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公安部聯合發佈新規規範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
新華社北京12月19日電(記者陳菲、劉奕湛)為進一步規範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程式,加強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依法懲治經濟犯罪,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修訂印發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
公安部有關負責人介紹,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頒布了《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隨著近年來我國經濟社會迅猛發展,經濟犯罪形勢更為複雜嚴峻,公安經偵執法環境已經發生深刻變化,原有規定與公安經偵執法實踐需求之間的不適應甚至相衝突的現象已經顯現,急需從頂層設計層面加以改變。
據介紹,這部具有司法解釋性質的規範性文件共10章80條,堅持以問題為導向,主要對案件管轄中的地域管轄、管轄爭議、指定管轄,立案撤案中的立案審查、刑民交叉、撤案條件,偵查辦案中的強制措施、偵查取證、兩法銜接,以及涉案財物處置、涉眾型案件辦理、保障訴訟參與人等系列問題進行了進一步的明確和規範。
若干規定首先在總則中對公安機關辦案提出了“五個應當”的嚴格要求,例如要求應當堅持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實體公正與程式公正並重、查證犯罪與挽回損失並重,嚴格區分經濟犯罪與經濟糾紛的界限,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程式進行,規範使用調查性偵查措施,準確適用限制人身、財產權利的強制性措施;應當既堅持嚴格依法辦案,又注意辦案方法,慎重選擇辦案時機和方式,注重保障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順利進行等。
據了解,此次最高檢與公安部聯合修訂印發規定,也是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要求和貫徹公、檢、法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基本原則的需要。
“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在查明犯罪事實,正確適用法律追究犯罪,實現公平正義方面有著共同的目標。”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人表示,加強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之間的配合和制約,有利於提高審前程式的辦案品質。
這位負責人進一步解釋說,“互相配合”就要求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按照法律規定,在正確履行各自職責的基礎上,互相支援,共同完成懲罰犯罪和保護人民的任務,而不能各行其是,互不通氣,甚至推諉扯皮。“互相制約”要求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為防止和及時糾正可能發生的錯誤,通過程式上的制約,以保證案件品質,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防止和減少錯案的發生,實現案件處理的程式公正和實體公正。
據悉,若干規定將於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