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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網紅”直播違法屢發生? 法律意識淡薄是主因

2018-06-14 11:23:00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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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網紅主播何以頻頻僭越法律紅線

  專家稱直播行業準入門檻低部分主播法律意識淡薄是主因

  □ 本報記者  韓丹東

  □ 本報實習生 楊雨桐

  隨著當下直播行業的快速發展,成為“網紅”是許多人的夢想,當主播的人也越來越多。

  然而,隨著網路直播間的競爭越來越大,一些網路主播為了吸引眼球,打著創新的旗號觸碰法律紅線。

  不久前,1名主播就踩了雷區。今年4月以來,蘭某利用某直播平臺現場直播捕鳥過程吸引網友關注送禮物,先後捕獲各類小鳥四十余只,均屬省重點保護或國家“三有”保護動物。

  其實,在網路直播間,類似的情況並非個案。

  “網紅”直播違法屢屢發生

  近年來,隨著社交平臺、直播平臺、短視頻平臺的興起,各類“網紅”也如雨後春筍般出現。有些人為了成為“網紅”或者為了利益,不惜觸碰法律紅線。“網紅”變“網黑”現象在網際網路上已不僅僅是個例。

  2016年11月,某直播平臺一男主播因模倣吸毒被警方行政拘留5天。經尿檢,這名主播並非真正吸毒。他解釋稱,是因為看到直播觀眾少了,腦子一熱,拿了一張發票紙做出了模倣吸毒的動作。儘管如此,因在網路直播中連續做出模倣吸毒的動作,帶來不良社會影響,擾亂公共秩序,這名主播被處以行政拘留5天。

  2017年3月,在某直播平臺直播的一名女主播為了吸引觀眾刷禮物,將黃鱔放進下體,在網路上引發熱議。2017年5月,浙江省“掃黃打非”辦公室協調公安部門,對網路直播平臺有涉嫌傳播淫穢色情資訊的案件進行深入調查,“黃鱔門”主播被抓獲。

  同年5月1日,周某與楊某某、李某3人進入故宮並直播實景畫面。當天晚上,3人轉至某景區繼續直播,謊稱現場為故宮院內,並編造女主播夜宿故宮進行網路直播的虛假事實。為了逃避法律責任,3人又自導自演直播所謂的“道歉”,欺騙社會公眾。後經調查,此係3名違法人員精心策劃並傳播的虛假事實,楊某某、李某、周某被警方依法處以行政拘留處罰。

  同年7月,網路主播高某為提高關注度、增加粉絲量,在吉林市豐滿區旺起鎮四方村八社的家中,使用手機登錄直播平臺,通過網路直播的方式,向觀看直播的觀眾編造並傳播吉林市7月13日晚的洪水災害造成一百餘人死亡、政府故意遮罩造成豐滿區旺起鎮通信中斷、救災物資未全部發放到受災群眾手中的虛假災情資訊。後經查實,該直播共持續19分鐘26秒,累計線上觀看人數169人。辦案機關認為,高某的行為已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就在高某直播後的第二天,即7月17日,高某被吉林市公安局豐滿分局刑事拘留。

  2018年4月,有網友向武漢交警反映稱,在某直播平臺上,一男子正直播在武漢一道路上違法駕駛摩托車。此事引起武漢交管部門的高度關注。民警調查發現,在直播畫面中,主播金某駕駛摩托車沒有穿戴任何安全防護裝備,在城市道路上時而脫把,時而翹頭,時而加速,在滾滾車流中隨意穿插行駛,同時還通過彈幕與線上觀看的網友互動,根據網友要求表演危險駕駛動作。

  武漢交警結合城市視頻監控“天眼”,通過大數據進行軌跡分析,很快就鎖定了金某的主要行駛線路,將在網路平臺上直播駕駛摩托車在城市道路上“耍酷”的金某查獲,依法行政拘留10日。

  法律意識淡薄是主因

  近年來,為了吸引網友眼球,一些網路主播可謂花樣百齣,其中不少言行觸碰法律紅線。為什麼會出現這種現象?

  對此,中國傳媒大學文法學部法律系副主任鄭寧分析稱,這種現象折射出網路直播行業的一些從業人員唯利是圖,為了吸引粉絲眼球、獲取高額物質回報,無視法律和道德底線。

  鄭寧說:“存在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是網路直播行業準入門檻較低,而網路直播平臺的審查以及相關部門的監管又不到位,導致一些網路主播的違法行為不能得到及時懲治,在利益驅動下,更多人甘冒風險。”

  在上海律師王艷輝看來,近年來直播行業的發展給了民眾更多的網路展示空間,同時也出現了很多問題。一些所謂的“網紅”因為法律意識淡薄又迷信所謂的“出名要趁早”,為了博取眼球不惜以身試法。而這些“網紅”往往又對青少年有著十分大的影響,如果不能及時規範這些違法行為,將給社會帶來很大隱患。

  王艷輝告訴記者,存在這種現象的原因一方面是這些涉嫌違法的“網紅”道德底線較低、法律意識淡薄;另外一方面原因是,直播平臺目前有大量的資本流入,利益驅動導致亂象叢生;當然還有一個比較重要的原因是,目前針對網路直播平臺的法律尚不完善,對於其監管還存在空白。

  “這種現象的存在說明民眾的價值觀、道德觀仍需提高,國家也需要及時應對新興領域的問題制定相應法律來規範‘網紅’的行為。”王艷輝說。

  加強普法教育是關鍵

  “網紅”直播內容觸碰法律底線,哪些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對此,王艷輝說,首先,“網紅”如果觸碰法律,那麼其應當負直接的法律責任。“至於平臺是不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我認為,平臺應當有基本的審查義務,可以參照智慧財產權領域的‘紅旗原則’,即‘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的情況下可以免責,否則平臺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鄭寧看來,網路直播違法,網路主播應該承擔相應責任。如果網路直播隸屬於某單位,則其行為會被視為其所在單位的職務行為,則其所在單位也應承擔相應責任。如果網路直播平臺沒有盡到相應的審查和管理義務,要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嚴重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鄭寧告訴記者,自2016年以來,原文化部、原廣電總局、國家網信辦出臺了針對網路直播的一系列文件和舉措:

  2016年7月,原文化部發佈《關於加強網路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督促網路表演經營單位和表演者落實責任,違法違規表演者將列入黑名單或警示名單。

  同年9月,原廣電總局發佈《關於加強網路視聽節目直播服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直播平臺必須持有《資訊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未取得許可證的機構和個人不能從事直播業務。

  同年11月,國家網信辦發佈《網際網路直播管理規定》,重申了對網際網路直播新聞資訊服務的資質監管,要求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提供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資質,並在許可範圍內開展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開展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的網際網路直播發佈者,應當依法取得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資質並在許可範圍內提供服務。此外,強化了直播平臺的主體責任,要求其建立直播內容審核平臺,對直播內容加注、播報平臺標識資訊,對評論、彈幕等互動環節加強實時管理,並具備“及時阻斷”的直播技術能力。

  2016年12月,原文化部發佈《網路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規定網路表演是指以現場進行的文藝表演活動等為主要內容,通過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網、移動網際網路等資訊網路,實時傳播或者以音視頻形式上載傳播而形成的網際網路文化產品,並把網路遊戲直播納入監管範圍。經營者應取得“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健全審核制度,直播實時監管,錄播先審後播。

  如此多規定的出臺,似乎未能完全遏制“網紅”向“網黑”的轉變,究竟該如何遏制這種現象?

  王艷輝建議,首先,針對目前的網路環境制定相應的法律;其次,明確監管部門的職責,加大對網路環境的監管力度;最後,加強網路文明教育,讓受眾對網路上的不當行為有明確的認知並且能夠自發抵制低俗、違法的行為。改善網路環境需要社會各方面協同合作、各司其職,這樣才能創建一個良好的網路空間。

  在鄭寧看來,一是切實落實信用監管制度,加大對違法主播及平臺的信用懲戒力度,使其不敢違法;二是健全公眾投訴舉報及回應制度;三是加強對網路主播、網路直播平臺的法治教育;最後是有關部門強化技術手段,對網路直播行為進行全程動態監管。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