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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著名商標滿天飛被指違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回應

2017-11-14 08:32:00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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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著名商標滿天飛被指違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作出回應

  地方著名商標認定缺乏法律依據多地將進行清理

  我國商標法只有馳名商標這一概念,並沒有關於著名商標的規定,著名商標並不是一個法律概念。換言之,著名商標只是地方政府、有關部門通過一定程式賦予一個商標的榮譽稱號。

  現實生活中,很多人在選擇和購買商品時,都習慣不看品質先看“牌子”。比如,很多消費者去外地遊玩時,都會選擇當地一些挂著“老字號”牌匾的飯館就餐。今後,這些由地方評選認定的所謂“十大品牌”“老字號”等牌匾將消失不見。

  記者近日從權威部門獲悉,在全國各地已實行了十幾年的地方著名商標制度將面臨終結,有關地方性法規將被清理,地方上“十大品牌”“老字號”等評比也將被叫停。

  有數據顯示,目前,由地方政府認定的著名商標大約有1萬件以上,全國4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中,除個別地方外,都分別以各種形式規定了著名商標制度,而且幾乎都是以行政認定的方式。

  一方面,被評為著名商標後,企業可以在招投標等方面得到保護和獎勵。比如,很多地方政府採購將是否為著名商標作為重要指標,著名商標可以加分,還有些地方直接規定,只有著名商標才可以參與招投標;在進駐超市大賣場等方面,也可以得到直接的現金獎勵。另一方面,地方認定評選出的著名商標也有明顯氾濫的趨勢,出現缺乏公信力、與消費者的感受和正常情理不符等現象。

  十九大報告指出,要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有專家認為,地方著名商標制度是在一定時期和一定條件下地方為促進本地經濟發展形成的,具有一定的階段性。目前,我國正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和完善市場經濟,需要重新審視這一制度。

  11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對有關著名商標制度地方性法規的研究意見》印送河北省、吉林省、浙江省、安徽省、湖北省、重慶市、四川省、甘肅省和長春市、吉林市、成都市人大常委會,請相關地方人大常委會對有關著名商標制度的地方性法規進行清理。同日,還致函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建議對有關著名商標制度的地方政府規章和政府規範性文件開展清理工作。

  108名智慧財產權碩士聯名上書

  今年3月14日,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前一天,有媒體曝光了陜西西安地鐵3號線使用的西安奧凱電纜有限公司的電纜是問題產品,同時還揭露了該電纜使用的“五勝及圖”商標係通過違法手段獲得了陜西省著名商標認定。

  事件發生後,針對馳名商標被有的地方政府當成一種榮譽,著名商標、知名商標由地方政府評選認定的做法,國家工商總局要求,規範馳名商標,暫停著名和知名商標認定。國家工商總局黨組書記、局長張茅在媒體公開發表署名文章——《提高認識澄清誤區,積極實施商標品牌戰略》,其中明確指出:“由政府組織評選認定,是用政府公信力、政府信譽為個別企業擔保背書。”“嚴重違背了市場公平競爭的基本原則。”“政府替代市場的評定誤導消費者的選擇。”

  “使市場和消費者成為品牌價值的最終裁判者。”張茅表示,政府評選認定著名商標、知名商標的方式,面臨著“越位”的巨大風險。要認真吸取西安“電纜事件”教訓,規範馳名商標認定、暫停著名商標認定,發揮企業作為商標品牌建設的主體作用,使市場和消費者成為品牌價值的最終裁判者,改革由政府進行行政認定的傳統方式。

  4月26日,第17個世界智慧財產權日當天,在上海大學智慧財產權學院的組織下,來自17所高校的108名研究生聯署致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與國務院法制辦,建議對《重慶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等有關著名商標的地方立法進行審查,並提請對全國範圍內帶有普遍性且問題叢生的著名商標制度的進退與存廢給予積極指導。主要理由是,部分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規定了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制度,這些地方立法大多規定地方“著名商標”採取“批量申報、批量審批、批量公佈”的認定模式和“一案認定,全面保護;一次認定,多年有效”的保護模式,這是對2001年商標法第二次修改後已經改變的原馳名商標制度的變相恢復。

  地方著名商標制度核心:提供特殊保護

  經梳理,我國現行有效的關於著名商標或者知名商標的地方性法規共有11部。其中,省級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8部;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3部。另據國家工商總局提供的情況,除地方性法規外,各地還制定了有關著名商標制度的省級地方政府規章18件,設區的市級地方政府規章7件,地方政府規範性文件3件,還有6個地方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了關於著名商標的規範性文件。

  從核心內容看,這些地方規定中一般包括認定著名商標的程式(通常依申請認定,以工商部門為主導,程式設置較為原則粗泛)、認定著名商標的實質條件(主要包括商標使用期限、產品品質合格、經濟指標領先、內部商標管理制度健全等)以及對著名商標的延續認定和撤銷等方面。

  對著名商標實施特殊保護措施是地方著名商標制度的重要內容。包括:規定標注著名商標的權利;禁止他人以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作為企業字號、商品名稱、裝潢使用;提供跨區域協同保護,比如,廣東省規定,著名商標所有人的合法權益在廣東省行政區域以外遭受嚴重侵害的,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請求幫助,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提供跨類保護,比如,北京市規定,經市工商局批准受到全行業保護的著名商標,未經商標註冊人授權,他人將與該著名商標相同的文字作為企業字號使用,且可能造成公眾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準登記。此外,還有一些其他的特殊待遇。比如,浙江省規定,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在企業名稱中使用“浙江”字詞。

  專家:著名商標並非法律概念

  值得一提的是,著名商標地方性法規以及相關條例規章中均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制定”等字樣。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我國商標法只有馳名商標這一概念,並沒有關於著名商標的規定,著名商標並不是一個法律概念。換言之,著名商標只是地方政府、有關部門通過一定程式賦予一個商標的榮譽稱號。

  1996年8月,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臺《馳名商標認定與管理暫行規定》,規定馳名商標“一次認定,三年有效”和“一案認定,全面保護”。2001年12月我國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及2003年4月發佈的《馳名商標認定與保護規定》廢止了上述規定,明確了“馳名商標認定”只是在解決商標糾紛等案件中,應當事人的馳名商標權益主張而進行的對案件此節案情的事實認定。2014年5月,我國第三次修正的商標法進一步明確,“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

  據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曹新明介紹,商標法第三次修訂徵求意見稿中曾規定了著名商標,但後來刪去了。“當時商標法修改時認為不應該授權地方進行著名商標認定,理由主要有二:一是馳名商標制度在國際公約中非常明確。馳名商標、著名商標和知名商標三者如果並存會非常亂。而且著名商標、知名商標與國際公約不相符合,沒有必要建立單獨的著名商標制度;二是從比較法角度,也無建立著名商標制度之必要。”

  法工委:應當予以清理適時廢止

  收到108名智慧財產權專業碩士研究生聯名提出的審查建議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依照立法法和法規備案審查工作程式的規定,啟動對有關地方性法規的研究工作。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研究認為,地方規定的著名商標制度,其實質是將著名商標作為一種榮譽稱號,由政府有關部門結合企業和商品的知名度、產品品質和銷售情況、企業經營情況、納稅情況、遵紀守法情況等多方面因素進行評比和認定,由政府對企業和產品作出評價,並給予一定的獎勵、扶持和保護。這項制度運作之初,對鼓勵企業增強品牌意識、提高產品品質、促進地方經濟發展,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由政府對著名商標進行認定和特殊保護,存在著利用政府公信力為企業背書、對市場主體有選擇地給予支援、扭曲市場公平競爭關係等問題,在操作過程中也滋生和帶來一些弊端。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明確提出使市場在資本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改革要求,加快轉變政府職能。

  鋻於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認為,地方著名商標制度與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標和要求不符,繼續保留地方著名商標制度,弊大於利;地方立法不應再為著名商標評比認定提供依據;對有關著名商標制度的地方性法規,應當予以清理,適時廢止。

  本報記者  朱寧寧

[責任編輯: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