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制度優勢為治理效能:探尋“中國之治”的“制度密碼”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 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這份《決定》是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指導方針,也是實現“中國之治”的“制度密碼”和“執行之律”。《決定》在總論部分高度凝練的十三個顯著優勢是我們黨領導人民創造經濟快速發展和社會長期穩定“兩大奇跡”的根本保障所在,是“中國之治”的制度密碼所在;《決定》在分論部分聚焦堅持和完善支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明確了各項制度必須堅持和鞏固的根本點、完善和發展的方向,並描繪了三步走的總體目標,從逐步實現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到制度更加完善,最終實現制度更加鞏固、優越性充分展現,為實現“中國之治”制定了“執行之律”。從《決定》來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的關鍵在於黨的領導、治理主體間的協同以及制度體系的完善,只有充分發揮黨的堅定領導力,治理主體間的全面協同力,制度體系的動態執行力以及制度設計的持續創新力,才能有力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偉大目標的早日實現。
一、黨的領導是實現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的保障
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黨的集中統一領導制度和全面領導制度是我們黨和國家的根本領導制度。始終堅持黨的領導,充分發揮黨的堅定領導力是國家治理的關鍵和根本。《決定》不僅突出黨的領導在國家治理體系中的領導地位,還著眼于健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黨的領導制度體系,提出6個方面的要求:一是建立不忘初心、牢記使命的制度;二是完善堅定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的各項制度;三是健全黨的全面領導制度;四是健全為人民執政、靠人民執政各項制度;五是健全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領導水準制度;六是完善全面從嚴治黨制度。這是構成黨的領導制度體系的基本要素,也是實現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的重要動力。因此,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三步走”戰略,必須全面建設、始終堅持、不斷完善發展黨的領導制度體系。只有不斷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充分發揮黨的堅定領導力,才能切實增強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實現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全面提高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準。
二、治理主體間的全面協同是實現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的重要力量
《決定》指出:“完善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黨和國家所有機構履行職責全過程,推動各方面協調行動、增強合力。”因此,制度的有效執行不僅需要在黨的領導下通過不斷完善人大、政府、政協、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武裝力量、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等制度,更需要上述黨和國家機構、群團組織、社會組織等治理主體在制度執行中盡職履職、協調行動、增強合力,形成各治理主體之間的全面協同力,充分彰顯我國國家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全方位的“顯著優勢”。特別是國家治理體系中的人大、政府、政協、紀檢監察機關作為制度堅持、完善、發展和執行的核心主體,其全面協同力是實現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的重要力量。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系統要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國家工作中得到全面貫徹和有效執行。要緊緊圍繞支援和保證人民當家作主,充分發揮國家根本政治制度的優勢,把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建設成為密切聯繫人民群眾的代表機關。要緊緊圍繞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履行好人大在全面依法治國中的職責。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行政體制是我國的重要制度,國家行政管理承擔著按照黨和國家決策部署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管理社會事務、服務人民群眾的重大職責,只有把黨的領導落實到政府工作各領域各方面各環節,構建職責明確、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體系,嚴格按照制度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開展工作,從而提高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四個全面”戰略佈局等各項工作能力和水準。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也是我國的基本政治制度,政協系統要進一步明確人民政協作為專門協商機構的職能責任,健全發揚民主和增進團結相互貫通、建言資政和凝聚共識雙向發力的程式機制,更好地發揮人民政協作為政治組織和民主形式的效能,突出在國家治理體系中的重要作用。
法治體系也是我國的重要制度,紀檢監察機關要立足職能職責,聚焦堅持和完善支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突出政治監督,強化日常監督,構建全覆蓋的制度執行監督機制,保障國家治理各項決策部署、政策措施貫徹落實,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切實得以堅持鞏固。
三、制度體系的完善是實現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的有力保證
《決定》提出的十三個“堅持和完善”,不僅對推動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把我國制度優勢更好轉化為國家治理效能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更是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的有力保證。除了上述黨的領導、人民代表大會等根本制度,政治協商等基本制度以及政治體制、法治體系重要制度,在《決定》提出的十三個“堅持和完善”還包括我國的文化制度、社會治理制度、軍事制度等根本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經濟制度等基本制度以及由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派生而來的、國家治理各領域各方面各環節具體的重要制度,如我國的經濟體制、文化體制、社會體制、生態文明體制、黨的建設制度等等。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制度的生命力在於執行。要強化制度執行力,加強制度執行的監督,切實把我國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十三個“堅持和完善”不僅在堅持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上相銜接,還在統籌頂層設計和分層對接,統籌制度改革和制度運作進行了多重統一。制度體系不僅需要堅持和鞏固、完善和發展,更需要激發制度活力,通過以人民為中心制定制度,以公正為準則執行制度,以科技創新為手段賦能制度,以約束權力完善法治為目標神聖制度,全方位優化制度設計和執行流程,發揮制度體系的動態執行力和制度設計的持續創新力,真正實現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
總之,《決定》提出的十三個國家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的顯著優勢,是我們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的基本依據,為實現中國之治開啟了“制度密碼”;而堅持、完善、創新、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以黨的堅定領導力、治理主體的全面協同力、制度體系的動態執行力和制度設計的持續創新力,則為通往“中國之治”制定了“執行之律”。在黨的領導下,各級領導幹部要切實堅定制度自信,提高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四個全面”戰略佈局等各項工作能力和水準,為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建設貢獻力量。
(作者係北京師範大學政府管理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