伍在深化軍民融合、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完成急難險重任務等方面發揮了應有作用。新形勢下,如何加強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黨管武裝工作?

  盛斌:去年我們對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人民武裝工作進行了調研,從調研情況看,黨建薄弱、門檻過低、監管不力、制度缺失的現象不同程度地存在。全面加強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黨管武裝工作,應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一是嚴格落實黨管武裝原則和制度。加強軍地雙重領導,非公有制經濟組織民兵的編組訓練、教育管理、動員使用必須由當地軍事機關牽頭負責;企業編建的民兵組織軍事主官由企業中是正式黨員的行政負責人兼任,政治主官須由企業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兼任;每年組織企業黨管武裝工作述職和考評,確保民兵始終置於黨的絕對領導之下。

  二是嚴格編設人武部和民兵組織的審批程式。非公企業設立人武部,須經當地黨委、政府和軍事機關逐級審查把關,報省委、省政府、省軍區審批;成立民兵組織必須由當地黨委、政府和軍事機關共同研究決定。

  三是嚴格專武幹部考察任用和民兵政治考核。參照徵集公民服現役的政治條件規定,對擬編入民兵組織的員工和在隊民兵進行政治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編入民兵組織。

  四是嚴格民兵隊伍的教育、訓練和管理。突出以民兵幹部和基幹民兵為重點的思想政治教育,加強對非公企業民兵隊伍的建設指導和常態監管。

  五是嚴格民兵服裝、標識和裝備器材的管理使用。

  六是嚴格民兵動員使用的審批程式和指揮許可權。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