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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法治回眸——我們的自信在這裡·行政法篇】有了它 法治政府的模樣越來越清晰

2019-09-12 18:58:00
來源:法制日報--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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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習近平總書記曾強調,“各級政府必須堅持在黨的領導下、在法治軌道上開展工作,加快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

回眸70年,當政府行使職能有了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當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成為自覺選擇,法治的引領和規範正在不斷提高著政府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水準,人民群眾也在逐漸收穫更多實實在在的福祉。

如今,政府公開的事項越來越多,老百姓參與政府決策越來越普遍,“最多跑一次”的辦證窗口越來越便捷……這些正是政府依法行政的一個個縮影,它們淋漓盡致地體現著“人民權力人民用”“賦予權力為人民”。

那麼,讓老百姓真正嘗到更多甜頭的背後是什麼?本期視頻,讓我們來了解一下,具有中國特色的現代行政法治故事。

文字實錄:

談及我國的行政法制建設,首先從行政訴訟制度的建立開始,198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頒行可以說是我國推進依法行政的第一塊里程碑。

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行政法學博士生導師,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應松年說:“中國的行政訴訟法具有中國的創新與特點。第一個特點是我國行政訴訟的審理體制,採用普通法院內單設行政庭,專門審理行政案件。這在當時是其他世界各國沒有的。第二個特點,是關於舉證責任的規定方面較為特殊。一般的舉證責任是誰主張誰舉證,而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則在政府一方。這一點,國外對我們非常欣賞,稱中國的行政法制度寫得非常好。”

在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中提到,政府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給公民造成損失的,要賠償;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要撤銷……於是,國家賠償法、行政復議法等對於公民權利救濟的立法工作提上議事日程。

應松年稱,我國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將行政賠償與司法賠償融為一爐,也堪稱為具有我國特色的法律之一。

從1989年制訂的行政訴訟法,到1994年制訂的國家賠償法,再到1999年制訂的行政復議法,中國的行政救濟立法體系基本完成。從制度上建立的糾錯和救濟機制,適應了行政管理方式轉型的需要。自此之後,老百姓有了尋求救濟的“法寶”,政府依法行政、依法辦事,也有了監督和制約的法律保障。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急速發展,現實要求公民、法人自覺遵守市場和社會秩序,同時也需要政府加強管理,並保證自身行為的規範。建立良好的市場秩序同樣是行政法的重要使命。

於是,被稱為“行政三法”的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行政強制法相繼出臺,成為規範行政權行使的重要法律。

其中,行政處罰法的精髓就是依法限制和規範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避免行政機關隨意處罰、處罰混亂以及一個違法行為引起數個行政機關的多頭執法、執法擾民等亂象。如今我們形成了綜合行政執法制度,城市執法有了很大改善。

行政許可法最值得我們引以為傲的是在中央層面明確了部委規章不得設定許可,以防止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同時,許可程式大為簡化,大大方便了許可申請者。

行政強制法的特色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為原則、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為例外,公正與效率並重。

隨著行政三法的相繼出臺,形成了我國行政規制立法的“三部曲”,解決了市場對行政法治的最迫切需求,不僅適應了改革開放後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需要,還促進了立法法的制定。於是在2000年我國制定了立法法,全面規範了我國立法的體制、原則、基本制度以及違憲、違法的審查制度等等,使立法進一步走上了科學化、民主化和法治化的道路。

至今,我國還制訂了大量的規範政府行政行為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正如應松年所言,這對於我們國家走上法治政府的軌道,是很有幫助。

這就是,中國的行政立法,它走的是一條富有中國特色的創新之路。

它,讓政府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行使職能成為常態。

它,讓政府的權力真正在陽光下運作。

它,讓政府有法必依、嚴格執法,讓國家在法治軌道上有序發展。

……

在全面依法治國時代主題下,法治政府建設的方向不會變,腳步不會停,中國行政立法鏗鏘有力的步伐將一路相伴!

[責任編輯:賈若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