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訓教什麼?怎麼教?咋監管?——國辦發文為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解惑”
新華社北京8月22日電 題:校外培訓教什麼?怎麼教?咋監管?——國辦發文為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解惑”
新華社記者胡浩、吳振東、周暢
不得以家教、諮詢、文化傳播等名義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培訓業務,培訓進度不得超過所在縣(區)中小學同期進度,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中小學校普遍建立彈性離校制度……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就當前校外培訓發展中面臨的難點、痛點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明確設置標準,規定場所、師資、管理條件
一間小小的半地下室擠著20來個學生——這樣的培訓環境將無法獲得辦學資質。
為確保孩子們的人身安全和學習品質,意見規定,校外培訓機構設置必須達到一些基本要求,如必須有符合安全條件的固定場所,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面積不低於3平方米;必須有相對穩定的師資隊伍,從事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應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必須有規範的章程和相應的管理制度等。
意見還明確提出,未經教育部門批准,任何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以家教、諮詢、文化傳播等名義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培訓業務。
“由於歷史形成的原因,往往會形成校外培訓機構在工商部門註冊、教育部門註冊、民政部門註冊三種情況,但其實只有在教育部門註冊才有辦學資質。”國家教育諮詢委員會委員楊東平認為,意見強調了辦學許可的規定,有利於整肅亂象,加強教育市場監管。
規範培訓行為,遏制升學焦慮蔓延
近年來,升學焦慮向低齡化蔓延,一些校外培訓機構在其中推波助瀾。
意見對校外培訓機構的辦學行為予以嚴格規範,明確校外培訓機構開展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內容、班次、招生對象、進度、上課時間等要向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佈;培訓內容不得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標準,培訓進度不得超過所在縣(區)中小學同期進度;嚴禁組織舉辦中小學生學科類等級考試、競賽及進行排名。
“根據意見精神,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把遵循教育規律擺在首位,這應當成為培訓機構今後辦學的‘紅線’。”華東師範大學教育學部教授吳遵民表示,對培訓行為的一系列細緻約束,都直指造成中小學生課外負擔沉重的超綱教、超前學、應試搶跑等亂象,有助於校外培訓回歸學校教育“有益補充者”的定位。
意見還要求,校外培訓機構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切實加強對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行為的日常監管等。
受訪專家表示,意見填補了過去的一些監管空白,為基層教育行政部門引導校外培訓機構規範發展指明瞭方向。
校外培訓與校內教育是一個有機整體。意見進一步嚴肅中小學招生入學工作紀律,要求中小學校嚴格規範教育教學行為,努力提高教育教學品質,為切實減輕中小學生課外負擔創造條件。
吳遵民認為,堅持校內從嚴治教,才能形成推進中小學生減負的合力,“但要真正減輕學生負擔,還要通過中高考的進一步改革,促使從‘考什麼學什麼’向‘學什麼考什麼’轉變。”
推行黑白名單制度,公佈校外培訓機構名單及主要資訊
意見要求,全面推行白名單制度,對通過審批登記的,在政府網站上公佈校外培訓機構的名單及主要資訊。對未經批准登記、違法違規舉辦的校外培訓機構,予以嚴肅查處並列入黑名單。將黑名單資訊納入全國信用資訊共用平臺,按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楊東平介紹,這一規定借鑒了各地監管校外培訓市場的經驗。“通過資訊公開加強行業監管,懲戒一些不誠信機構,可以起到警示作用。”楊東平說。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張華認為,“黑白名單”相當於誠信名單,客觀上提高了培訓準入標準,也加強了市場秩序的規範。
破解“三點半難題”,普遍建立彈性離校制度
孩子下午三點半放學了,如果不去校外培訓機構,那麼誰去接?誰來管?
意見提出,各地要創造條件、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強化中小學校在課後服務中的主渠道作用,普遍建立彈性離校制度。
上海市長寧區天山第一小學校長呂華瓊表示,通過整合校內外資源,開展書法、美術、閱讀、體育鍛鍊等活動,孩子們在放學後不僅能得到有安全保障的看護,更能發展興趣愛好。長寧區有學校調研發現,原來30%的孩子放學後直奔社會機構,開設晚托服務後已有一半“回流”。
專家認為,意見明確了學校在課後服務中的主渠道作用,這是讓家長放心的關鍵。但這並不意味著學校要大包大攬,應該鼓勵社區、少年宮、社會組織、企業等共同參與,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最終實現每個孩子有人管,每個孩子有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