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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黨和國家監督體系更健全

2019-01-08 08:51:00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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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讓黨和國家監督體系更健全

  ——黨的十九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成果巡禮之二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堅決踐行“兩個維護”,推動“兩個責任”落實落細落地,巡視巡察工作鞏固深化提質增效,派駐監督體制機制逐步完善,黨的紀律建設和日常監督得到加強。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紮實推進,全國省、市、縣三級監察委員會全部完成組建,這標誌著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工作取得重要階段性成果。

  制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為紀檢監察機關定制度、立規矩,督促紀檢監察機關紮緊制度籠子、強化自我約束,依規依紀依法履行職責。

  2018年12月19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佈消息,經吉林省監委研究並報吉林省委批准,吉林工商學院原副院長張國志嚴重違法被開除公職。張國志雖然不是中共黨員,但屬於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由吉林省監委對張國志嚴重職務違法問題進行立案調查並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符合監察法的規定,體現了監察體制改革後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實現監察全覆蓋。

  黨的十九大以來,在黨中央堅強領導下,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和地方各級紀委監委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樹牢“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一體推進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革、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和紀檢監察機構改革,取得重要階段性成果。

  在新起點上持續深化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革,著力創新紀檢工作體制機制

  黨的十九大通過新黨章,充實了從嚴管黨治黨基本要求,賦予了紀檢機關新的職責任務。一年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著力在推進紀檢工作改革創新上下功夫: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把政治建設擺在首位,堅決踐行“兩個維護”,嚴格貫徹執行加強和維護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若干規定精神,將監督檢查黨的十九大精神貫徹落實情況作為日常監督、巡視監督、派駐監督重點,推動全黨堅定執行黨的政治路線,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推動“兩個責任”落實落細落地,加強對各級黨組織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情況的監督檢查,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和派駐紀檢機構的領導。加大問責力度,2018年1至11月,全國共有1.1萬個單位黨委(黨組)、黨總支、黨支部,224個紀委(紀檢組),5.3萬餘名黨員領導幹部被問責,失責必問、問責必嚴成為常態。

  ——巡視巡察工作鞏固深化,提質增效。制定《中央巡視工作規劃(2018—2022年)》,確定十九屆巡視工作的“路線圖”和“任務書”。十九屆黨中央完成第一輪巡視,開展脫貧攻堅專項巡視,共巡視27個省區市、18個中央部門、8家中管企業和2家中管金融企業黨組織,首次將10個副省級城市四套班子主要負責人納入巡視範圍。紮實做好巡視“後半篇文章”,探索建立上下聯動監督網,以巡視帶動巡察工作發展,推動市縣巡察向基層延伸。

  ——派駐監督體制機制逐步完善。落實黨和國家機構改革要求,適應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需要,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統一設立46家派駐紀檢監察組,監督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129家單位。印發《關於深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派駐機構改革的意見》,進一步明確派駐機構職能定位,完善派駐工作領導體制和運作機制,提高派駐監督全覆蓋品質。賦予派駐機構監察許可權,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實行監察全覆蓋。分類施策推進中管企業、中管金融企業、黨委書記和校長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紀檢監察體制改革。

  ——黨的紀律建設和日常監督得到加強。修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將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的實踐轉化為制度成果,更好發揮黨紀處分條例的“戒尺”功能。牢牢把握監督基本職責,綜合運用聽取彙報、個別談話、檢查抽查、列席民主生活會等形式,強化近距離、常態化、全天候的監督。深化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監督執紀由“懲治極少數”向“管住大多數”拓展,有力維護了黨紀國法的嚴肅性。

  初步建立國家監察體系總體框架,推動紀法貫通、法法銜接

  一年來,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紮實推進。2018年2月25日,隨著廣西崇左市大新縣監察委員會正式成立,全國省、市、縣三級監察委員會全部完成組建,這標誌著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工作取得重要階段性成果。

  一年來,國家監委組建成立並有序開展工作。去年3月,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和監察法,國家監察委員會依法組建、正式掛牌,各級監委工作有了法律依據、組織機構和人員保障,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進入新階段。繼續深化人員融合和工作磨合,加強黨章黨規黨紀和憲法法律法規的學習培訓,邊工作邊融合,努力做到編合、心合、力合,紮實推進合署辦公“形”的重塑和“神”的重鑄。

  一年來,監察體制改革努力實現紀法貫通、法法銜接,成效顯著。把監委組建後迫切需要的制度、流程等先建立起來。出臺《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工作程式規定(試行)》《國家監察委員會與最高人民檢察院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工作銜接辦法》《國家監察委員會管轄規定(試行)》《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等30余項法規制度,制定信訪舉報、線索處置、審查調查、案件審理等方面制度規範,推動紀檢監察機關依規依紀依法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責。

  建立健全相互制約的內部運作機制,紀檢監察機構改革有序推進

  一年來,黨中央制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為紀檢監察機關定制度、立規矩,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對紀檢監察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對紀檢監察機關自身建設的高度重視,督促紀檢監察機關紮緊制度籠子、強化自我約束,依規依紀依法履行職責。

  一年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實行監督檢查與審查調查職能分離、部門分設,通過權力分解和內部制衡,調整優化內設機構設置、職能許可權配置和人員編制配備,防止執紀監督部門權力過於集中。同時,通過“前後臺”分設,將力量向監督傾斜,切實履行好監督首要職責,補齊監督這塊短板、實現標本兼治。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還建立了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登記備案制度,規定回避制度、離崗離職從業限制制度、案件處置重大失誤責任追究制度。

  2018年12月17日,國家監委在京召開第一屆特約監察員聘請會議,優選聘請50名特約監察員。這50名特約監察員就是50個監督“探頭”,是對紀檢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提出加強和改進紀檢監察工作的意見、建議。這充分彰顯了監委作為監督者更要接受監督的理念,成為對“誰來監督監委”的一種現實回應。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