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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代表劉建超:監察機關不會干預司法,而是相互配合與制約

2018-03-15 10:20:00
來源:法律與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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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與生活》兩會記者 盛學友 報道】3月14日上午,在浙江代表團駐地——全國人大會議中心,全國人大代表、浙江省委常委、紀委書記、省監察委主任劉建超,召開媒體記者會,就監察法草案修改等問題,耐心細緻詳盡地回答了與會記者們的所有提問。

  

  劉建超代表在回答《法律與生活》記者的提問/中新社記者毛建軍 攝

  在外交部和在中紀委工作過的劉建超,積累了豐富的綜合知識功底,到浙江任省紀委書記後,又積累了豐富的紀檢監察實踐經驗,對紀檢監察工作和法律知識的把控可謂爐火純青。

  在記者會上,劉建超代表用通俗的“法言法語”,把枯燥難懂的紀檢監察知識,像講故事一樣,講給了在場的記者們。

  監察法草案總則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相互制約。

  據此,《法律與生活》記者提出的問題是:監察委在辦案過程中,如何與司法機關相互配合?如何相互制約?相互制約會不會影響到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

  劉建超代表詳細回答了《法律與生活》記者提出的這個問題。

  依法各自履行職責

  

  劉建超代表介紹,監察體制改革是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下開展的,監察工作具有中國特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是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黨是領導一切的,包括監察工作、司法工作、政法工作,都是在黨的領導之下,黨對這些工作的領導是完全依照法律進行的,法律授予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的權力,都是依法履行各自的職責。

  監察體制改革,絕不是監察委一家的事情,它是一個整體反腐敗的體系,監察機關是反腐敗的專責機關,也是政治機關,監察委履行職責,在黨的集中領導下,形成權威高效。

  依照法律的要求,監察機關作為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調查機關,也受檢察機關監督和制約。監察委工作需要公安機關的配合,也受公安機關監督和制約。

  調查階段的配合與制約

  

  劉建超代表對記者說,監察委有12項監察措施,包括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等,“比如剛才多次提到的留置問題,從開始初核階段,就需要公安機關的配合”。

  劉建超打了個比方,監察委要調取某個人的銀行帳戶,通過嚴格的審批之後,可以調取他的銀行帳戶,“金融部門要給予配合”。

  還有幾項措施,包括技術偵查、通緝、限制出境,這些措施都是要經過嚴格批准,由監察機關提請公安機關協助執行,監察機關自身不具備這些執法的權力。

  比如通緝,監察機關沒有這項權力,只能請求公安機關協助予以通緝;監察機關很重要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檢察機關的職責是偵查,其司法性質更強,可以採取司法強制措施,可以採取技術偵查——司法機關和公安機關有手段,也有授權;

  限制出入境措施,也要由公安機關予以執行,這是和公安機關的配合,“公安機關對監察委也有制約,比如,採取這些措施是否合法?公安機關有公安機關的規定,但我們之間配合很好,形成了合力,既有合作,也有制約”。

  立案階段的配合與制約

  

  在立案階段,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也是配合與制約的關係。監察委採取留置措施的時候,可能會出現一些特殊情況,“比如說,在執行的時候,被監察對象可能出現逃跑,可能出現反抗,也可能出現其他不配合的情形,這時就需要公安機關予以執行”,劉建超代表告訴記者,監察委在採取留置措施時,由監察人員和公安人員共同執行,在這個過程中,雙方既有配合,也有制約。留置期間,市縣對被監察人員留置時,陪護工作由公安機關負責,監控也由公安機關負責,調查和內部監督都由監察機關負責,“這又是一個合作與制約的關係”。

  監察委調查結束後,向檢察機關移送過程中,證據是否合法,取證程式是否合法,取證手段是否合法,以及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都由檢察機關審查確定,如果這些方面存在問題,檢察機關就會要求改正、補充和調整,如果確實不具備起訴條件的,檢察機關可以退回監察委重新調查,這又是一個制約。“當檢察機關認為移送的案件符合法律規定了,這就又進入公訴階段了”。劉建超代表說。

  監察機關不會干預司法

  

  劉建超代表會後在和記者們交流互動/中新社記者 毛建軍 攝

  案件公訴到人民法院之後,人民法院作為審判機關,其履行職責完全依法進行,在這個過程中,控辯雙方會在法庭上嚴格依照法律規定進行相關訴訟活動,“最後還是要走到以審判為中心的軌道上來”。劉建超代表說。

  審判機關依法審理和判決,包括到終審判決——這個過程中,司法機關完全是在法律框架內依法履行職責,不存在監察機關干預司法問題。

  劉建超代表介紹,到目前,還沒接到任何一起對留置期間調查工作以及侵犯被調查人員權利的申訴,“他們基本上一審就結束就不再上訴了”。

  截至2018年3月11日,浙江省共對292名被調查人員採取留置措施,辦結案件中被留置的主要監察對象100%被移送起訴。未採取留置措施直接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有172人。浙江省監察委成立以來,已審查調查廳級幹部28件29人,其中涉及職務犯罪的8人,同比增長60%。

  劉建超代表告訴記者,這說明在調查階段、起訴階段、審判階段,都是嚴格按照“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進行的。目前看,監察委辦案品質是相當高的,被調查人員的合法權益都得到了保障。“檢察機關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執法部門,既相互協作配合,又相互監督制約,是一個很好的反腐敗工作的實踐”。(兩會記者盛學友)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