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7月22日電 題:構築“不能腐”的制度體系——黨的十八大以來紀律檢查體制改革綜述
新華社記者朱基釵
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必然要求。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著眼于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新形勢新任務,深入推進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革,激發體制機制活力,創新監督執紀方式,強化法規制度保障,不斷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
深化“三轉” 激發體制機制活力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開啟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幕,也對全面深化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革作出總體部署。全會明確提出:改革黨的紀律檢查體制,健全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和完善各級反腐敗協調小組職能。
落實中央部署,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革專項小組隨之成立。2014年6月,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了《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革實施方案》,對改革作出明確安排。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根據黨章規定和中央要求,不斷深化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全面推進體制機制改革創新。
——聚焦中心任務,回歸監督執紀問責的主業。
中央紀委調整內設機構,在行政編制、領導職數總量不變的情況下,增設紀檢監察室,新設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執紀監督部門數量和人力進一步加強。省級紀委也相應完成內設機構和人員調整,並從90%的議事協調機構中退了出來,把更多力量投入到黨風廉政建設“主戰場”。
——抓住“兩個責任”,形成黨委紀委齊抓共管的強大合力。
首次明確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制定實施切實可行的責任追究制度。將對全面從嚴治黨的領導體制和責任主體的認識上升到了新高度。
——落實“兩個為主”,不斷提升紀檢監察工作的獨立性和有效性。
推動黨的紀律檢查工作雙重領導體制具體化、程式化、制度化,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必須向上級紀委報告。各級紀委書記、副書記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級紀委會同組織部門為主。
體制機制的改革創新,為紀檢監察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
2013年,全國紀檢監察機關立案17.2萬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18.2萬人;2014年,立案22.6萬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23.2萬人;2015年,立案33萬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33.6萬人;2016年,立案41.3萬件,處分41.5萬人。
5年來,全國紀檢監察機關立案結案數量、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人數等,均呈現大幅增長態勢。
立足全面 創新監督執紀方式
7月20日,中央紀委通報2017年上半年全國紀檢監察機關紀律審查情況。通報顯示,2017年上半年全國紀檢監察機關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處理49.2萬人次。其中,第一種形態27.8萬人次,佔56.6%;第二種形態佔33%;第三種形態佔5.7%;第四種形態佔4.7%。
按照“四種形態”的分類對紀律審查情況進行通報,這是今年以來的新做法。把紀律挺在前面,探索實踐“四種形態”,是各級紀委創新監督執紀方式的重要體現。
黨的十八大以來,立足於實現黨內監督全覆蓋,紀檢監察機關不斷推動黨內監督方式方法的改革創新。
推進派駐監督制度改革,全面落實中央紀委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紀檢機構。
2014年12月,中央制定出臺《關於加強中央紀委派駐機構建設的意見》,為實現派駐監督全覆蓋確定了時間表和路線圖。2015年1月,中央紀委在中辦、中組部、中宣部等中央和國家機關首次設立7家派駐機構。同年11月,中辦印發方案,明確中央紀委設置47家派駐紀檢組,實現對139家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的派駐機構全覆蓋。在47家派駐機構中,27家為綜合派駐。綜合派駐“吃一家的飯,管幾家的事”,充分發揮“派”的權威和“駐”的優勢。
派駐監督的“探頭”作用充分彰顯。實現全面派駐後的2016年,中央紀委派駐紀檢組共談話函詢2600件次,立案780件,給予紀律處分730人,分別增長134%、38%、56%。
將巡視監督作為黨內監督的戰略性制度安排,賦予巡視制度新的活力。
從探索巡視工作“三個不固定”,到常規巡視的同時又著手開展專項巡視,到開展巡視“回頭看”和試點開展“機動式”巡視,再到堅定不移深化政治巡視……中央巡視工作不斷在改革創新中向縱深發展,新思路、新打法層出不窮,定位越來越明確,站位越來越高。
以中央巡視帶動省級巡視、中央和國家機關巡視和市縣巡察工作。
截至目前,12輪中央巡視共巡視277個單位黨組織,實現了黨的歷史上首次一屆任期內中央巡視全覆蓋。各省區市黨委順利完成8362個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全面巡視任務,實現了一屆黨委任期巡視全覆蓋。已有62個中央單位探索開展了巡視工作。市縣巡察共巡察黨組織14萬多個。
巡視監督的“利劍”作用愈顯鋒芒。中央紀委立案審查的中管幹部案件中,超過60%的問題線索來自於巡視。根據巡視移交的問題線索,各地紀檢監察機關立案廳局級幹部1225人,縣處級幹部8684人。
著眼長遠 強化法規制度保障
7月14日,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正式發佈。這是2015年8月修訂發佈的巡視工作條例之後再次修訂。條例修訂吸收巡視工作最新實踐、理論和制度創新成果,為推動巡視工作向縱深發展提供了堅實的制度指引和保障。
實踐探索在前,總結提煉在後。
將改革的成果通過黨內法規制度的形勢固定下來,同時通過法規制度的保障推動改革不斷推向前進,是黨的十八大以來紀律檢查體制改革的重要特徵。
5年來,紀律檢查領域的黨內法規制度密集制定或修訂出臺,制度的籠子越扎越緊,不斷推動管黨治黨邁向標本兼治。
明確監督執紀的“尺子”。2016年1月1日,修訂後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正式施行,條例把黨章對紀律的要求整合成六大紀律,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底線,為監督執紀工作提供明確遵循。
打造問責的“板子”。2016年7月,第一部規範黨的問責工作的基礎性法規《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印發,實現了黨內問責的制度化、程式化。 構建起系統完備、職責清晰的黨內監督體系。2016年10月,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審議通過《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對各類監督主體的監督職責及相應監督制度進行清晰界定。
用制度回應“誰來監督紀委”之問。2017年1月,十八屆中央紀委七次全會審議通過《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首次對紀委監督執紀工作的全流程、各環節進行明確規定。
實踐不斷發展,認識不斷深化,改革不斷深入。
2016年11月,一項“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拉開帷幕。改革堅持問題導向,著力解決行政監察覆蓋範圍過窄、反腐敗力量分散、紀律與法律銜接不暢等問題,將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
目前,北京、山西、浙江3個試點省市改革取得實質進展,國家監察法草案也已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
隨著改革的深入推進,一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系正在逐漸成形,將實現黨內監督與國家監督、黨的紀律檢查與國家監察有機統一,逐步構築起“不能腐”的制度體系。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