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為什麼要為縱火案保姆辯護?背後原因是這樣
事件觀
為什麼要給“壞人”辯護
總有人喜歡看殺人,要是沒按他們的想法去殺,還要不高興。
去年有一場火,余燼到今天都灼痛人心。無人不知,杭州一保姆點著了僱主的房子,讓母子4人殞身火海。
2017年8月,杭州市檢察院以放火罪、盜竊罪依法對涉嫌縱火的保姆莫煥晶提起公訴。12月21日,該案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
原告和被告都沒有等到結果——莫煥晶的辯護律師4次提出“管轄權異議”,被法院裁定駁回後當庭退席,杭州中院宣佈休庭,延期審理。
2018年1月8日,杭州中院發佈情況通報,表示收到新的辯護人申請。
此人來頭不小,是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法學院副院長。申請為被告莫煥晶辯護時,他的身份是——律師何兵。
如果微博的評論有刀刃,那麼這條新聞之下,都是一片血泊。
“為什麼她還沒死?”“這種人槍斃得了。”“給壞人判個死刑就那麼難?”
“壞人”“槍斃”“該死”——在眾口的刀下,莫煥晶早就被淩遲了千萬遍。而這些“判處”她“死刑”的人,沒有誰在現場,沒有誰參與過案件調查,絕大多數是讀了媒體報道就作出了“公正的裁決”。
有網友發問:“政法大學的教授為什麼要給壞人辯護?”
法庭從來都不是區分“好人”和“壞人”的地方,審判的目的,是依法判定“無罪”或“有罪”,再依法對有罪者進行懲戒。
所以,被告席上沒有“惡魔”,只有可能有罪的人。在法槌落下之前,可能必須也只能是可能。
正是因為這種可能性——可能有罪,也可能無罪,辯護制度的存在才分外有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刑事訴訟法》第32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
拋開高大的“法的精神”、漂亮的“民主意識”不談,道理非常簡單:判你有罪之前,如果不允許你為自己說話,也不允許旁人為你說話,那麼,判決權和“刀”的擁有者將為所欲為,對有罪和無罪的判定會徹底與“法”無關。
1980年,被稱為“中國最偉大律師”的張思之為“江青、林彪反革命集團案”擔任辯護律師。此後,他辯護名單上的“異端”越來越多。有些時候,即使對結果“心知肚明”,即使從內心深處厭惡自己的“委託人”,張思之也“堅決維護他作為人的基本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