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勸美西方政客不要拿“新聞自由”做幌子
近日,美西方一些政客就《蘋果日報》宣佈停刊一事發出謬論,妄稱中方“打壓新聞自由”,甚至以制裁相威脅。以所謂“新聞自由”為幌子,肆意干涉他國內政並包庇違法傳媒,在《蘋果日報》停刊這一事件的“照妖鏡”下,美西方的“雙標”面目越發清晰,其突破底線的構陷與抹黑伎倆,也進一步登峰造極。
須知,香港特區政府依法對《蘋果日報》採取行動,是依法打擊犯罪、切實維護法治與社會秩序的正義之舉,與新聞自由毫無關係。更何況,美西方標榜的所謂“新聞自由”也從來並非絕對。美西方國家自身對新聞生產都有著嚴格規管,對“言論自由”“新聞自由”都明確劃有紅線,甚至在不斷強化資訊管控,他們有何理由認為其他國家的媒體可以在“新聞自由”的旗號下肆意妄為?
在美國,儘管憲法第一修正案規定要“確保”言論、新聞自由,但美國有政府機構專門對媒體進行監管,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負責向美國的電臺、電視臺發放牌照,同時對節目內容進行了最基本的限制。“造謠”“淫穢”“恐嚇”“仇恨”等言論,就被排除在修正案保護範圍之外。美國最高法院也曾表示,當“提倡使用暴力或違法行為”的言論“目的在於煽動或造成即將發生的非法行為”並“很可能造成這樣的行為”時,這些言論不受保護。
其他國家亦是如此。在德國,否認猶太人大屠殺和以其他形式煽動針對某些族群的仇恨,最重可判處5年監禁。2018年8月,德國憲法法院在一份裁決書中說,處罰否認納粹種族屠殺的行為,才是從“根本上符合”憲法關於言論自由的條款。德國近年來還通過並實施《網路執行法》,規定社交媒體平臺需在限定時間內,回應用戶舉報的違法言論,並視情況刪除或遮罩違法言論內容。違法內容涉及仇恨性、煽動性言論,侮辱、誹謗、威脅、虛假資訊,恐怖主義犯罪和兒童色情等。如對用戶舉報的網路違法言論處理不力,相關社交媒體可能面臨最高5000萬歐元的罰款。
在法國,現行《新聞自由法》明確規定,通過媒體損害國家基本利益、教唆違法犯罪、進行誹謗侮辱、傳播虛假消息等都屬於違法犯罪行為,均要受到法律制裁。處罰方式包括罰款、有期徒刑、沒收出版物等,罰款金額可達4.5萬歐元,有期徒刑可達5年。
在所謂“新聞自由”問題上,美西方政客和媒體也充分展現著他們的雙標“技能”。其他國家的示威抗議乃至暴恐活動被其美化為“爭取自由、人權”,然而當類似行為發生在美西方國家,他們就又換了一副面孔。10年前“佔領華爾街”運動蔓延全美,美國主流媒體居然認為這“沒有新聞價值”,視若無睹、輕描淡寫;在2020年美國弗洛伊德事件引發的全美抗議示威中,大量報道抗議示威活動的記者遭到警方攻擊或逮捕。
歸根結底,一些西方政客冒天下之大不韙,以赤裸裸的雙重標準隨意詮釋“新聞自由”,一而再再而三地為《蘋果日報》之流的違法行為巧言開脫,就是唯恐香港不亂,就是妄圖打“香港牌”對中國施壓。個別西方政客嗟嘆“悲哀”云云,恐怕是擔心手中少了一個搞亂香港、圍堵中國的工具吧。
“新聞自由”不是萬能幌子,反中亂港也沒有法外權。無論打什麼幌子,違法就是違法,犯罪就犯罪,法律是唯一準繩。香港國安法實施近一年來,香港已從“黑暴”“攬炒”中走出,並迎來由亂及治的重大轉折。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在香港民心思安並進一步融入國家發展的時代強音下,奉勸少數外部勢力儘快放棄搞亂香港的政治幻想,徹底反思其充斥著漏洞和謬誤的“雙重標準”,丟掉修辭遊戲,真正以客觀和理性的姿態看待香港“一國兩制”實踐,否則必將吞下自己栽種的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