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批監管金融信貸被“點名” 中紀委為何緊盯這些領域?
金融信貸腐敗有特殊性
近年來,金融反腐逐漸進入深水區。
2017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原黨委書記、主席項俊波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金融信貸領域的一些腐敗問題是如何形成的?
“金融信貸領域最常見的腐敗方式就是,銀行或者相關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利用手中掌握的金融權、信貸權來牟取私利。”莊德水說。
莊德水認為,金融領域的腐敗多從金融行業監管者、金融行業從業者與商人三方勾結開始。金融領域的腐敗是黨內利益集團的一個重災區。金融機構從業者與一些商人形成特殊的利益同盟,一方掌握經濟權力,另一方掌握政治權力,相互包庇,然後相互輸送利益。
“金融領域腐敗與該領域之外的腐敗現象是有聯繫的。金融信貸領域的腐敗問題,已經不僅僅是某一個領域,而是與其他領域息息相關、互相糾纏,甚至形成惡性迴圈,加大了治理的難度。”杜治洲說。
莊德水認為,在整個金融體制轉型過程中,還存在制度不健全、機制不完善、人員素質跟不上等問題。更重要的是,長期以來,金融領域相對比較獨立,外部監督力量不容易發揮作用。在這種背景下,金融領域的腐敗問題相對於其他領域,顯得更為突出。
“金融信貸領域與其他領域的腐敗有著明顯的區別。這一領域的腐敗具有較強的專業性,也就是說腐敗官員、職員利用所掌握的帶有專業性、壟斷性的權力實施腐敗行為,這是金融領域腐敗與其他腐敗行為相比最大的不同點。在金融信貸資源供給不足的情況下,現在有些金融信貸部門的相關人員幾乎壟斷了金融和信貸的資源,他們利用手中所掌握的金融決策權來牟取私利,甚至形成外界無法察覺的利益集團。不具備金融信貸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難以發現其中所隱藏的潛規則和腐敗內情。”莊德水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