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炒股別踩到配資“紅線”
借錢炒股別踩到配資“紅線”
□ 李萬祥
□ 未經依法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配資業務。
□ 一旦場外配資合同被確認無效,投資者的很多訴求將不能實現。
“借錢炒股”要小心了。網際網路配資平臺、民間配資公司不具備經營證券業務資質,有的涉嫌從事非法證券業務活動,有的甚至採用“虛擬盤”等方式涉嫌從事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佈《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統一裁判思路,穩定社會合理預期,明確了場外配資合同無效應否以及如何返還利息。
場外配資本質上是一種資金借貸關係,以實現投資者的杠桿交易為目的。場外配資的杠桿率極高,常常達10倍以上,遠遠高於場內配資(融資融券)1倍的杠桿率,年化利率一般在20%至33%之間,也遠遠高於場內配資的6%至9%。這種模式帶來的平倉風險、資金安全風險不容忽視,其是否適合股票投資,還需要時間和實踐的檢驗。但近年來,場外配資炒股引發的糾紛不斷,配資中一些法律風險點應當引起各方關注。
從審判實踐看,場外配資業務主要是指一些P2P公司或者私募類配資公司利用網際網路資訊技術,搭建起游離于監管體系之外的融資業務平臺,將資金融出方、資金融入方即用資人和券商營業部三方連接起來,配資公司利用電腦軟體系統的二級分倉功能將其自有資金或者以較低成本融入的資金出借給用資人,賺取利息收入的行為。
不受監管的場外配資業務,不僅盲目擴張了資本市場信用交易的規模,也容易衝擊資本市場的交易秩序。將證券市場的信用交易納入國家統一監管的範圍,是維護金融市場透明度和金融穩定的重要內容。融資融券作為證券市場的主要交易方式和證券經營機構的核心業務,依法屬於國家特許經營的金融業務,未經依法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配資業務。按照我國證券法規定,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場外配資公司所開展的經營活動,本質上屬於只有證券公司才能依法開展的融資活動。有的配資行為不僅規避了監管部門對融資融券業務中資金來源、投資標的、杠桿比例等限制,也加劇了市場非理性波動。
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為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其中就已明確指出,對未取得特許經營許可的網際網路配資平臺、民間配資公司等法人機構與投資者簽訂的股票配資合同,應當認定合同無效。對配資公司或交易軟體運營商利用交易軟體實施的變相經紀業務,亦應認定合同無效。
也就是說,股票場外配資合同關係因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而無效。值得注意的是,一旦場外配資合同被確認無效,投資者的很多訴求將不能實現。如,配資方依場外配資合同的約定,請求用資人向其支付約定的利息和費用;配資方依場外配資合同的約定,請求分享用資人因使用配資所產生的收益;用資人以其因使用配資導致投資損失為由請求配資方予以賠償;等等。
配資不可信,識假最要緊。身邊發生過很多P2P網貸配資平臺“股民貸”跑路的案例,提醒廣大投資者要提高風險防範意識,謹記選擇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合法證券經營機構進行投資交易,遠離場外配資活動,以免遭受財產損失。如因參與場外配資被騙,請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
李萬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