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網約車平臺應保持加價標準合理且相對穩定
中新網11月21日電 據交通運輸部網站消息,交通運輸部近日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於深化道路運輸價格改革的意見》(簡稱《意見》)。《意見》明確,網約車平臺公司應主動公開定價、加價機制,公佈運價結構、計價加價規則,保持加價標準合理且相對穩定,保障結算帳單清晰、規範、透明。
隨著綜合交通運輸體系持續健全和城鄉交通運輸一體化水準不斷提升,以及網約車、道路客運定制服務等新業態新模式快速發展,道路運輸各領域和環節的競爭更加充分。現行道路運輸價格形成機制,已不能適應新形勢下行業高品質發展要求,影響了人民群眾出行體驗,亟需深化市場化改革。為激發道路運輸市場主體活力、增強行業發展內生動力,促進經營者提供多元化、高品質的運輸服務,促進行業高品質發展,印發《意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意見》明確了改革目標:到2020年,道路運輸競爭性領域和環節價格基本放開,確需保留的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道路運輸價格動態調整機制有效建立,道路客運、出租汽車等領域經營者價格行為更加規範,主要由市場決定的道路運輸價格形成機制和科學、規範、透明的道路運輸價格監管制度基本健全,價格機制引導資源配置、促進行業高品質發展、滿足人民群眾出行需求的作用明顯增強。
《意見》提出了五項主要任務:
一是深化道路客運價格市場化改革。除農村客運外,由3家及以上經營者共同經營線路、與高鐵動車組線路平行線路等競爭充分的班車客運,原則上實行市場調節價;競爭不充分的班車客運,可實行政府指導價(最高上限價格)管理。按照固定線路運作或者實行區域經營的農村客運,原則上實行政府指導價。
二是完善汽車客運站收費分類管理。可由客運經營者、旅客自主選擇的服務收費,應實行市場調節價。客運代理、客車發班、車輛安全例行檢查等車輛站務基本服務,以及退票、站務等旅客基本服務收費,原則上實行政府指導價。各地也可結合實際,部分實行或全部實行市場調節價。
三是健全巡遊出租汽車運價形成機制。建立完善運價動態調整機制,並定期評估完善。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影響運價的主要因素,按照規定程式,及時調整巡遊出租汽車運價水準和結構。鼓勵各地逐步建立完善運價調整機制,對運價調整機制進行聽證,達到啟動條件時應及時實施運價調整並向社會公告。
四是規範道路運輸新業態新模式價格管理。網約車平臺公司應主動公開定價、加價機制,公佈運價結構、計價加價規則,保持加價標準合理且相對穩定,保障結算帳單清晰、規範、透明。道路客運定制服務(含預約響應式的農村客運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農村地區開通公共汽電車客運的,原則上納入公共交通價格管理。
五是健全特殊旅客權益保障。明確傷殘軍人、傷殘人民警察、殘疾消防救援人員乘坐客運班車,享受客票半價優待。明確符合條件的兒童乘坐客運班車享受免費乘車或者客票半價優待。在兒童身高標準基礎上,增加以年齡為依據的兒童票、免票劃分標準。具體條件為:每一成人旅客可攜帶1名6周歲(含6周歲)以下或者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且不單獨佔用座位的兒童免費乘車,需單獨佔用座位或者超過1名時超過的人數執行客票半價優待,並提供座位;6∼14周歲或者身高為1.2∼1.5米的兒童乘車執行客票半價優待,並提供座位。明確了證明兒童年齡的有效身份證件類型。
《意見》明確了四項相關措施:
一是規範政府定價行為。定價機關制定或者調整價格,應依法開展定價成本監審或者成本調查,並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春運和節假日期間,班車客運票價不得實行特殊的加價政策。
二是規範經營者自主定價行為。道路運輸經營者應實行明碼標價,公示服務項目及價格,並保持價格基本穩定。班車客運實行政府指導價的,還應在客票(含電子客票)標注或者通過售票渠道公示上限票價。道路運輸經營者按照價格政策規定制定或者調整價格、網約車平臺公司調整定價機制或者動態加價機制,應至少提前7日向社會公佈。
三是加強價格監測和信用體系建設。各地價格、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道路運輸價格監測分析預警機制,著重加強春運、節假日等重點時段價格監測,及時提出調控建議,保持價格水準處於合理區間;應推動建立道路運輸價格信用監管機制,依法依規對相關失信責任體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四是推進完善行業治理體系。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持續深化道路運輸“放管服”改革,為價格改革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意見》要求,各地交通運輸、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組織,充分考慮社會承受能力,堅持分類指導,強化制度“立改廢”,深入開展宣貫培訓、政策解讀,確保道路運輸價格改革穩妥有序、精準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