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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保健食品包裝必須印上“不是藥物”

2019-08-21 10:37:00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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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健食品包裝必須印上“不是藥物”

  警示語黑体字印刷 所佔面積不得小于20% 明年起實施

  明年起,“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警示用語區應當位於最小銷售包裝包裝物(容器)的主要展示版面,所佔面積不應小于其所在面的20%,使用黑体字印刷。

  昨天,市場監管總局官網發佈,為指導保健食品警示用語標注,使消費者更易於區分保健食品與普通食品、藥品,引導消費者理性消費,市場監管總局組織編制的《保健食品標注警示用語指南》正式發佈,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警示用語必須黑体字印刷

  按照該《指南》,保健食品標簽設置警示用語區及警示用語。警示用語區位於最小銷售包裝包裝物(容器)的主要展示版面,所佔面積不應小于其所在面的20%。警示用語區內文字與警示用語區背景有明顯色差。警示用語使用黑体字印刷,包括以下內容:“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

  且當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積大於或等於100平方釐米時,字體高度不小于6.0毫米。當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積小于100平方釐米時,警示用語字體最小高度按照上述規定等比例變化。

  保質期必須採用鐳射蝕刻

  北京青年報記者注意到,《指南》明確要求保健食品在產品最小銷售包裝(容器)外明顯位置清晰標注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如果日期標注採用“見包裝物某部位”的形式,應當準確標注所在包裝物的具體部位。

  日期標注應當與所在位置的背景色形成鮮明對比,易於識別,採用鐳射蝕刻方式進行標注的除外。日期標注不得另外加貼、補印或者篡改;多層包裝的單件保健食品以與食品直接接觸的內包裝的完成時間為生產日期;當同一預包裝內含有多個單件食品時,外包裝上標注各單件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按年、月、日的順序標注日期。日期中年、月、日可用空格、斜線、連字符、句點等符號分隔,或者不用分隔符。年代號應當使用4位數字標注,月、日應當分別使用2位數字標注。保質期的標注使用“保質期至××××年××月××日”的方式描述。

  投訴電話與“保健功能”字體一致

  《指南》還要求,保健食品標簽標注投訴服務電話、服務時段等資訊。投訴服務電話字體與“保健功能”的字體一致。保健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保證在承諾的服務時段內接聽、處理消費者投訴、舉報,並記錄、保存相關服務資訊至少2年。

  此外,保健食品經營者在經營保健食品的場所、網路平臺等顯要位置標注“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等消費提示資訊,引導消費者理性消費。

  市場監管總局副局長孫梅君表示,制定《保健食品標注警示用語指南》,最樸素的想法,就是努力解決人民群眾的操心事、煩心事、揪心事。

  孫梅君指出,保健食品不是藥品、不能治病。但有的推銷人員常常“忽悠”消費者,有的甚至把保健食品吹成包治百病的靈丹妙藥,坑老騙老。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企業在標簽上標注的提示資訊不醒目,警示作用不強烈,有的不仔細查看很難發現、很難注意,給虛假宣傳、消費欺詐留下可乘之機。因此,我們針對人民群眾感到擔心、揪心的問題,對標簽標識進行規範,對企業如何標注警示用語進行指導。

  一方面,是為了督促企業履行主體責任。食品安全資訊具有典型的不對稱性,在《食品安全法》中明確規定,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內容負責,保健食品的標簽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應當真實,標注應當清晰、明顯。在標簽上標注警示用語,展現的是企業對產品真實資訊的自我聲明,體現的是企業對主體責任的自我承諾,有利於強化食品行業誠信自律意識。

  另一方面,是為了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真實資訊的權利。在標簽警示區的醒目位置,標注“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警示用語,是保護消費者知情權的重要體現,也是對企業生產經營行為的廣泛監督,有利於形成抵制虛假宣傳、防止消費欺詐的長效機制。

  文/本報記者 藺麗爽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