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訓機構戴“緊箍咒” 國家嚴查這些行為
中新網北京8月23日電 日前,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意見對校外培訓機構的培訓時間、內容、費用等多方面做出了規定,為長期以來亂象叢生的校外培訓市場戴上了“緊箍咒”。
對校外培訓機構做了哪些規範?
——證照不齊將被終止培訓
根據意見,校外培訓機構必須經審批取得辦學許可證後,登記取得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下同),才能開展培訓。
已取得辦學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如不符合設置標準,應當按標準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銷辦學許可證,終止培訓活動,並依法辦理變更或登出登記。
——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
意見要求,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有相對穩定的師資隊伍,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所聘從事培訓工作的人員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應的培訓能力。
此外,意見還提出,從事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應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培訓機構應當與所聘人員依法簽訂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
——培訓進度不得超中小學同期
意見指出,未經教育部門批准,任何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以家教、諮詢、文化傳播等名義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培訓業務。
此外,意見還規定,培訓內容不得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標準,培訓班次必須與招生對象所處年級相匹配,培訓進度不得超過所在縣(區)中小學同期進度。
——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
意見提出,校外培訓機構培訓時間不得和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衝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業;嚴禁組織舉辦中小學生學科類等級考試、競賽及進行排名。
此外,意見還對校外培訓機構的場所條件提出了要求。依照意見,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有符合安全條件的固定場所,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面積不低於3平方米,確保不擁擠、易疏散;必須符合國家關於消防、環保、衛生、食品經營等管理規定要求。
——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
意見要求,嚴格執行國家關於財務與資產管理的規定,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
中小學這些行為也被禁止!
——嚴查“非零起點教學”
意見提出,中小學校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發佈的課程方案、課程標準和學校教學計劃,開足、開齊、開好每門課程。
意見要求,對中小學校不遵守教學計劃、“非零起點教學”等行為,要堅決查處並追究有關校長和教師的責任。
——嚴查“課上不講課後講”
意見還要求,對中小學教師“課上不講課後到校外培訓機構講”、誘導或逼迫學生參加校外培訓機構培訓等行為,要嚴肅處理,直至取消有關教師的教師資格。
——嚴查學校招生與校外培訓結果掛鉤
堅決禁止中小學校與校外培訓機構聯合招生,堅決查處將校外培訓機構培訓結果與中小學校招生入學掛鉤的行為,並依法追究有關學校、校外培訓機構和相關人員責任。
——嚴禁以課後服務名義亂收費
意見指出,各地要創造條件、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強化中小學校在課後服務中的主渠道作用,普遍建立彈性離校制度。
對於中小學的課後服務,意見還強調,中小學生是否參加課後服務,由學生和家長自願選擇,嚴禁各地以課後服務名義亂收費。
如何保障政策落實?
——違規違法辦培訓機構拉進黑名單
意見提出,全面推行白名單制度,對通過審批登記的,在政府網站上公佈校外培訓機構的名單及主要資訊,並根據日常監管和年檢、年度報告公示情況及時更新。
根據意見,各地可根據校外培訓機構的設置和管理要求,建立負面清單。對已經審批登記,但有負面清單所列行為的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及時將其從白名單上清除並列入黑名單;對未經批准登記、違法違規舉辦的校外培訓機構,予以嚴肅查處並列入黑名單。
此外,意見提出,將黑名單資訊納入全國信用資訊共用平臺,按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建立工作臺賬,逐一整改到位
意見要求,各地要開展好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工作,進行全面摸排,認真建立工作臺賬,完善分類管理,對存在問題的培訓機構逐一整改到位。要加大工作督促指導力度,通過開展自查、交叉檢查、專項督查等方式,確保專項治理取得實際成效。
——督導評估結果與領導幹部考評掛鉤
意見提出,教育督導部門要加強對地方政府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工作的督導評估,評估結果作為有關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
此外,意見還要求,建立問責機制,對責任不落實、措施不到位,造成中小學生課外負擔過重,人民群眾反映特別強烈的地方及相關責任人要進行嚴肅問責。(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