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網移動版

    台灣網移動版

徐玉寶法官:敬畏三尺審判臺 讓中外當事人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

2018-01-25 10:49:00
來源:金羊網
字號

  B、法官對事實負責:被告缺席也能勝訴

  在涉外商事審判中,由於經常涉及境外商事主體,法院經郵寄送達和公告送達後仍找不到被告是經常發生的事。正常情況下,如果當事人缺席審判,意味著放棄抗辯權利,由此導致的不利後果——敗訴的可能性要大得多。

  但在香港奔某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奔某公司”)起訴香港金某置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某公司”)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糾紛案中,被告金某公司雖未能出庭,但卻仍收穫到勝訴結果。這與經辦法官徐玉寶本著對事實和法律負責的態度處理案件有很大關係。

  案件起因于一宗位於廣州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金某公司是該投資項目的開發者,開發過程中其評估發現,啟動資金將遠超預算,於是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引入了奔某公司,希望通過奔某公司的投資,將該項目盤活。但在股權轉讓期間,雙方出現糾紛,於是奔某公司將金某公司告到廣州中院。

  香港的金某公司若要到內地應訴,需先召開董事會,由董事會作出決議委派律師或代理人應訴。但金某公司的股東間出現了矛盾,無法召開董事會。雖然幾名股東分別以個人名義向法院提交了書面答辯狀,但至正式開庭時,被告金某公司仍無人到庭。

  此案的關鍵在於合同。原告奔某公司提交了兩份合同,但被告的股東在寄來的書面答辯狀中表示,原被告之間還曾簽訂第三份合同,而第三份合同對前兩份合同中的許多事項做了變更。為了證實第三份合同的存在,這名股東向法庭寄來了複印件,並稱其沒有原件。

  但這第三份合同,原告奔某公司卻只字未提,更沒有向法庭提交。

  這第三份合同究竟是否存在,直接影響了案件的走向,也決定著公平正義的具體實現。

  然而,無巧不成書。這宗糾紛中的許多細節,使審判長徐玉寶想起了2009年自己還是書記員時的一幕幕。他記得,當時身為涉外庭書記員的他在處理一宗糾紛的材料時,曾接觸過案涉的“第三份合同”。

  為了找到這份關鍵證據,徐玉寶“翻箱倒櫃”,調出了七年前的那宗案件,在七年前的那宗案件中,本案被告在案件中曾向本案原告和法庭出示了該“第三份合同”的原件。這說明,第三份合同的確存在,原告奔某公司存在隱藏證據的行為。據此,並結合本案其他事實,徐玉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這意味著被告公司縱然缺席審判,但也收穫了勝訴結果。而這,與法官徐玉寶本著對事實和法律負責的態度有直接關係,該案也成為廣州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最有力的注解。

[責任編輯: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