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寬進”之後,“嚴管”不可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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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許多地方持續推進簡政放權、優化服務,推動政府職能深刻轉變,努力優化營商環境,增強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在這一過程中,也出現了一個值得關注的現象——一些地方在對企業放寬準入條件、減少審批程式、縮短辦證辦照時間等服務措施上放開手腳、新招迭出,對企業的監督管理卻縮手縮腳,擔心管得太嚴、太緊,影響營商環境。
這些地方有領導認為,對企業經營少管甚至放任不管,就是優化營商環境,就能吸引外來投資。於是,對企業必須辦理而未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等證件、項目未經審批擅自投入生產等違法違規行為,並未嚴加處罰,即使處罰也是“雷聲大、雨點小”,象徵性地予以警告或罰點款了事;甚至對企業坑蒙拐騙、侵犯智慧財產權、假冒偽劣等惡行,也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此種行為,恰恰嚴重破壞了營商環境的長期向好。企業沒有安全生產許可證就擅自開工生產,如果不及時制止、責令關停,一旦發生安全責任事故,那就會“一失萬無”;對企業違法惡行不及時進行查處,不僅企業自身可能招致鉅額索賠訴訟,還會影響地方聲譽和形象。
“木受繩則直,金就礪則利。”依法對企業加強監管,督促企業生產經營中遵紀守法,是政府有關部門的職責所在。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要用法治來規範政府和市場的邊界,尊重市場經濟規律,通過市場化手段,在法治框架內調整各類市場主體的利益關係。有關部門應該拿起強大的法律武器,重典懲治違法者,該停的堅決停、該關的堅決關、該淘汰的堅決淘汰,依法懲治以儆效尤,用法治規範市場秩序,保障各种經濟活動有序進行,維護良好的營商環境。
“公平的準入,公正的監管,這是鳥之兩翼,不可偏廢。”寬進還要嚴管,如果只談“寬進”,不提“嚴管”,那“寬進”的路就會越走越窄。監管不是在審批時管一下然後就沒有下文,要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對一些涉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的食品、藥品等項目,對一些安全生產風險高的園區和企業,還要跟蹤監管。要公開監管規則,讓被監管者清楚知道自己該做什麼、不該做什麼。監管不能搞選擇性監管、任性監管,要形成一種放管結合的有效的制度性安排。對那些不服監管、應付監管的,該出手時就出手,讓其付出應付的代價。(孟亞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