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相關負責人就《國務院關於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的通知》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6月13日電 題:人社部相關負責人就《國務院關於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的通知》答記者問
新華社記者
近日,國務院印發了《國務院關於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的通知》,決定從今年7月1日起實施基金中央調劑制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負責人就有關問題接受記者採訪。
問:請介紹一下出臺《通知》的背景。
答:近年來,我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取得了重大進展,覆蓋面不斷擴大,參保人數不斷增加,待遇水準穩步提高,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制度已普遍建立,政策體系不斷完善。但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加快發展和就業多樣化、以及經濟發展不平衡等原因,地區間撫養比差距擴大,省際之間養老保險基金負擔不平衡的問題越來越突出,靠省級統籌難以解決,需要進一步提高統籌層次,在全國範圍對基金進行適度調劑。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要求儘快實現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由於我國區域間經濟發展水準不平衡,各地養老保險撫養比相差懸殊,養老保險政策、待遇水準仍存在差異,省級統籌制度還不夠完善,難以一步實現基金全國統收統支。為此,黨中央、國務院決定,先建立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作為實現全國統籌的第一步。今年5月1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方案》,習近平總書記作了重要講話,提出了明確要求。近日,國務院印發《關於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的通知》,李克強總理就做好實施工作作出重要批示。6月11日下午,韓正副總理、胡春華副總理出席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貫徹實施工作會議並講話,對實施工作進行了部署。
問:《通知》的總體思路和基本原則是什麼?
答:建立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的總體思路是,在不增加社會整體負擔和不提高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的基礎上,通過建立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合理均衡地區間基金負擔,實現基金安全可持續,實現財政負擔可控,確保各地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通知》明確,建立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堅持以下原則:一是促進公平。通過實行部分養老保險基金中央統一調劑使用,合理均衡地區間基金負擔,提高養老保險基金整體抗風險能力。二是明確責任。實行省級政府擴面徵繳和確保發放責任制,中央政府通過轉移支付和養老保險中央調劑基金進行補助,建立中央與省級政府責任明晰、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三是統一政策。養老保險制度經過30多年的改革完善,已經實現全國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但在繳費比例、繳費基數核定辦法、待遇計發和調整辦法等方面地區之間仍有差異,通過基金中央調劑制度的實施,有利於逐步統一各地相關政策,最終實現養老保險各項政策全國統一。四是穩步推進。合理確定中央調劑基金籌集比例,2018年從3%起步,以後逐步提高。進一步統一經辦規程,建立省級集中的資訊系統,不斷提高管理和資訊化水準。
建立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是黨中央、國務院從我國現階段基本國情和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實際出發做出的重大決策部署,對於增強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性、均衡地區間養老保險基金負擔、促進實現廣大人民群眾基本養老保險權益公平共用具有重要意義。
問:中央調劑基金的主要來源是什麼,會不會增加企業和個人的負擔,影響退休人員的待遇?
答:中央調劑基金由各省份養老保險基金上解的資金構成。實施基金中央調劑制度,不會增加企業和個人的負擔,不會影響退休人員的待遇。一是不提高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比例。建立基金中央調劑制度,主要是在省際之間調劑基金餘缺,全國養老保險基金當期收支總量沒有發生變化,企業和職工個人不需要額外多繳費,不會增加社會整體負擔。二是不改變現行的養老保險待遇計發和調整辦法,不會影響離退休人員個人待遇。有的省份,上解的資金額大於得到的撥付資金額,這些省份普遍養老負擔相對較輕,基金支撐能力較強,調劑後不會因此影響當期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有的省份,得到的撥付資金額大於上解的資金額,通過調劑能夠適當緩解基金支付壓力,能夠更好地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問:“調劑”是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的核心,實施過程中如何實現“調劑”的目標?
答:主要通過基金中央調劑制度上解下撥資金具體核定辦法,實現省際之間“調劑”的目的。《通知》明確了上解和下撥資金額的計算公式,明確了上解工資基數、上解人數、上解比例、下撥人數及每人平均撥付額等相關參數的核定辦法,算賬方法簡單明瞭。職工平均工資水準高、參保職工和就業人數多的省份上解的資金也多,離退休人數多的省份得到的撥付資金也多,通過制度的內在機制,實現養老保險基金在養老負擔相對較輕省份和養老負擔相對較重省份之間的調劑,能夠達到東部沿海省份支援中西部和老工業基地省份的效果,增強了養老保險制度整體抗風險能力。
問:《通知》要求建立中央調劑基金,請問各省市按照什麼標準上解調劑基金?
答:《通知》明確,中央調劑基金由各省份養老保險基金上解的資金構成。按照各省份職工平均工資的90%和在職應參保人數作為計算上解額的基數,上解比例從3%起步,逐步提高。各省市上解數額的多少主要取決於上解工資和在職應參保人數這兩項指標。
上解工資按照各省份職工平均工資的90%計算。使用各省份職工平均工資,與使用全國平均工資相比,更能體現各地經濟發展的因素,工資水準高的地區,上解額也會相應高一些,有利於實現基金調劑目標。同時,考慮到目前個體靈活就業參保人數佔總參保人數的比重約1/4,這部分人員繳費基數相對偏低,按照職工平均工資的90%左右計算上解額,更符合各地實際情況。
應參保人數起步初期暫按企業就業人數和參保人數平均值核定。採取這種辦法,兼顧了養老保險擴大覆蓋面工作目標和當前實際,既可以增強對地方擴面工作的激勵,避免對參保率高的地方“鞭打快牛”,也一定程度上消除了部分地方參保人數由於人口流動造成“虛高”的因素。隨著全民參保登記工作的推進,對在職應參保人數可逐步過渡到以覆蓋常住人口的全民參保計劃數據為基礎核定。
問:中央調劑基金如何管理和使用?
答:《通知》明確,中央調劑基金是養老保險基金的組成部分,納入中央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確保基金安全。中央調劑基金實行以收定支,當年籌集的資金全部撥付地方。撥付時,根據籌集的調劑基金總額和全國離退休人數計算每人平均撥付額,再乘以各地離退休人數計算應撥付資金,既簡單明瞭,也做到了公平統一。退休人員多的省份,得到的調劑金相應較多,有利於幫助部分老齡化問題突出省份解決基金收支缺口矛盾。
問:建立基金中央調劑制度後,中央和省級政府養老保險責任如何劃分,會不會出現地方依賴中央的情況?
答:實施基金中央調劑制度,必須建立健全激勵約束機制,如果地方想方設法“少交多得”,將加大制度運作風險,背離建立中央調劑制度促進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的初衷。《通知》明確了各級政府責任和具體的激勵約束措施:
一是制度內在設計上體現激勵約束。計算上解資金採用的上解工資基數和人數,不受各地實際徵繳收入的影響,各地經過努力多徵繳的基金,可以留在本省使用,體現了對擴面徵繳工作到位的地方的鼓勵。同時,通過對離退休人數的核定,對基金支出管理不到位的地方體現了約束。
二是明確省級政府承擔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和彌補基金缺口的主體責任。中央政府在下達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和撥付中央調劑基金後,各省份養老保險基金缺口由地方政府承擔。各省市要層層壓實責任,建立健全省、市、縣基金缺口分擔機制,通過盤活存量資金、處置國有財產、財政預算安排等多渠道籌措資金,解決基金收支缺口問題。各地在實施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之前累計結余基金原則上留存地方,用於本省(區、市)範圍內養老保險基金餘缺調劑。
三是健全考核獎懲機制。將養老保險擴面徵繳、確保基本養老金髮放、嚴格基金管理、基金中央調劑制度落實等情況列入省級政府工作責任制考核內容,對工作業績好的省份進行獎勵,對出現問題的省級政府及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
問:實施基金中央調劑制度後,中央財政對養老保險的補助力度會不會減少?
答:不會。《通知》明確,現行中央財政補助政策和補助方式保持不變。為使國家出臺的各項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政策落到實處,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和要求,中央財政大力調整支出結構,不斷加大對地方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補助力度。特別是2005年以來連續14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和老工業基地省份均給予適當補助。2017年中央財政對地方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補助4400多億元,對各地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給予了有力支援。實施基金中央調劑制度後,中央財政現有的補助政策和方式不變,補助力度不減。
問:《通知》將採取哪些措施來保障基金中央調劑制度的實施?
答:實施基金中央調劑制度是加強基本養老保險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事關改革、發展和穩定全局。《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密切協調配合,精心組織實施。
為保證基金中央調劑制度的順利實施,主要採取四方面的保障措施:一是完善省級統籌制度。各地要加快推進省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收統支,2020年全面實現省級統籌,為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打好基礎。二是強化基金預算管理。各地要加強基金預算編制和審核工作,嚴格規範收支內容、標準和範圍,強化基金預算的嚴肅性和硬約束,確保應收盡收,杜絕違規支出。三是建立健全考核獎懲機制。將各省(區、市)養老保險擴面徵繳、確保基本養老金髮放、嚴格基金管理、基金中央調劑制度落實等情況列入省級政府工作責任制考核內容,對工作業績好的省份進行獎勵,對出現問題的省級政府及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四是推進資訊化建設。建立全國養老保險繳費以及待遇查詢系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監控系統,建立全國共用的中央數據庫。在中央與地方之間、部門之間實現資訊、數據互聯互通,及時掌握和規範中央調劑基金和省級統籌基金收支行為,防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