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成立70週年之際實施特赦具有重大時代意義
作者:高銘暄、陰建峰(分別係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名譽院長、特聘教授、博士生導師,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6月29日,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主席特赦令,根據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的特赦決定,對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這是繼2015年我國實施特赦後又一次進行特赦,受到各方廣泛關注和高度評價。
作為一項重要的刑事政策措施,特赦通常在國家節假日、紀念日或者政治形勢發生變化時實施,特赦的時間點一般均選在國家重要紀念日或節假日,例如,韓國的光復節特赦、泰國為國王的慶生特赦、德國的耶誕節特赦等皆是如此。就我國來說,1959年第1次特赦正是為慶祝新中國成立10週年而施行的。2015年8月重啟特赦制度,也是為了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週年。
2019年適逢新中國成立70週年,也是“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進入歷史交匯期的關鍵之年,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歷史進程中的重要節點。值此重大節慶時刻,再次對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無疑是一項展示黨的執政理念和執政能力、營造節日祥和喜慶氛圍的重大政治決定和法治舉措,不僅能夠發揮特赦制度所固有的救濟法律不足、衡平社會關係、調節利益衝突之刑事政策功能,也更能凸顯一系列重大的時代價值。
第一,本次依法特赦體現了全面依法治國理念,有利於形成依憲執政、依憲治國的良好社會氛圍。2018年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高票通過憲法修正案,實現了憲法修改的重大歷史任務。在新中國成立70週年之際再行特赦,是修憲之後直接以憲法為依據的一次重大憲法實踐活動,是實施憲法規範的最直接體現,有助於進一步彰顯依憲治國、依憲執政之法治理念,樹立憲法的權威,強化其根本法地位,增強憲法的生命力與活力,充分發揮憲法在國家政治、經濟、社會生活中的指導作用,充分體現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推動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不斷邁向新水準。
第二,本次依法特赦體現了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的有機結合,有利於展示法安天下、德潤人心的仁政。特赦作為憲法性規範,具有重要的規範價值和法治功能。現代意義上的特赦是法治的產物,其以憲法和法律為圭臬,遵循法定的實體要求和程式規則,沿著法治的軌道運作。同時,特赦還具有內在的道德性和外在的感化性,可以發揮一定的德治功能。特赦蘊含著對於人的理解、對於人性的關懷,對被特赦者乃至其他在押服刑人員具有一定程度的教育感化功能。在新中國成立70週年之際實行特赦,是在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指引下對慎刑恤囚、憐老恤幼、明刑弼教等德治傳統的理性傳承,既充分體現我國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彰顯法治的程式價值,也充分體現以德治國的仁政思想,必將成為我國又一次法治與德治有機結合的生動實踐。
第三,本次依法特赦體現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精神,有利於樹立我國良好國際形象。加強對人權保障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乃至罪犯的人權司法保護,是我國憲法和刑法、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隨著刑事司法改革的深化,人權司法保護觀念日益深入人心。“人權入憲”這一我國人權保護的重大進步,更是給人權之刑法保護奠定了堅實的基礎。現代特赦制度具有救濟司法誤判、緩和刑罰嚴苛之功能,它的施行對於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乃至罪犯之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在新中國成立70週年之際適時對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是我國人權司法保障的一次具體體現,生動展現了我國人權司法保障水準,有利於進一步樹立我國開放、民主、法治、文明的國際形象,以事實化解和駁斥一些人對我國人權狀況的誤解與偏見。
第四,本次依法特赦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有利於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寬嚴相濟是我國的基本刑事政策,對於打擊和預防犯罪、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作用。特赦作為一種刑罰赦免法律制度,體現的是寬嚴相濟“寬”的一面。這次在新中國成立70週年之際實施特赦,正是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實際舉措,體現了我國刑罰寬宥、人道的精神,有利於充分發揮特赦的感召效應,鼓勵罪犯悔過自新,強化刑罰教育改造效果,也有助於改變普通民眾對嚴刑峻法的過度依賴,破除“刑罰萬能”觀念,最大限度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第五,本次依法特赦有助於推動特赦的制度化、法治化運作。特赦制度在我國歷史悠久、源遠流長,然而,一個時期以來,我國特赦制度長期沉寂,缺乏活性。繼2015年特赦之後,在新中國成立70週年之際再次實行特赦,4年之內的兩次特赦實踐,使特赦制度由法律層面落到實踐層面,特赦的決定和實施都在實踐中得到檢驗,有助於促進特赦的常態化運作,加快特赦的制度化建設,推動特赦的立法化進程,促進特赦實體要件與程式規則的規範化,必將對中國特色赦免制度的法治化、規範化的不斷完善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光明日報》( 2019年06月30日 0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