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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大看點解析民法典草案如何回應百姓關切

2020-05-23 17:33:00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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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5月22日電 題:七大看點解析民法典草案如何回應百姓關切

   新華社“新華視點”記者羅沙、白陽

   5月22日,作為今年全國兩會重要內容,醞釀多年的民法典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這將是我國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被譽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的民法典草案,由民法總則與各分編草案“合體”而來,包括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及附則,共1200多個條文,覆蓋一個公民生老病死的全部生活。民法典出臺後,我國現行的民法通則、物權法等相關法律將被替代。

   作為新時代人民權利的“宣言書”,民法典草案充分體現了時代特色。對於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70年到期、高空拋物墜物、性騷擾、手機APP收集個人資訊等社會熱點和百姓關切,草案均進行了直接回應。尤為值得關注的是,草案還體現了對疫情防控有針對性的考量。

   看點1——

   疫情相關:保護特殊情況下無人照料的“被監護人”,明確物業應急處置責任

   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打亂了人們的生活節奏,也給民事立法帶來了新的課題與挑戰。結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民法典草案作出了一系列有針對性的最新修改:

   ——進一步完善監護制度,草案規定,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實踐中存在監護人被隔離,導致被監護人缺乏照料的狀況。草案這一修改非常必要。”上海外國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黃綺委員說,監護制度的完善可以有效加強對特殊情況下被監護人的保護,同時也需要基層組織等及時履行職責,及時發現相關情況並採取措施。

   ——草案在徵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事由中,增加了“疫情防控”。對於疫情中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的相關責任和義務,草案增加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開展相關工作,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疫情期間,物業在社區疫情防控中承擔了大量工作,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大家有目共睹。”北京市律師協會會長高子程代表說,通過立法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在疫情等特殊情況下開展應急處置的責任,並明確業主的配合義務,有助於物業開展相關工作,維護小區居民的人身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此外,草案完善國家訂貨合同制度,規定國家根據搶險救災、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達國家訂貨任務、指令性計劃的,有關民事主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

   看點2——

   物權編:明確居住權,破解業主維權與維修難題

   草案物權編的一大亮點,是增加規定“居住權”這一新型用益物權,明確居住權原則上無償設立,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或者遺囑,經登記佔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其穩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重慶索通律師事務所律師韓德雲代表對此表示,這一制度認可和保護民事主體對住房保障的靈活安排,有助於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養老提供法律保障。此外,在涉及房屋的債務追溯、銀行拍賣等時,居住權的確立也有助於解決現實問題。

   此外,對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70年到期怎麼辦、小區業主維權難、公共維修資金常年“沉睡”等社會熱點,草案均有明確規定:

   ——明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明確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適當降低業主共同決定事項,特別是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表決門檻,並增加規定緊急情況下使用維修資金的特別程式。

   高子程說,民法典草案築牢現代產權保護制度的堅實基礎,讓百姓財產權利得到更有力的保護。為調整物業糾紛等民商關係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據,也為地方出臺細則提供空間。

   看點3——

   合同編:增加物業服務合同、完善電子合同,對高利貸和“霸王條款”說“不”

   大到買房,小到交水電費,人們的生活離不開各種合同。針對近年來合同領域的新問題,草案在合同編中作出一系列規定,亮點如下:

   ——針對物業服務領域的突出問題,草案增加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為老百姓解決物業糾紛提供法律依據。

   ——為了適應電子商務快速發展以及百姓網購習慣養成的需要,草案完善了電子合同訂立規則。

   “以立法形式,肯定電子合同未來發展前景。”黃綺說,這保障了商事活動中雙方合同可以通過便捷的電子合同方式訂立,減少了書面合同訂立的繁複性。

   ——針對近年來各界反映強烈的高利貸問題,草案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對於很多消費者都遭遇過的商家“霸王條款”,草案完善了格式條款制度。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當事雙方平等。以前,我們更多考慮的是形式平等。隨著社會發展,大家對合同本質平等的要求越來越高。”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教授王煜宇委員表示,草案對格式條款制度的細化規定,有利於進一步加強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看點4——

   人格權編:加強個人資訊和隱私保護,關注性騷擾與基因科研

   人格權獨立成編是民法典草案的一大亮點。代表委員普遍認為,這是民法典立法的重大創新,有助於強化對人格尊嚴的全面保護。

   手機APP悄悄收集個人資訊?騷擾電話令人忍無可忍?……回應資訊技術高速發展帶來的新問題,草案對隱私權和個人資訊的保護可謂濃墨重彩。

   ——明確隱私的定義。草案規定,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資訊。

   北京金臺律師事務所主任皮劍龍委員認為,“私人生活安寧”寫入隱私權,不僅是文字上的完善,更延展充實了法律的保護範圍。“這意味著,頻發的騷擾電話、短信、強制彈窗廣告等也可能被認定為侵犯隱私權。”他說。

   ——完善防止性騷擾有關規定。草案在總結既有立法和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規定了性騷擾的認定標準,以及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防止和制止性騷擾的義務。

   “草案針對性騷擾作出規定,就是要通過立法來制裁侵害行為、撫慰受害者心靈。明確企業等單位的相關義務,是為了在防止職場和校園性騷擾方面更具針對性,也有助於第一時間保留、掌握證據。”重慶靜昇律師事務所主任彭靜委員說。

   此外,為規範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草案明確了從事此類活動應遵守的規則,避免科學倫理“不能承受之重”。

   看點5——

   婚姻家庭編:設立離婚冷靜期,明確夫妻共同債務

   草案中備受關注的婚姻家庭編,著眼于促進家庭和諧,解決當前百姓反映強烈的現實問題。

   ——為減少“頭腦發熱”式離婚,草案規定了提交離婚登記申請後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

   “我國離婚率逐年升高,‘閃婚’‘閃離’現象越來越多。設立離婚冷靜期是為了維護家庭關係的穩定,與‘離婚自由’並不衝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一級巡視員楊明侖表示,離婚冷靜期制度在許多國家都有實施。這項制度適用於夫妻雙方協議離婚,不涉及家庭暴力等適用訴訟離婚的情況。

   ——明明是無過錯方,離婚後卻“人財兩空”;離婚後發現莫名其妙“被欠債”……草案對此類現象說“不”,體現出保護家庭成員合法權益的鮮明價值導向。

   草案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範圍;將“有其他重大過錯”增加規定為離婚損害賠償的適用情形;增加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高子程表示,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有利於保護家庭成員以及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設置離婚損害賠償“兜底”條款,加大了對婚姻無過錯方的法律救濟力度,有利於引導人們提高對婚姻家庭的責任意識和誠信意識,維護和諧社會關係,併為司法裁判提供更為明確的制度保障。

   看點6——

   繼承編:擴大遺贈扶養協議範圍,增加新遺囑形式

   隨著社會發展,百姓財富增加,財產繼承問題日益重要。草案在繼承編中對現行繼承法的多處修改,有利於遺產得到妥善保管和順利分割,促進家庭和睦。

   ——保障“老有所依”,滿足養老形式多樣化需求。草案完善遺贈扶養協議制度,適當擴大扶養人的範圍,明確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每人平均可以成為扶養人。

   ——與時俱進,遺囑的形式和效力更加靈活多樣。草案增加了列印、錄影等新的遺囑形式,增加規定對繼承人的寬恕制度,刪除了現行繼承法關於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

   “現實中存在立遺囑人要改變遺囑時,卻無法到公證處訂立新的公證遺囑的情況。”黃綺說,不再規定公證遺囑效力優先,彰顯法律充分尊重遺囑人的真實意願。新的遺囑形式讓立遺囑人的表達方式盡可能不受客觀條件限制,也是社會民事活動更具活力的體現。

   此外,為確保遺產得到妥善管理、順利分割,草案還增加規定了遺產管理人制度,更好維護繼承人、債權人利益。

   看點7——

   侵權責任編:破解高空拋物墜物難題,防止“自助行為”被濫用

   ——在強化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的同時,草案侵權責任編兼顧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社會生活提供行為規範。

   針對高空拋物墜物,草案多管齊下:明確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針對此類事件處理的主要困難是行為人難以確定的問題,強調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類行為的發生。

   高子程表示,草案完善了高空拋物墜物相關各方的民事責任,既有利於受害人索賠,也有利於督導相關方自覺履行職責義務。

   ——為更好保護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草案還對“自助行為”制度作出了進一步修改完善。

   草案規定,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採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範圍內採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草案同時明確,受害人採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建立自助行為制度,有利於公眾在生活中遇到各種突發情況時靈活處置,維護自身權益,體現了法律以人為本的宗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呂紅兵委員認為,維護自身權益必須以不損害他人的權益為前提,草案吸收各方面意見,對這項制度增加設置了必要條件,引導大家依法行使權利、承擔義務,防止這項制度被濫用。

   此外,草案還完善了生產者、銷售者召回缺陷產品的責任規定,完善網路侵權責任制度,並加強了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患者隱私和個人資訊的保護。(參與采寫記者:謝昊、黃安琪、周聞韜、蘭天鳴)

[責任編輯: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