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建設農村小型公益設施可獲補助
本報福州2月25日電 (記者何璐)近日,福建省財政廳出臺《省級財政支援農村小型公益設施及農業生產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辦法》明確提出,福建省建設農田水利、飲水工程、農村道路、農村能源、生態環境、公共服務設施等可得到省級財政農村小型公益設施及農業生產發展專項資金補助。
農村小型公益設施及農業生產發展專項資金,是指由省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援農村小型公益設施建設、農業(含農、林、牧、漁業,下同)生產發展、生態農業建設及農業防災救災、風險防控的補助資金。按照《辦法》,專項資金的補助對象主要為村級集體組織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據悉,對符合條件的項目一般每個項目補助10萬—50萬元;對以縣為單位實施的優勢特色產業或農業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補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補助比例不超過項目實際總投入的50%。專項資金可用於修繕、建造農村小型公益設施和農業生產設施所需的設計、材料購置、工程設備、施工作業和項目管理等費用支出;不得用於發放工資、獎金、津貼和福利、彌補虧損和償還債務、修建購買樓堂館所、交通和通信工具購置,以及其他與農村小型公益設施和農業生產發展項目無關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