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財政貼息支援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支援疫情防控的財政政策,其中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貸款給予財政貼息的舉措更是備受關注。
根據政策規定,中央財政貼息條件包括兩項,一是企業享受人民銀行專項再貸款支援;二是憑藉2020年1月1日後疫情防控期內新產生的合同申請。中央財政按企業實際獲得貸款利率的50%進行貼息,確保企業實際融資成本降至1.6%以下,貼息期限不超過一年。
貼息資金支援的企業包括,一是生產應對疫情使用的醫用防護服、隔離衣、醫用及具有防護作用的民用口罩、醫用護目鏡、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盒、負壓救護車、消毒機、消殺用品、紅外測試儀、智慧監測檢測系統和相關藥品等重要醫用物資企業;二是生產上述物資所需的重要原輔材料生產企業、重要設備製造企業和相關配套企業;三是生產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幹企業;四是重要醫用物資收儲企業;五是為應對疫情提供相關資訊通信設備和服務系統的企業以及承擔上述物資運輸、銷售任務的企業。
中央財政貼息資金支援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名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等部門確定,分為全國性名單和地方性名單。全國性名單包括中央企業和地方企業,中央企業可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或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申請。地方企業由各省級發展改革、工業和資訊化部門審核匯總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
地方性名單是湖北省、浙江省、廣東省、河南省、湖南省、安徽省、重慶市、江西省、北京市、上海市等10個地區,自主建立本地區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名單,由省級發展改革、工業和資訊化部門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備案。
在申請流程方面,中央企業直接向財政部申請;地方企業向所在地財政部門申請貼息支援,省級財政部門匯總本地區貼息申請後報送財政部。財政部審核後向中央企業和省級財政部門撥付貼息資金,省級財政部門將貼息資金直接撥付地方企業。省級財政部門應于2020年5月31日前匯總一併向財政部申請貼息資金結算。
享受貼息支援的貸款企業不得挪用信貸資金用於償還企業其他債務;不得將資金用於金融投資、理財等套利活動;不得將資金用於非疫情防控相關生產經營活動;不得不服從國家統一調配生產物資。金融機構授信額度不得超過名單內企業疫情防控所需的相關生產經營活動資金規模;不得將運用專項再貸款發放的貸款資金用於名單內企業一般性資金需求;不得提前收回存量貸款續做以套取再貸款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