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網約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該誰承擔?
■法官說法
海淀法院遊曉飛法官表示,交強險的賠付不同於一般侵權責任和合同責任,為實現其制度功能和救濟目的,側重於保護交通事故受害人(第三者)的利益,因此交強險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而商業三者險則不同於交強險的設立目的和作用,本案中廖某使用登記為非經營性質的車輛投保商業三者險,故商業三者險保險公司依據保險法及保險合同的約定不承擔賠償責任。
廖某作為駕駛人,對車輛行駛過程中的不安全因素應有必要的認知和預判。顏某作為車輛乘客也存在過錯,同樣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但鋻於廖某是在接受網約車出行平臺指派,屬履行出行平臺與顏某的客運合同,網約車平臺應承擔相應的替代責任。
常見案例
代駕司機將人撞傷 保險平臺共同擔責
黃某在晚餐喝酒後,通過某APP平臺叫了代駕,隨後王某作為平臺代駕司機與黃某取得聯繫,車輛行至大興區舊宮路附近時,代駕司機王某駕車由東向西行駛,余某由北向南步行,車輛與余某發生碰撞,造成余某受傷。事故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王某負全部責任。事發時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僅投保了交強險。
余某訴至法院,要求王某、黃某、交強險保險公司、APP平臺、平臺代駕業務的具體運營公司、與代駕司機簽訂勞務協議的公司六方賠償各項損失共計40余萬元。
王某未到庭應訴。保險公司同意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責任。而黃某辯稱,其是通過平臺叫的代駕,支付了相應費用,代駕司機提供了代駕服務,相應的賠償責任應該由代駕公司承擔。
資訊公司認為,自己只是軟體的開發設計者和所有人,每種業務線都有獨立的公司負責運營,代駕業務是由代駕公司提供服務的,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代駕公司辯稱,平臺上註冊的司機都是有工牌的,公司對每一單代駕業務都上有代駕責任險,但王某不是平臺上的註冊司機,註冊司機實際上是王某的兄弟,應該由王某個人承擔賠償責任。勞務公司同樣認為,王某不是公司的簽約司機,不同意承擔責任。
經審理,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對超出交強險範圍的損失,由APP平臺承擔賠償責任。至於平臺與各關聯公司之間的經營關係可視為其內部關係,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線上司機與線下司機不一致的問題,同樣屬平臺內部管理問題,平臺不能以賬號外借作為免責事由抗辯。
■法官說法
遊曉飛解釋稱,本案中,平臺是應用程式的開發設計持有者、所有人,是以網際網路技術為依託構建服務資訊,整合供需資訊。由此可見,平臺的地位不僅是代駕、快車、專車等業務的平臺構建者,同時是相關業務的經營主體,平臺既是風險開啟者,又是運營利益享有者。本案中,由APP平臺承擔賠償責任,再由其按照內部約定去追究各關聯公司的相應責任,更有利於保障受害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