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曬娃”前,你問過娃嗎?
近日,義大利羅馬法院審理了一起肖像權及隱私權案。一位母親在社交網路肆意發佈16歲孩子的照片,被孩子告上法庭。結果,法庭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義大利《版權法》及《兒童權益保障法》等,要求母親刪除所發佈的全部子女照片,日後未經子女同意,禁止發佈子女肖像或涉及子女隱私的資訊,否則將對其處以1萬歐元的罰款。這個判決,讓不少喜歡“曬娃”的人,驚出了一身冷汗。
“曬”,可謂資訊時代的一個全球性現象,是智慧手機普及、自媒體及社交網路發展的產物。“曬”本身有著分享的意味,一本書、一首歌,煩惱和快樂……讓周圍的人更多、更好地了解自己,也能給朋友提供更多資訊,不無正能量釋放。
“曬娃”也是如此。小生命的成長讓人激動,分享孩子的重要時刻是人之常情。在美歐國家,“曬娃”也是個熱詞。根據調查,德國71%的母親都會在社交媒體上傳孩子兩歲以下的照片;早在2010年,美國兩歲以下的孩子中80%有照片出現于社交媒體上。即便美國“第一女兒”伊萬卡、英國王妃凱特,也是“曬娃”曬得不亦樂乎。
曬歸曬,問題也不少。像羅馬那位母親遭遇的一樣,英國、德國、法國、葡萄牙、美國等國都曾有人因未成年肖像問題對簿公堂;“臉書”早在2010年就因濫用未成年人肖像遭到集體訴訟。為什麼“曬娃”會曬出官司?最直接的原因是安全問題。
在魚龍混雜的社交媒體中,過度分享孩子的照片和私人資訊,將孩子的姓名、常出現的地點、學校等資訊公開在網路,容易讓不法分子有機可乘,還可能造成資訊盜用。澳大利亞的兒童網路安全專員曾發現,數以千萬計的兒童照片出現在網路上的兒童色情群組中。甚至還有“電子綁架者”,從他人社交媒體複製孩子照片並聲稱是自己的孩子,達到奇特的心理滿足感。
更深層次的是倫理問題——孩子是不是父母的“私產”?“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但子女並非父母私有物,孩子雖少不更事,並不意味著他們沒有自己的權利,包括對自身照片的使用。2016年,華盛頓大學和密歇根大學以249位家長和他們的孩子為樣本調研發現,對於“曬娃”前是否應該徵求子女的意見的回答,孩子答“是”的比例是家長的兩倍多。而以長遠計,孩子長大後會不會對網路上自己的舊照不滿?惡意評論又會不會對孩子的日常生活造成影響?
正因此,各國對於“曬娃”,出手干預管制的也不少見。2016年,法國國家憲兵隊特地針對“臉書”的一項“曬娃”行動發出警示;在美國,給孩子拍裸照可能被判定為猥褻行為,若發上網事態則更為嚴重。在“曬娃”一事上,尊重未成年人意見,保障其隱私與安全,必須置於首位考慮。作為國家和社會,未成年權益保護,需不斷完善其隱私的立法司法保護工作,政府及網際網路企業應更新技術監管手段,建立快速舉報和處理機制,給未成年人數據設置更高隱私級別。
什麼才是“曬娃”的恰當打開方式?是詢問孩子:我想曬出你的照片,你同意嗎?是詢問自己:曬出這張照片,真的合適嗎?
這是值得思考的。謹慎“曬娃”,關乎尊重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