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6月22日電 (梁曉輝 邢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圖書館法(草案)》22日初次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規定,公共圖書館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應當開放,並應向社會公告本館的服務內容、開放時間和借閱規則。
數據顯示,截至2015年底,中國共有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3139個,在民政部門登記的公民、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設立的公共圖書館50個。中國文化部部長雒樹剛當日在向會議作說明時表示,公共圖書館為中國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和學習型社會建設作出了重大貢獻,但與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的要求還明顯不相適應。
他指出,公共圖書館的服務體系建設有待加強,佈局有待優化;公共圖書館組織管理制度有待健全,有關管理要求需要明確;公共圖書館的服務功能和積極作用有待進一步發揮;各方力量共同參與公共圖書館事業的積極性有待進一步調動。“為此,有必要加強頂層設計和制度建設,將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納入法治軌道。”
提請會議審議的公共圖書館法(草案)共五章44條,主要包括加強公共圖書館服務體系建設、健全公共圖書館運作管理制度、進一步發揮公共圖書館服務功能、鼓勵各方力量參與公共圖書館事業四部分內容。
在公共圖書館體系建設方面,為了擴大和優化圖書館服務的有效覆蓋範圍,草案強調了政府的保障責任,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圖書館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公共圖書館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加大對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的投入,將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草案還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街道、鄉鎮和城鄉社區的綜合服務設施設立圖書室,服務城鄉居民。
為了明確公共圖書館應當承擔的服務功能,提高公共圖書館服務水準,草案作出多項專門規定,包括:公共圖書館應當免費開展文獻資訊查詢、借閱,公共空間設施場地開放,公益性講座、培訓、展覽等活動,將推動、引導全民閱讀作為重要任務;公共圖書館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應當開放,應當向社會公告本館的服務內容、開放時間、借閱規則;公共圖書館應當改善服務條件,提高服務水準,定期公告服務開展情況,聽取讀者意見,接受社會監督;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提供特殊群體服務、流動服務、自助服務等。
在法律責任方面,草案還規定,若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及其工作人員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讀者的個人資訊、借閱資訊以及其他可能涉及讀者隱私的資訊,由文化主管部門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完)
[責任編輯: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