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計程車擬設新規:增視頻監控 1年拒載3次吊證
《廣州市巡遊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出爐 並公開徵求意見
一年拒載3次 5年禁開的士
的士拒載、繞道、不打表,是廣州市民近年來的投訴熱點。為完善巡遊計程車行業管理制度,廣州市法制辦會同市交委起草了地方性法規《廣州市巡遊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並於昨日在市法制辦官方網站發佈了草案徵求意見稿。
徵求意見稿擬規定,巡遊計程車應增加視頻監控及錄音設備,司機拒載一次至少罰500元,司機一年內被查3次即吊銷許可證,司機被吊銷從業資格證5年內不予核發新證等;司機違章,企業也將同步受罰;行政管理人員不及時處理乘客投訴還將被追責。乘客遇到“沒發票”“必須給現金”等8種無理要求,可拒付車費。
文/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 劉冉冉、方晴
圖/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 高鶴濤
8種情況
可拒付車費
1.駕駛員拒絕接受電子支付;
2.駕駛員拒絕出具收費發票;
3.駕駛員無正當理由中途終止載客;
4.駕駛員未經乘客同意載入他人;
5.出租汽車不使用計程與計價設備、計程與計價設備顯示金額不清,或者計程與計價設備發生故障時繼續運營;
6.出租汽車在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以外收費;
7.巡遊出租汽車在起步價里程內發生故障,無法完成運送服務;
8.駕駛員因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接受處理,不能將乘客及時送達目的地。
相關部門受理乘客、駕駛員投訴後,10日內須作出處理決定,並告知投訴人,特殊情況下可延長10日。
技術升級 處罰更嚴
廣州市法制辦有關負責人介紹,現行《廣州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下稱《條例》)自2009年12月1日施行,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條例》部分內容已不能適應出租汽車行業改革與管理的新形勢要求。
近年來,網約車發展迅速,巡遊出租汽車行業存在司機流失、經營者內部管理不到位、行政監管和處罰措施威懾力不足等問題,迫切需要完善有關管理制度以促進行業健康發展和保障市民出行。為此,廣州市啟動了《廣州市巡遊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的制定工作。
車輛技術條件方面,徵求意見稿增加了視頻監控及錄音等設施要求,並明確禁止擅自在巡遊出租汽車以外的機動車車身上使用巡遊出租汽車外觀或者設置巡遊出租汽車頂燈、計程與計價設備、空車標誌等服務設施;同時要求巡遊出租汽車自取得車輛許可之日起5年退出運營,並鼓勵經營者對退出運營的車輛實施提前報廢;此外還要求將有關設備以及數據庫接入政府監管平臺,向政府監管平臺實時報送相關運營資訊;入行門檻方面,徵求意見稿“寬進嚴出”。一方面,放寬了駕駛員的準入年齡至“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另一方面,對被吊銷從業資格證的駕駛員,五年內不予核發從業資格證。
健全行業信用管理機制
記者留意到,此次徵求意見稿增加了巡遊出租汽車行業信用管理制度。徵求意見稿擬將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服務品質信譽考核、乘客服務評價等信用資訊,作為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準入退出的重要依據,並納入本市公共信用資訊管理系統;同時,向社會公示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主體名單,對誠信經營、管理規範、服務優質的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予以激勵,對違法及失信行為嚴重的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通過約談、提醒、下達整改函等方式加強監督管理,並予以懲戒。
對於服務品質信譽考核連續2年不合格的、因擾亂社會秩序或妨礙正常營運等活動違反治安管理的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以及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在一個自然年內被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3次以上的情形,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吊銷相應的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者、駕駛員許可證件。
各方權責和處罰措施
司機:假證上路最高罰3萬
無正當理由拒載、中途攆客的,除了乘客攜帶危險品、車內吸煙吐痰、醉酒,或要求前往偏遠、冷僻地區及夜間要求駛出城區等情況,責令改正,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不按照合理路線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線行駛、未經乘客同意載入他人的,責令退還車費,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暫扣《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證》3日以上7日以下。
接受乘客通過電信、網際網路等方式提出的電召服務需求後,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地點提供服務的,責令改正,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進入運營站點不按規定上下客和停車候客,或者不服從現場管理人員調度和管理的,責令改正,並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未取得《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證》駕駛巡遊出租汽車提供客運服務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駕駛員停止經營,並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運營時未隨車攜帶《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證》《道路運輸證》的,責令改正,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未按規定使用標誌燈或者放置暫停營運標誌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挪用、轉借、出租、塗改、使用失效偽造變造的車輛《道路運輸證》或者《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企業:司機拒載企業挨罰
對駕駛員的違法違章行為,徵求意見稿不僅提高了罰款幅度,還同時追究經營者的管理責任。比如,企業履行管理責任不力,本企業駕駛員拒絕接受監督檢查、不按照合理線路或者乘客要求的線路行駛、不按照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向乘客收費、未經乘客同意載入他人、無正當理由拒載或者中途終止載客行為的,被處以每宗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企業未取得巡遊出租汽車《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從事巡遊出租汽車經營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經營者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處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罰款。
政府:處理不及時將被追責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城市客運管理機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若未在規定期限內處理乘客、駕駛員投訴;或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巡遊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活動;或要求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者、駕駛員購買其指定或者變相指定的車輛、設備,或者要求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者、駕駛員到其指定或者變相指定的生產經營單位接受有償服務;或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將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決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處分。
意見反饋渠道
1.公開徵求意見的時間:
社會公眾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及其理由,請於2018年5月31日前向市法制辦提交,提交意見請留下姓名和聯繫方式,以便作進一步聯繫。
2.提交意見的具體途徑:
在新浪微博“廣州政府法制”提交;
登錄廣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http://www.gzlo.gov.cn),通過網站上的“立法徵求意見”欄目提交;
郵寄地址:廣州市府前路1號4號樓廣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法規處(郵遞區號:510032);
傳真:83125287;
電子郵箱:gzlfgc@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