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男子改裝射釘槍獵殺果子狸等野生動物,數罪並罰獲刑4年
3月4日從重慶市墊江縣人民法院獲悉,該院當日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黃某明非法持有槍支、非法製造槍支以及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一案。
墊江法院審理查明,黃某明在2016年至2017年期間從他人處非法獲取自製預充氣式氣步槍和自製氣槍各一支,長期持有。2018年,黃某明在墊江縣一家五金店購買一支射釘槍後,在網際網路上購得鋼管、瞄準儀等部件,將射釘槍改裝成以火藥為動力發射非制式槍彈的獵槍。
2019年5月至11月期間,黃某明持由射釘槍改裝而成的獵槍在墊江縣東印山上獵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小靈貓1隻、國家保護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花面狸(俗稱果子狸)2隻。
2019年11月13日,黃某明因其他事項接受公安機關調查時,主動如實交代了前述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以及非法持有和製造槍支的事實。
公安機關在黃某明住所查獲其非法製造和持有的3支槍支、配件、射釘彈等,扣押其獵殺後尚未處理的小靈貓和花面狸屍體。經物證技術鑒定,在查獲黃某明的3支槍支中,一支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制式槍彈的非制式槍,一支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非制式槍彈的非制式槍,另一支是以火藥為動力發射非制式槍彈的非制式槍,均具備致傷力,認定為槍支。
墊江法院認為,黃某明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非法獵捕、殺害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小靈貓、國家保護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花面狸,已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黃某明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和製造槍支,又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和非法製造槍支罪,依法應數罪並罰;黃某明具有自首情節,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法院當庭宣判:黃某明犯非法製造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