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新規11月落地施行 電話銷售保險須全程錄音
新華社北京10月30日電 題:一批新規11月落地施行 電話銷售保險須全程錄音
新華社記者丁小溪
保險公司開展電話銷售業務應將電話通話過程全程錄音並備份存檔,域名註冊申請者須提交真實、完整的身份資訊,委託人在拍賣活動中不得參與競買或者委託他人代為競買……一批新規將於11月落地施行,全方位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保險銷售行為現場應當同步錄音錄影
保監會日前印發的《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11月1日起正式實施。辦法明確規定,保險公司、保險仲介機構開展電話銷售業務,應將電話通話過程全程錄音並備份存檔,不得規避電話銷售系統向投保人銷售保險產品。
除電話銷售業務和網際網路保險業務之外,人身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產品符合向60周歲(含)以上年齡的投保人銷售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產品等情形之一的,應在取得投保人同意後,對銷售過程關鍵環節以現場同步錄音錄影的方式予以記錄。
根據辦法,在實施現場同步錄音錄影過程中,錄製內容至少包含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出示有效身份證明;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出示投保提示書、產品條款和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書面說明;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向投保人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告知投保人所購買產品為保險產品,以及承保保險機構名稱、保險責任、繳費方式、繳費金額、繳費期間、保險期間和猶豫期後退保損失風險等銷售過程關鍵環節。
保險銷售行為現場同步錄音錄影應符合相關業務規範要求,視聽資料應真實、完整、連續,能清晰辨識人員面部特徵、交談內容以及相關證件、文件和簽名,錄製後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剪輯。
辦法明確,保險公司、保險仲介機構應建立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對未按本辦法規定實施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的,應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對未按本辦法規定實施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的保險公司、保險仲介機構,中國保監會及派出機構應依法採取監管措施。
註冊網際網路域名須提供真實身份資訊
根據將於11月1日起施行的《網際網路域名管理辦法》,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應當要求域名註冊申請者提供域名持有者真實、準確、完整的身份資訊等域名註冊資訊,並對域名註冊資訊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核驗。
辦法規定,域名註冊資訊發生變更的,應當在30日內辦理變更手續。同時,辦法堅持域名註冊資訊登記和保護並重,要求域名註冊管理機構、註冊服務機構依法存儲、保護用戶個人資訊,未經用戶同意不得將用戶個人資訊提供給他人。
為了維護市場競爭秩序,有效打擊域名欺詐、濫用等行為,辦法規定域名註冊管理機構應當通過電信管理機構許可的域名註冊服務機構開展域名註冊服務;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應當按照電信管理機構許可的域名註冊服務項目提供服務,不得為未經電信管理機構許可的域名註冊管理機構提供域名註冊服務。
同時,辦法進一步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規定從事域名服務的機構應當接受、配合電信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定期報送業務開展情況、安全運作情況等資訊;電信管理機構應當對其執行法律法規和電信管理機構有關規定的情況進行檢查;從事域名服務的機構違反本辦法並受到行政處罰的行為將被記入信用檔案。
拍賣人不得以賄賂手段爭攬業務
國家工商總局日前公佈的《拍賣監督管理辦法》11月1日起施行,進一步加強對拍賣活動的監督管理。辦法明確,拍賣人、委託人、競買人及其他參與拍賣活動的當事人從事拍賣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根據辦法,拍賣人不得有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爭攬業務;利用拍賣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對拍賣標的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捏造、散佈虛假事實,損害其他拍賣人的商業信譽;以不正當手段侵犯他人的商業秘密等行為。
同時,委託人在拍賣活動中不得參與競買或者委託他人代為競買。競買人之間不得有相互約定一致壓低拍賣應價;相互約定拍賣應價;相互約定買受人或相互約定排擠其他競買人等惡意串通行為。競買人與拍賣人之間不得有私下約定成交價;拍賣人違背委託人的保密要求向競買人洩露拍賣標的保留價等惡意串通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