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醫療衛生法首次亮相 基本藥物擬全部納入醫保報銷目錄
22日首次亮相的《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草案)》共10章102條,是我國衛生與健康領域第一部基礎性、綜合性的法律。北京青年報記者了解到,該法曾連續三屆列入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中,在十屆和十一屆全國人大立法規劃中,分別被稱為“初級衛生保健法”和“基本醫療衛生保健法”,本屆的立法規劃中則被稱為“基本醫療衛生法”。
健康中國
將健康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草案首次從法律層面上直接提出健康是人的基本權益,以及國家實施健康中國戰略。
草案第二條提出,醫療衛生事業是社會公益事業,發展醫療衛生事業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以基層為重點,以改革創新為動力,預防為主,中西醫並重,將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全民共建共用的衛生與健康工作方針。
減少中小學近視眼等不良健康狀況的發生
草案第二章對“公民的健康權利與義務”進行了規定。其中提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健康權。國家和社會依法實現、保護和尊重公民的健康權。
另外還規定,公民依法享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權利。公民有依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權利和義務。此外,還對公民的健康教育權、疫苗接種權利、特殊情況下的知情同意權、個人隱私權,以及應當相應履行的義務進行了具體規定。
草案還規定了政府和社會在構建健康支援性環境中的職責和任務。
草案第二十九條提出,國家將健康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減少中小學近視眼、肥胖等不良健康狀況的發生。
此外還明確,國家發展全民健身事業,完善覆蓋城鄉的全民健康公共服務體系。國家建立居民營養狀況監測制度,發佈膳食指南,實施貧困地區、重點人群營養干預計劃,開展學生、老年人群營養改善行動。
用人單位應當設立健康指導人員
草案還對用人單位進行了規定。其中提到,用人單位應當為職工創造有益於健康的環境和條件,根據職工年齡和身體狀況,安排合適的工作空間和時間,設立必要的健康促進場所和設施,保護職工健康。
此外,用人單位還應當設立健康指導人員。國家提倡用人單位為職工定期開展健康檢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此外,在公共場所控制吸煙、職業病防治、發揮中醫藥作用等方面,草案也均作了規定。
公民自願參與藥物臨床試驗
草案明確,公民有依法自願參與藥物及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和其他試驗性醫學研究並享有知情同意的權利。
若醫療衛生人員在開展醫學研究或提供醫療衛生服務過程中,不履行告知義務,不尊重公民知情同意權利,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要怎麼擔責?
此次草案提到,若存在上述行為,由縣級以上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他人健康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醫療改革
社會辦醫與公立醫療機構享同等政策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在多個章節中,將醫改中行之有效的政策用立法的形式固定了下來。其中,在鼓勵社會辦醫方面,草案明確提出鼓勵社會力量舉辦醫療衛生機構。同時僅對公立醫療衛生機構作出符合佈局規劃的要求,未對社會力量舉辦醫療機構在佈局規劃上進行限制。
政府不舉辦營利性醫療機構
草案明確,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社會辦醫療機構與公立醫療機構享有同等政策。
國家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和營利性醫療機構實行依法登記、分類管理。
草案提到,以政府預算資金、捐贈資產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設立為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政府不舉辦營利性醫療機構。政府舉辦的醫療機構不得與其他組織投資設立非獨立法人資格的機構。
嚴控公立醫院對外投資
在建立現代醫院管理制度方面,草案也有相關規定。
草案第四十九條明確,國家建立權責清晰、管理科學、治理完善、運作高效、監督有力的現代醫院管理制度。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承擔公立醫院的舉辦、監督、指導職責,落實公立醫院的自主運營管理權。
此外還提到,禁止政府辦公立醫療衛生機構與社會資本合作舉辦營利性醫療機構。公立醫院所有收支全部納入部門預算管理,適度控制規模,堅持公益性質。嚴格控制公立醫院對外投資。公立醫院不得舉債建設。
鼓勵非急診患者首先到村衛生室等就診
在推進分級診療制度、實施家庭醫生簽約服務模式、保障醫務人員權益等方面,草案都進行了相關規定。
其中提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行家庭醫生簽約服務模式。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本服務區域內的居民建立健康檔案,根據居民健康狀況和醫療需求,建立服務團隊,與居民簽訂協議,明確服務內容,提供基本醫療、公共衛生和健康管理服務。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指的是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村衛生室、醫務室、門診部(所)和軍隊基層衛生機構等。另外,國家對基本醫療服務實行分級診療制度,鼓勵非急診患者首先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就診等內容也被寫入草案。
藥品保障
基本藥物實行最優惠的報銷政策
針對藥品領域的一些重點問題,草案也健全了藥品保障制度。
建立健全藥品價格監測體系
根據草案,國家實行基本藥物制度,公佈基本藥物目錄,確保基本藥物公平可及、合理使用。同時還特別明確,“基本藥物全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報銷目錄,實行最優惠的報銷政策”。
北青報記者了解到,基本藥物指的是“適應基本醫療衛生需求,劑型適宜,價格合理,實行嚴格品質監管和最優惠的報銷政策,能夠保障供應,公眾可公平獲得的藥品”。
草案要求國家建立健全藥品價格監測體系,必要時開展成本價格專項調查。
“加強價格監督檢查,強化反壟斷執法,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規範藥物價格秩序,保護藥物市場公平競爭”。
支援臨床急需藥品、兒童專科藥等的研發
同時還提到,要建立以臨床需求為導向的藥品審評審批制度。
“支援臨床急需藥品、兒童專科藥、罕見病用藥、重大疾病防控用藥等藥品的研發、生產,滿足疾病防控和公民多層次、多樣化用藥需求”。
根據草案第七十一條,國家鼓勵使用中藥飲片、中成藥等傳統藥物,充分發揮其在預防保健、醫療、康復中的作用。
國家免費向公民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草案還明確了政府在醫療衛生投入方面的責任。
根據草案,各級政府應當根據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的事權和支出責任,將經費納入本級預算,安排所需經費。
財政衛生投入主要用於保障基本醫療服務、公共衛生服務、基本醫療保障和公立醫療衛生機構運作發展。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由國家免費向全體公民提供。基本醫療服務主要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個人支付。
監督管理
對外出租、承包醫療科室給予行政處罰
在綜合監督管理方面,草案也進行了明確。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未履行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工作相關職責,本級政府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地方政府未履相關職責,上級政府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而被約談的部門、地方政府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進行整改。若政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醫療衛生人員等違反相關規定,要怎麼擔責?草案第九章特別規定了“法律責任”。
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不力嚴重的要撤職
地方各級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四種行為分別是:不履行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當地醫療衛生事業或人民群眾造成重大損失的;違反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的;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公共健康危機處置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醫療資訊洩露嚴重者要處罰
若醫療衛生機構對外出租、承包醫療科室的,要怎麼處置?草案明確,存在上述行為的醫療衛生機構,由縣級以上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草案共明確了七种醫療衛生機構的違法行為,除上述情形外,還包括違規開展執業活動;出賣、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違法分配營業收入;醫療資訊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導致醫療資訊洩露,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醫療品質管理和醫療技術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其他妨礙國家醫療衛生機構管理秩序的行為。
索要財物構成犯罪要追刑責
醫療衛生人員若存在違法行為,怎麼追責?
草案規定,醫療衛生人員存在下列行為,由縣級以上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他人健康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些行為包括,利用職位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洩露公民健康有關的個人隱私,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違反醫學倫理規範,剽竊、偽造科學數據或事實,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等。
本組文/本報記者孟亞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