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數據偵查,打擊犯罪的“火眼金睛”
政務大數據、氣象大數據、教育大數據等大數據應用領域的不斷拓展,讓人們在工作、生活中日益享受著數據福利。隨著大數據戰略生根發芽,大數據應用逐漸摘下神秘的面紗。當前,公安機關正大力實施公安大數據戰略,著力打造數據警務、建設智慧公安。大數據偵查,成為公安機關打擊犯罪的新式利器,成為大數據應用的又一重要領域。
大數據能夠在偵查領域大放異彩,歸因于資訊技術的飛速發展以及犯罪領域出現的新變化新趨勢。首先,在社會轉型與科技發展的雙重影響下,傳統犯罪在大數據時代有了新的表現形式,如訂單式犯罪、網路化銷贓。其次,大數據時代下,移動支付、網際網路金融、無人機資訊採集、手機後臺軌跡追蹤等融入人們的日常生活,使得“非武力對抗”的非傳統安全威脅日趨多元。再次,虛擬空間的隱蔽性使犯罪低投入高回報的剪刀差現象進一步加大,網路新型犯罪成為新的“犯罪藍海”,犯罪率居高不下。
面對上述犯罪的新挑戰,大數據提供了應對之道。大數據偵查的核心,就在於運用大數據的理念、技術以及與之相匹配的機制來預測犯罪、打擊犯罪。
預防預警,大數據如何能“未卜先知”
預測一直是大數據的核心應用,在氣象、醫療、交通等方面都發揮了重要作用,給人們的日常生活提供了極大便利。大數據在偵查領域的預防則體現在對犯罪行為的提前感知上,即犯罪預警。
預防是對犯罪最好的打擊。大數據主動型偵查通過在犯罪持續過程中其對周圍關聯物帶來的改變來預測犯罪走勢及其結果。從技術理念層面分析,犯罪預警是通過數據建模、數據挖掘等一系列技術手段來實現犯罪預測,其預測原理在於對相關關係的分析。即“通過總結、發掘過去的規律,來發現並預測現在與將來”。這是因為犯罪具有規律性,這種規律性在大數據視角下就表現為一種較為穩定的相關關係,即犯罪持續過程中其本身和對週遭產生的全部改變,當我們捕捉到這些改變,就意味著某些邪惡力量正在伺機而動。就像“一石激起千層浪”,投石與波浪之間就存在著一種相關關係,當我們看到水波搖曳,就知道有人投石入水。
偵查機關在應用大數據進行犯罪預測的活動中,可能會對部分潛在高危人群的數據進行採集與研判。考慮到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保護,也為了避免對公安資源的濫用,大數據偵查預警多集中應用於對政治安全、社會穩定具有重大威脅的犯罪,如涉穩類犯罪、涉毒類犯罪、涉眾類犯罪等,近年來都取得了相當優異的戰績。
偵查破案,大數據不放過“蛛絲馬跡”
除了犯罪預警功能,大數據在偵查破案中的功勞也不可小覷,能夠幫助偵查人員精確鎖定犯罪嫌疑人、擴展案件相關線索,並深入挖掘其他罪行。大數據精確型偵查能夠回應新常態下犯罪發展出的系列性、跨區域性、地域性趨勢,彌補過去偵查機關由於對資訊佔有量不足、準確性低,所導致的破案率低、追贓少的不足,是刑事偵查在大數據時代對犯罪形勢主動適應的又一重要探索。
犯罪與偵查之間的主要矛盾,在於犯罪主體與偵查主體圍繞犯罪行為佔有資訊之間的不平衡,以及犯罪主體出於逃避刑罰的目的,掩飾、隱藏、破壞犯罪證據、線索的行為與偵查機關出於維護社會穩定,保護公民人身、財產權利的目的展開的發現犯罪事實、犯罪嫌疑人、犯罪相關線索的行為之間的衝突。大數據時代,犯罪與偵查的博弈仍在繼續:一方面,犯罪的疆域進一步擴張,技術突破與設備設施的升級換代致使犯罪的出口也相應增多,若不能及時、全面、準確地掌握犯罪動態,很可能將犯罪分子放走,貽誤戰機;另一方面,大數據時代也給偵查工作提供了更多可能。偵查主體可以應用數據感知,拓寬對犯罪的認知域,應用數據挖掘預知犯罪的發生風險,發現與犯罪相關的一切資訊,應用數據研判輔助理性決策的產出,以幫助偵查人員更加精確地打擊犯罪。
大數據精確型偵查在追逃中的表現尤為突出,幫助公安機關抓獲了一大批負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1992年1月,丁某殺人後潛逃。2017年4月中旬,網上平臺通過人像比對,發現新疆庫爾勒一位馬姓男子與丁某相像,偵查人員通過分析該名男子通話記錄等線索,確定該男子就是25年前殺人潛逃的丁某。據統計,2017年3月到12月,公安部刑偵局運用資訊資源和數據手段,共研判下發逃犯線索8萬餘條,指令各地抓獲逃犯4.3萬餘名。
平衡好大數據偵查與公民權益的關係
數據的能力使得大數據偵查可以對過往事件進行高度還原,對未來發展態勢進行評估預警,二者都要建立在海量的數據量及深度的數據挖掘之上。無論在數據的初期獲取還是對數據的深入分析方面,都可能會對公民的隱私權、財產權等權益造成一定威脅。
偵查權作為一項公權力,不能無限擴張,公民的私權同樣如此。如何平衡好二者之間的關係?筆者認為,應當遵循以下原則:首先,比例原則,即偵查所採取的方法和手段應當與罪責程度相適應;其次,最優原則,即當多種偵查手段皆可發揮作用時,傾向於選擇效果最優、對偵查對象造成消極影響最小的方式;再次,保密原則,即對收集到的資訊情報不外傳、不泄漏,將對公民權利的侵害限制在最低限度。
只有遵循上述原則,才能保障大數據偵查在不損害公民合法權益的基礎上發揮出最大效能,使大數據成為偵查之利器,而非侵權之兇器。(作者:陳剛,係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國家安全與反恐怖學院院長、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