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新規2月施行 8項惠民措施便利辦證出行
新華社北京1月29日電 題:一批新規2月施行 8項惠民措施便利辦證出行
新華社記者丁小溪
就近辦證、自助辦證等8項出入境便利措施正式施行,公安機關辦證服務不斷優化;企業職工退休收入更有保障,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體系正在建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門檻進一步提升,基層法律服務得到規範……這個2月,一批惠民新規落地施行,為你我的幸福生活保駕護航。
公安部推出就近辦證等8項出入境便利措施
公安部將於2月1日起施行8項出入境便利措施,涉及就近辦證、自助辦證、免費照相、外籍華人辦證、邊檢自助通關等多個方面,為群眾辦證出行提供便利。
措施明確,省內居民可在全省範圍內辦理出入境證件。申請人可在戶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向任一縣級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普通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往來臺灣通行證及簽注。
省內居民可在全省範圍內自助辦理往來港澳臺旅遊簽注。申請人持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出入境管理機構簽發的電子往來港澳通行證、電子往來臺灣通行證,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任一往來港澳臺簽注自助設備辦理往來港澳臺旅遊簽注。 符合條件的外省居民可就近辦理出入境證件。本市戶籍居民的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配偶、子女、父母,可在該戶籍居民所在城市就近申請普通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往來臺灣通行證及簽注。
此外,措施還包括可以自助查詢往來港澳臺簽注剩餘次數;免費提供出入境證件照相服務;為外籍華人提供簽證、居留便利;推進自助通關服務;為自助通關旅客提供出入境記錄憑證自助列印服務。
企業職工退休後有望多份“收入”
人社部與財政部聯合印發的《企業年金辦法》2月1日起正式施行。辦法規定,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基金實行完全積累,為每個參加企業年金的職工建立個人賬戶。
根據辦法,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主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8%,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2%,具體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一方協商確定。
辦法明確,企業繳費應當按照企業年金方案確定的比例和辦法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職工個人繳費計入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企業當期繳費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的最高額不得超過平均額的5倍。
此外,辦法規定,職工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時,可以從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領取企業年金,也可以將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全部或者部分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依據保險合同領取待遇並享受相應的繼承權。出國(境)定居人員的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以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本人。職工或者退休人員死亡後,其企業年金個人賬戶餘額可以繼承。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門檻提高
司法部新修訂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和《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2月1日起施行。申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學歷條件大幅提高。
修訂後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申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一是具有法律職業資格;二是曾經取得過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三是高等學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參加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組織的考試合格,對參加考試人員的學歷要求比原《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規定的“具有高中或者中等專業以上的學歷”有了較大提高。
修訂後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對基層法律服務所設立和組織形式作出了調整,刪除了基層法律服務所設立的相關規定,規定了事業體制和普通合夥制兩種組織形式,並對這兩種組織形式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具備的條件作出了明確規定。
納稅服務進一步優化
國稅總局公佈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2月1日起施行。辦法取消了稅務機關審批環節,將審批制改為登記制,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在對納稅人遞交的登記資料資訊進行核對確認後,納稅人即可成為一般納稅人。
在簡化辦事程式方面,辦法規定,辦理登記所需的資料由原來的6項減少為2項,納稅人只需攜帶稅務登記證件、填寫登記表格,就可以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事項。同時,辦法簡化稅務機關辦事流程,取消了實地核實環節,對符合登記要求的,一般予以當場辦結。
隨著營改增的全面深入推進,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已全部納入增值稅應稅範圍,試點納稅人與原增值稅納稅人在銷售額標準、可不登記範圍等方面存在政策差異,因此辦法中涉及政策差異的條款內容未列舉明細規定,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按照政策規定”概括。
此外,辦法明確了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的程式。主管稅務機關在受理納稅人登記資料後,受理人員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表》資訊與徵管系統中的稅務登記資訊進行比對,如果資訊一致,視為符合填列要求的,當場登記。
宗教商業化傾向或將得到遏制
新修訂的《宗教事務條例》2月1日起施行。條例採取多項措施,遏制宗教商業化傾向,進一步規範宗教界財務管理。
條例規定,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是非營利性組織,其財產和收入應當用於與其宗旨相符的活動以及公益慈善事業,不得用於分配。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捐資修建宗教活動場所,不享有該宗教活動場所的所有權、使用權,不得從該宗教活動場所獲得經濟收益,禁止投資、承包經營宗教活動場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義進行商業宣傳。
條例明確指出,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教職人員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同時,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