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乎百姓生活的價格,誰來定、怎麼定
【法眼觀天下】
每天,老百姓幾乎都要與價格打交道。衣食住行,樣樣與價格息息相關。
價格機制是市場機制的核心。作為反映國民經濟運作的“溫度計”、引導資源配置的“風向標”、利益關係變動的“調節器”,價格該由誰來定、怎麼定、定多少?這與一部法律——價格法關係密切。
今年正逢《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實施20週年。20年來,價格法在合理配置資源、規範價格行為、保障消費者權益、穩定市場價格總體水準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是名副其實的價格“母法”。
我國價格改革肇始於1978年改革開放之初。伴隨著價格改革的進程,從1982年《物價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國家定價是主要形式”,到1987年《價格管理條例》規定“國家對價格管理採取直接管理和間接控制相結合的原則”,再到1998年價格法要求“國家實行並逐步完善宏觀經濟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我國價格法制不斷走向成熟,在依法治價的同時也促進了價格改革向深層次推進。
“從1988年開始起草到1998年實施,價格法可謂‘十年磨一劍’。”中國人民大學教授許光建表示,價格法是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目標的確立、體制的構建相聯繫的,其出臺實施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非常重要的一件大事。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價格改革駛入快車道。2013年11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制。凡是能由市場形成價格的都交給市場,政府不進行不當干預。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對“十三五”期間的價格改革做出了更加具體的部署。黨的十九大報告在關於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中提出,實現“價格反應靈活”“加快要素價格市場化改革”。
“價格法只有不斷適應新形勢,吸納新經驗,確認新成果,做出新規範,才能具有持久生命力。”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司此前召開的“紀念《價格法》實施20週年”座談會上,與會人士一致認為,根據新時代的新形勢新實踐,有必要對價格法進行適當的修改。
1.不正當價格行為哄抬價格、牟取暴利等應細化明確
【案例】今年6月,12358價格監管平臺公佈了數起典型案例。
廣州一市民在一處露天停車場停車時,發現該停車場隨意漲價,且沒有在顯著地方放置停車收費價格公示牌。後來,該停車場被責令立即改正價格違法行為,並被罰款1000元。
天津一市民從超市購買的酸菜魚底料商品標價16.9元,實際結賬金額卻是17.9元。天津市價檢局調查發現,超市在調貨過程中未將部分商品的正確價格錄入收費系統,該局依法責令超市立即整改,並處以30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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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以來,價格法在規範市場價格秩序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在保障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的權利時,價格法規定其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明碼標價,並明確列舉了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低價傾銷、價格歧視、價格欺詐、變相提價或者壓價、價格暴利等8類不正當價格行為。
某地消協一位工作人員表示,由於對原價規定得不夠科學,商家想方設法規避責任,並通過頻繁、多樣的促銷方式,使“明碼標價”失去作用。該工作人員建議,將“明碼標價”改為“明碼實價”,使商家清楚、明確地標明商品的最終成交價,並且價格應保持一定的穩定性。此外,價格法還應細化禁止不正當價格行為的規定,進一步明確價格串通、價格歧視、哄抬價格、牟取暴利等行為表現形式。
許光建建議,進一步健全市場價格行為規則,針對不正當價格行為,應大力完善社會監督網路,通過行業協會、社會媒體、消費者等多方參與,對經營者的價格行為進行立體全面的監督。
2.價格管理體制價格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定價權誰屬
【案例】長期以來,我國鐵路票價的價格固定,不隨市場情況改變。2016年年初,國家發改委發佈《關於改革完善高鐵動車組旅客票價政策的通知》,放開高鐵動車票價,將定價權賦予中國鐵路總公司,標誌著高鐵票價逐步走向市場調節。
今年4月,鐵總有關負責人介紹,從4月28日起到今年年底,鐵路部門將下調28條城際鐵路部分動車組列車票價,部分線路的折扣將達到20%。未來,將按照市場供需狀況執行票價靈活浮動,逐步試行“一日一價”。
作為一部綜合性的經濟監管法律,與價格法相配套的還有鐵路、電力、郵政、電信等行業法律法規。
暨南大學法學院教授郭宗傑表示,從相關行業法律法規的規定來看,對價格管理許可權的設定主要有兩種模式,即行業主管部門制定或主導制定模式(如民航、港口),以及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或主導制定模式(如電力、石油)。價格法也對這一體制進行了確認:“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的價格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價格工作。”
早在2013年,時任全國人大代表、湖南大學副校長賴明勇就指出這一體制存在的問題——“‘價格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並列負責、共同施政,政出多門,缺乏統一的管價體制和機制,‘有利大家搶,有難大家推’。不少行業尤其是壟斷行業的價格和收費以主管部門為主定價,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給人為操作漲價提供了可乘之機。”
他建議,應統一管價體制和機制,明確價格部門對價格工作的主管權,有關部門只有配合權,或者價格部門有權對價格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權,強化價格部門統一監管的作用;進一步明確價格機關和人員的職責、許可權,價格管理和監督的許可權、法律責任,同時要明確價格主管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更緊密配合的工作職責和權力等。
不過,業內對此也存在不同看法。“有人認為,價格管制,特別是定價權,是產業監管機構最為重要的監管手段,價格管制的缺失或不到位會使產業監管大打折扣。而由一個綜合性的價格部門為所有的產業制定價格,在專業分工越來越深入後,其合理性和可行性都會發生問題。因此,價格制定權應當由行業監管機構統一行使。”郭宗傑指出。
他表示,國外較少設立專門的綜合性價格管理部門,主要是以行業主管部門管理和競爭機構的競爭規制為主,“這種管理模式似乎更為合適”。
3.價格管制範圍市場調節價商品和服務種類應進一步擴大
【案例】今年3月,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師協會發佈通知指出,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自今年4月1日起,北京市取消律師訴訟代理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實行市場調節價。
業內人士指出,實行市場化收費後,律師代理案件會考慮自己的特長和專業技能,按照律所要求制定自己的收費標準,同時可考慮耗費時間、難易程度、委託人承受能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等因素來綜合定價。
價格法規定,價格的制定應當符合價值規律,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極少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
許光建表示,當前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範圍已大幅度縮減,97%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已經由市場決定,“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制已經基本建立”。
所謂政府指導價,是指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許可權和範圍規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指導經營者制定的價格;政府定價則是指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許可權和範圍直接制定的價格。根據價格法,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包括: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係重大的極少數商品;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重要的公用事業;重要的公益性服務。
“經過多年的經濟發展,價格法規定的價格管制範圍已經缺乏足夠的理據。”郭宗傑認為,價格法將“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係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與“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列入政府定價(包括政府指導價)範圍,該表述過於含糊。“糧食、服裝等商品屬於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係重大的商品,金礦及其他珍稀礦藏等屬於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但這些商品並不需要實行價格管制。”郭宗傑說。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政府定價範圍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網路型自然壟斷環節。郭宗傑表示,我國應參考國外對傳統壟斷行業放鬆監管的趨勢,在可能的情況下儘量縮小受管制行業的範圍,並通過修改價格法,對政府價格管制的範圍進行適當調整,讓這些行業的經營者作為完全的市場主體,通過自主定價、自由競爭,以優勝劣汰的方式進行運營。
4.政府定價程式價格聽證會不應淪為“聽漲會”
【案例】7月12日,湖南省武岡市就巡遊計程車營運價格舉行聽證會,該市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代表、相關職能部門代表、居民代表、計程車司機代表以及部分行業代表等20余人出席聽證。
據報道,武岡市有武惠、雲陽兩家計程車公司,均出現虧損情況。此前,市發改局對該市巡遊計程車的運營成本開展了廣泛調研,根據相關測算報告,擬定了初審價格。出席聽證會的代表對初審擬定的價格表示支援,並根據親身體驗提出了意見和看法,特別是對巡遊計程車定價的實施時間和存在的細節問題提出了不少建設性意見。
經營者提出調定價申請,價格主管部門開展價格、成本調查,舉行價格聽證會,制定並公佈價格,這是價格法所規定的政府定價的基本實施程式。
“價格法規定的定價程式為盡可能保證政府定價的科學性和合理性作了相關安排,但是,囿于現行價格管理的實際,上述定價程式仍存在諸多缺陷。”郭宗傑指出,比如,價格法雖然規定了政府定價中的成本調查和審核制度,但由於現行價格管理的範圍過寬,政府部門很難對需要制定的價格的成本構成進行全面審核,也無法充分體現利益相關者的訴求。
郭宗傑舉例,如藥品等政府定價項目,一個政府定價文件往往包括幾百種藥品,而價格管理部門的管理人員又比較少,實踐中很難進行有效的成本審核,定價往往成為管理人員與申報價格的經營者之間的一個“討價還價”過程。“結果則是成本只有1元的商品經營者報20元,管理部門砍去一半,最後出臺的政府定價是10元。這成為我國目前藥品等價格居高不下的制度性原因。”
價格法規定,制定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但是,近年來許多地方“逢聽必漲”的現象比較多見,價格聽證會也被戲稱為“聽漲會”。
“政府定價聽證制度存在的問題主要在人員選擇、程式方法上。”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指出,比如參與人員沒有代表性、專業性,聽證程式不夠全面、透明,聽證結論以偏概全等。他認為,應當對聽證會代表的構成、比例等予以明確,同時擴大聽證商品和服務項目的範圍。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中提出,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式。去年9月,國家發改委修訂《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從制定價格的程式、公眾參與和資訊公開、監督機制與法律責任等方面規定政府如何定價。據了解,《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等重要規章的修訂工作也已步入快車道。上述修訂成果有望成為價格法修改的重要參考。
“價格法可以說是中國社會轉型和改革開放的縮影,其見證了政府、市場和企業三者之間關係的不斷調整變化,並成為規範這三者關係的重要機制。”李曙光指出,“未來,價格法還將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扮演獨特而重要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