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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注意!10月1日起,微信不能這樣發,嚴重者開除黨籍!

2018-09-25 18:52:00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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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6日,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下簡稱《條例》)全文公佈,將從今年10月1日起實施。

  《條例》不僅為黨員幹部的政治紀律劃明瞭諸多“紅線”,還對黨員的網路生活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嚴重違紀者甚至會被開除“黨籍”。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也不得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現在微信已成為生活中常用的溝通方式,它雖為人們的生活提供了便利,但也容易成為滋生違紀行為的沃土。
  微信不是法外之地,黨員幹部使用微信時,一定要注意以下這些言行,以免“出局”。
  黨員注意!微信上這些資訊不能發
  嚴重者開除黨籍
  1、重大原則問題不同中央保持一致,嚴重者開除黨籍
  《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實際言論、行為或者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公開發表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等,開除黨籍
  《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通過網路等方式,公開發表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改革開放決策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3、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歪曲黨的改革開放決策,嚴重者開除黨籍
  《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通過網路等方式,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歪曲黨的改革開放決策,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4、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嚴重者開除黨籍
  《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通過網路等方式,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5、詆毀污衊英雄模範,嚴重者開除黨籍
  根據條例第四十六條,通過網路等方式,醜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毀、誣衊黨和國家領導人、英雄模範,或者歪曲黨的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人民軍隊歷史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6、製造傳播政治謠言,嚴重者開除黨籍
  《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製造、散佈、傳播政治謠言,破壞黨的團結統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政治品行惡劣,匿名誣告,有意陷害或者製造其他謠言,造成損害或者不良影響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7、洩露這些資訊的,嚴重者開除黨籍
  《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洩露、擴散或者打探、竊取黨組織關於幹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巡視巡察等尚未公開事項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內容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組織、參加這些活動和組織的
  嚴重者開除黨籍
  如今不少非法活動搬到了網上,一些微信群也成了從事違法違紀活動的據點,對此黨員幹部一定要擦亮眼,不要誤入或參與以下這些活動或組織。
  1、《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或者以組織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針政策,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或者以提供資訊、資料、財物、場地等方式支援上述活動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2、《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組織、參加旨在反對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或者敵視政府等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3、根據《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組織、參加會道門或者邪教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4、根據《條例》第六十條規定,從事、參與挑撥破壞民族關係製造事端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民族政策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5、《條例》第六十一條明確,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破壞民族團結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宗教政策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6、《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參與利用宗教搞煽動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7、《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加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8、《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組織、利用宗族勢力對抗黨和政府,妨礙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實施,或者破壞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