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9_210*60
關鍵詞:
台灣網  >   新聞中心  >   時政新聞

最高法:禁止各級院庭長入額後挂名辦案

2017年04月18日 13:17:41  來源:中國新聞網
字號:    

  據最高法網站消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各級人民法院院庭長辦理案件工作的意見(試行)》今日發佈。 《意見(試行)》提出,禁止各級院庭長入額後不辦案、委託辦案、挂名辦案,不得代替辦案,一經發現,嚴肅問責;協調督辦重大敏感案件、接待來訪等納入崗位績效考核。

  《意見(試行)》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各級人民法院院庭長辦理案件工作的意見(試行)

  為全面貫徹落實司法責任制,優化審判資源配置,充分發揮各級人民法院院庭長對審判工作的示範、引領和指導作用,根據《中央政法委關於嚴格執行法官、檢察官遴選標準和程式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審判工作實際,就加強院庭長辦理案件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各級人民法院院庭長入額後應當辦理案件,包括獨任審理案件、參加合議庭作為承辦法官審理案件、參加合議庭擔任審判長或作為合議庭成員參與審理案件,禁止入額後不辦案、委託辦案、挂名辦案,不得以聽取彙報、書面審查、審批案件等方式代替辦案。

  二、各級人民法院院庭長應當根據分管的審判工作,結合專業背景和個人專長辦理案件,重點審理重大、疑難、複雜、新類型和在法律適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案件。

  三、各級人民法院院庭長應當作為承辦法官辦理一定數量的案件。主持或參加專業法官會議、審判委員會、協調督辦重大敏感案件、接待來訪、指揮執行等事務應當計入工作量,納入崗位績效考核,但不能以此充抵辦案數量。

  四、基層、中級人民法院的庭長每年辦案量應當達到本部門法官平均辦案量的50%-70%。

  基層人民法院院長辦案量應當達到本院法官平均辦案量的5%-10%,其他入額院領導應當達到本院法官平均辦案量的30%-40%。

  中級人民法院院長辦案量應當達到本院法官平均辦案量的5%,其他入額院領導應當達到本院法官平均辦案量的20%-30%。

  基層、中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院的收結案情況,結合完成審判工作任務的需要,在本意見規定的最低標準基礎上,適當提高本院院庭長獨立承辦和參與審理的案件數量。

  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院庭長辦案數量的最低標準,分別由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法院審級、領導職務、分管領域、所承擔的審判管理監督事務和行政事務工作量等因素,綜合運用案件權重系數等方法測算平均辦案量,合理確定院庭長每年獨立承辦和參與審理案件的數量要求,並在辦公辦案系統公開。辦案數量的最低標準應當根據審判工作任務、法官員額編制、輔助人員配置變化情況及時調整。

  五、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建立保障院庭長辦案的工作機制。實行審判團隊改革的基層人民法院,庭長、副庭長應當直接編入審判團隊,承擔相關案件的審判和監督職責;探索將院長、副院長和其他入額院領導編入相應的審判團隊審理案件。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實際,為院庭長配備必要的法官助理和書記員,讓院庭長能夠集中精力投入開庭審理、評議案件、撰寫文書等辦案核心事務。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嚴格執行《關於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積極爭取地方黨委政府支援,進一步精簡會議文件,壓縮管理流程,確保院庭長有更多時間和精力投入辦案工作。

  六、院庭長分案應當以指定分案為主。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健全立案環節的甄別分流機制,推動將重大、疑難、複雜、新類型和在法律適用方面具有普遍意義的案件優先分配給院庭長審理。對於特別重大、疑難、複雜的案件,可以依法由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組成合議庭審理。

  七、各級人民法院院庭長辦理案件,應當起到示範、引領和指導作用。鼓勵院庭長開示範庭,加大院庭長辦案的庭審直播工作力度。院庭長辦理案件應當同時注意總結審判工作經驗,統一裁判尺度,規範指導審判工作。

  八、各級人民法院院庭長辦案任務完成情況應當公開接受監督。各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管理部門負責每年度轄區各法院院庭長辦案量的測算核定,逐月通報轄區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其他入額院領導的辦案任務完成情況,包括辦案數量、案件類型、審判程式、參與方式、開庭數量、審判品質等。各院審判管理部門負責本院庭長、副庭長辦案量的測算核定和定期通報。

  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定期對下級人民法院院庭長辦案情況開展督察,對辦案不達標的要進行通報,存在委託辦案、挂名辦案等問題的,一經發現,嚴肅問責。

  九、各級人民法院院庭長辦案績效應當納入對其工作的考評和監督範圍。院庭長年度辦案績效達不到考核標準的,應當退出員額。院庭長因承擔重要專項工作、協調督辦重大敏感案件等原因,需要酌情核減年度辦案任務的,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批備案。

  十、本意見所稱院庭長,除特別列明的以外,包括進入法官員額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其他入額的院領導、庭長、副庭長和其他有審判職稱的審判(執行)業務部門負責人。

  十一、本意見由最高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十二、本意見自2017年5月1日起試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發佈的規範性文件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0日

[責任編輯:李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