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作組織二十週年杜尚別宣言(全文)
上海合作組織二十週年杜尚別宣言(全文)
新華社杜尚別9月17日電
上海合作組織二十週年杜尚別宣言
值此上海合作組織(簡稱“上合組織”或“本組織”)成立20週年之際,成員國:
高度評價上合組織為推動和深化成員國睦鄰友好關係、鞏固地區安全穩定發揮的積極作用。
總結本組織取得的發展成就,指出成員國間開展合作大有可為。
恪守《上海合作組織憲章》《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長期睦鄰友好合作條約》《上海合作組織至2025年發展戰略》《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上海公約》《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多邊經貿合作綱要》等國際條約和本組織法律文件的原則和規定。
遵循互信、互利、平等、協商、尊重多樣文明、謀求共同發展的“上海精神”。
決心鞏固成員國間相互關係,促進人民世代友好。
奉行對外開放原則,致力於以《聯合國憲章》等公認的國際法原則為基礎鞏固世界多極化秩序和構建國際關係。
著力將上合組織地區建設成和平、合作、可持續發展、繁榮、和諧的地區。
根據2021年9月17日在杜尚別舉行的上合組織成員國元首理事會會議成果聲明如下:
一、上合組織的建立、發展建設和主要原則
上合組織在哈薩克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吉爾吉斯共和國、俄羅斯聯邦和塔吉克共和國于1996年和1997年分別在上海和莫斯科簽署的關於在邊境地區加強軍事領域信任和關於在邊境地區相互裁減軍事力量的兩個協定基礎上建立。
五國元首2000年7月5日簽署的“上海五國”杜尚別聲明指出,各方將致力於使“上海五國”成為各領域開展多邊合作的地區機制。
2001年6月15日,哈薩克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吉爾吉斯共和國、俄羅斯聯邦、塔吉克共和國和烏茲別克共和國元首在上海通過《上海合作組織成立宣言》。
建立本組織的目的是:加強成員國間的相互信任和睦鄰友好,加強多領域協作,維護和鞏固地區和平、安全與穩定,共同應對新的威脅和挑戰,鼓勵在不同領域開展有效互利合作,促進成員國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
上合組織奉行不結盟、不針對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原則,在兼顧彼此利益及對國際地區問題持有共同立場的基礎上,將根據《聯合國憲章》宗旨原則及國際法準則,同其他國家和國際組織開展廣泛合作。
《上合組織憲章》為本組織發展奠定了堅實法律基礎。20年來,本組織已成為公認的有影響力的多邊機制,構建起堅實的法律基礎和合作機制,與認同本組織宗旨和原則的國家和國際組織(機構)建立了夥伴關係。
上合組織兩個常設機構——設在北京的秘書處和設在塔什幹的地區反恐怖機構執行委員會保持高效運作,本組織還確定了徽標、旗幟和上合組織之歌。
成員國堅定遵循《聯合國憲章》、《上合組織憲章》宗旨和原則,主張相互尊重國家獨立、主權、領土完整,平等互利,通過對話和相互協商和平解決分歧,不干涉內政,不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不謀求在毗鄰地區的單方面軍事優勢。
成員國倡導在公認的國際法準則,多邊主義,平等、共同、不可分割、綜合、合作、可持續安全,反對衝突和對抗,以及全球和地區安全與穩定基礎上構建多極化世界秩序。考慮到上合組織成員國的意見,各方重申,倡議推動構建相互尊重、公平正義、合作共贏的新型國際關係,形成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共同理念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成員國願進一步加強政策溝通、安全合作、貿易暢通、資金融通、民心相通,共同構建和平、安全、繁榮、清潔的世界。
上合組織已進入發展關鍵階段。成員國認為,有必要深化和拓展本組織框架內協作,不謀求建立政治軍事同盟或超國家經濟一體化組織。
成員國尊重彼此根據歷史傳統和自身國情選擇的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道路,將繼續推動文明對話,共同實現和平、進步、和諧,構建平等夥伴關係,促進上合組織持續發展繁榮,推動落實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
成員國反對通過集團化、意識形態化和對抗性思維解決重大國際和地區問題,主張基於《上合組織憲章》原則,杜絕任何有悖本組織利益的違法行為。
成員國指出,上合組織向符合本組織法律文件規定的原則和條件,承諾遵守《上合組織憲章》宗旨和原則,以及本組織框架內通過的其他國際條約和文件規定的有關國家開放。
二、政治領域
成員國表示,他們對當今地區和國際形勢的看法接近或一致,堅持以公認的國際法、文化文明多樣性、在聯合國中心協調作用下開展國家間平等互利合作等原則為基礎,建設更具代表性的,更加民主和公平的多極化世界秩序。
上合組織主要機構(元首理事會、政府首腦(總理)理事會、外長理事會)舉行機制性會議,體現了高水準互信。保持政治對話,確保就本組織所有方面事項作出一致決定,也推動了參與方的高效協作。
成員國認為加強立法機關交流與合作,開展治國理政和發展經驗交流十分重要。
成員國高度評價派遣上合組織代表團觀摩總統、議會選舉與公投的做法。
元首們指出,中亞是上合組織的核心區,支援中亞國家維護本國及地區和平、安全和穩定,歡迎定期舉行中亞國家元首會議,支援上合組織為進一步加強該地區穩定和經濟社會發展發揮積極作用。
三、安全領域
打擊任何形式的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打擊非法販運毒品、武器彈藥、爆炸物,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保障國際資訊安全,加強邊界安全,共同打擊非法移民、販賣人口、洗錢、經濟犯罪和腐敗仍是本組織維護地區安全穩定的優先任務。
為此,成員國開展了有效合作,成員國間有關合作機制正發揮作用。成員國主張切實落實在該領域內通過的文件,並認為採取措施進一步完善上合組織在安全領域的法律基礎具有重要意義。
為完善上合組織成員國應對安全挑戰和威脅機制,研究了以下倡議:作為單獨常設機構,在杜尚別設立上合組織禁毒中心(塔吉克共和國);將塔什幹上合組織地區反恐怖機構升級為上合組織應對安全威脅和挑戰綜合中心(俄羅斯聯邦);在上合組織地區反恐怖機構基礎上設立上合組織資訊安全中心(哈薩克共和國);在上合組織地區反恐怖機構基礎上,在比什凱克設立上合組織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中心(吉爾吉斯共和國)。
成員國指出,應持續不斷合作應對各種安全威脅與挑戰,嚴格遵循國際法準則,反對實行雙重標準。
成員國強調支援多邊主義和謀求安全保障的重要性,支援通過政治與外交手段應對全球和地區挑戰。成員國支援加強協作,積極推進裁軍、軍控和防止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進程,包括在日內瓦裁軍談判會議框架內的努力。
成員國認為,繼續執行伊朗核問題全面協議至關重要,根據聯合國安理會第2231號決議呼籲相關各方嚴格履行自身義務,確保協議完整有效執行。
作為《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締約國的上合組織成員國主張恪守條約規定,全面平衡推動落實條約各項宗旨和原則,鞏固全球核不擴散體系,推進核裁軍進程,推動和平利用核能領域平等互利合作。
成員國認為,《中亞無核武器區條約》議定書對所有締約方儘快生效將為維護地區安全、鞏固全球核不擴散體系作出重要貢獻。
成員國特別指出,作為全球安全體系的重要支撐之一,《禁止生物武器公約》意義重大。強調恪守《禁止生物武器公約》,通過含有有效核查機制的公約議定書。成員國反對建立任何與《公約》功能重復的機制,包括涉及聯合國安理會有關職能。
成員國呼籲《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各締約方全面履行公約,使其成為裁軍和防擴散領域的有效機制。成員國強調儘快銷毀所有已申報的庫存化學武器十分重要,重申支援禁止化學武器組織,支援通過協商決策,解決本組織內分歧,確保組織完整性並根據公約有效開展工作。
成員國支援防止外空武器化,認為嚴格遵循和平利用外空的現行法律體系至關重要,強調有必要簽署具有強制性法律效力的國際文書,提高透明度,為防止外空軍備競賽和首先在外空部署武器提供有力保障。
(一)阿富汗和地區安全
成員國認為,在恪守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準則基礎上,通過政治外交手段解決地區衝突是唯一方案。
成員國認為,儘快協調阿富汗局勢是維護和鞏固上合組織地區安全與穩定的重要因素之一。成員國支援阿富汗成為獨立、中立、統一、民主、和平的國家,消除恐怖主義、戰爭和毒品。
成員國認為,在阿富汗建立由阿富汗社會各民族、宗教和政治力量代表參與的包容性政府十分重要。
成員國強調,本地區國家和阿富汗鄰國多年來給予阿富汗難民的友好對待和切實幫助具有重要意義,認為國際社會為協助難民體面、安全、可持續地返回祖國所作的努力十分重要。
(二)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
成員國嚴厲譴責任何形式的恐怖主義,肯定成員國及其主管機關在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問題上發揮關鍵作用。
成員國重申,應在包括落實現有反洗錢和資恐領域國際標準背景下共同打擊恐怖主義及其融資,阻止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思想傳播,認為上合組織成員國加入《實現無恐怖主義世界行為準則》具有重要意義。
成員國指出,決不允許以打擊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為藉口干涉別國內政,堅決反對利用恐怖、極端和激進組織牟取私利。
成員國重申,上合組織地區反恐怖機構在合作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維護地區安全方面發揮著特殊作用,並將進一步挖掘主管機關在上述領域合作的潛力。成員國高度重視落實《上合組織成員國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2022年至2024年合作綱要》。
成員國相信,根除恐怖主義存在的社會基礎,包括消除貧困、失業、文盲應是全球反恐鬥爭的重要方向。成員國將加大努力,杜絕在本國境內策劃、資助恐怖主義活動以及為恐怖分子提供庇護,深化合作,查明、預防並制止參與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的組織和個人的活動。
成員國認為,根據聯合國安理會第2396號決議和上合組織成員國法律,以負責任的態度幫助從恐怖活動活躍地區返回的本國公民重返社會十分重要。
成員國將共同抵禦極端主義和分裂主義思想蔓延,特別是在青年人中的傳播,採取措施預防宗教不寬容、暴力民族主義、種族歧視、排外主義、法西斯主義和沙文主義思想。成員國將一如既往落實《上合組織成員國元首致青年共同寄語》實施綱要。
成員國強調,必須共同加大努力,防止和切斷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思想傳播。成員國相信,宣揚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思想,任何對恐怖主義進行新聞宣傳以及為其開脫的行為都將為極端情緒蔓延和恐怖組織招募人員創造條件。
成員國將繼續舉行主管機關聯合反恐演習,包括即將舉行的“帕比-反恐-2021”演習。各方將繼續合作查明和阻止利用網際網路從事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活動,並協同做好人員培訓等工作,提升主管機關人員相關能力。
成員國強調,為應對化學和生物恐怖主義的威脅,有必要在日內瓦裁軍談判會議上就制止化學和生物恐怖主義行為的國際公約啟動多邊談判。
成員國將繼續就邊防問題進行有效合作,包括開展聯合邊防行動,交流有關參與恐怖活動的人員情報,並通過有效的邊境管控,對跨國恐怖主義犯罪進行聯合調查,以防止外國恐怖分子和恐怖團夥的活動和跨境流動。
(三)國際資訊安全
成員國強調,現代資訊通信技術為全人類發展創造新的優勢和前景,反對以任何藉口採取歧視性做法,阻礙數字經濟和通信技術發展。
成員國對資訊安全領域面臨的日益嚴重的威脅表示嚴重關切,包括將資訊和通信技術用於犯罪目的。這些威脅達到了全球和跨國層面,破壞了國際和平與安全。解決這些問題需要共同努力和廣泛的國際合作。
成員國堅決反對資訊和通信技術領域軍事化,認為應確保將現代技術用於和平目的,在尊重國家主權和不干涉他國內政的原則基礎上建立安全、公正、開放的資訊空間。
成員國將根據《上合組織成員國保障國際資訊安全2022-2023年合作計劃》及其他本組織文件,繼續開展務實合作,共同努力保障國際資訊安全。
成員國重申聯合國在應對資訊空間威脅方面的關鍵作用,支援在這一領域制定國家負責任行為的普遍規則、原則和規範,歡迎在聯合國主導下啟動制定關於打擊資訊和通信技術犯罪的全面國際公約。成員國將繼續在聯合國和其他國際平臺的相關談判機制框架內開展合作。
成員國支援各國主管部門在普及數字知識方面加強合作,以消除數字鴻溝。
成員國主張,各國在管理網際網路方面享有平等權利,並擁有網路主權。
(四)禁毒合作
成員國指出,麻醉藥品的非法販運和非醫療目的濫用嚴重威脅國際和地區安全與穩定、國家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人民健康和福祉,以及行使基本人權和自由。成員國強調,應合力打擊非法販運毒品,支援繼續在該領域開展務實合作。
成員國重申,將堅定維護以國際法準則和原則以及聯合國有關公約和上合組織法律文件為基礎的現行國際禁毒體系,認為國際禁毒公約及其他相關法律文件十分重要,應採取措施建立有效工作機制,共同應對毒品威脅,共築打擊麻醉藥品、精神藥物及其前體的非法種植、生產、加工和販運的可靠屏障,並遏制吸毒蔓延。
成員國認為,有必要繼續落實現行措施,消除與非法種植、擴散毒品原植物、生產鴉片和大麻類麻醉藥品和合成毒品有關的毒品威脅,包括通過網路販毒。
成員國認為,重點是繼續開展合作,切斷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及其前體的渠道,包括開展“蛛網”禁毒行動,提升執法部門人員專業技能,在降低毒品需求、舉辦教學和科研學術活動等領域深化合作。
成員國將繼續共同抵制非醫療目的使用麻醉藥品合法化的企圖,認為毒品合法化是不可接受的,將嚴重損害聯合國三大禁毒公約基礎。
考慮到毒品犯罪與其他形式有組織犯罪和恐怖活動的相互關聯,成員國高度重視切斷毒品貿易資金來源。
成員國支援上合組織同聯合國毒品與犯罪問題辦公室,繼續舉辦包括中亞地區禁毒資訊協調中心參與的高級別活動。
(五)防務合作
成員國將進一步開展防務領域合作,包括人員培訓和加強各國武裝力量建設,以增強信任措施,維護地區和平與穩定,應對安全威脅與挑戰,為上合組織的可持續發展創造有利條件。
成員國支援同聯合國加強維和領域合作,將就維和行動交流經驗,為聯合國維和特派團培訓軍事人員。
成員國強調,定期舉行“和平使命”聯合反恐演習十分重要,有助於鞏固協作打擊國際恐怖組織武裝方面的合作,改進打擊恐怖主義方式。
成員國注意到“和平號角”軍樂節活動對加強上合組織國家防務部門合作所作的貢獻。
成員國指出,考慮到各類傳染病可能再度引發疫情,應開展軍事醫學領域合作。
(六)打擊有組織犯罪和反腐敗
成員國強調,打擊有組織犯罪和經濟犯罪是上合組織框架內的重要任務之一。
成員國認為,建立該領域國際合作新機制有助於共同挖掘和增強有效把握機遇的能力,應對新的威脅和挑戰。
成員國強調,任何形式的腐敗均威脅國家和地區安全,導致國家治理效率降低,對各國國際形象和投資吸引力產生消極影響,阻礙各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成員國支援進一步加強反腐敗領域國際合作,提高聯合國在全球反腐敗鬥爭中的權威和作用,支援聯合國相關公約。
(七)法院協作
成員國認為,上合組織各成員國最高法院院長會議機制為完善保護人權和自由,提高公正性、合法性和法治性等領域合作提供了可靠平臺。該機制幫助成員國法院協調工作方法,提高司法協作效率,為深化司法改革創造條件。
成員國將加強資訊交流,並在司法和專家領域採取同步措施,包括開展聯合行動。
成員國高度重視最高法院間審判領域合作,認為這是加強上合組織框架內互信和睦鄰友好的有效因素。
(八)檢察機關合作
成員國表示願拓展法律合作渠道,提高合作效率,推動檢察機關開展直接合作。
成員國將致力於就上合組織成員國現行司法檢察實踐、打擊犯罪、與跨國非法活動有關的資訊建立可靠和快速的法律資訊交流機制。
成員國將加強檢察機關在調研領域的多邊交流,借鑒各成員國在檢察工作中有益經驗,完善旨在提高成員國檢察專家業務水準的人員培訓計劃。
(九)司法領域合作
成員國強調,在尊重、保護和保障所有公共、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領域人權的基礎上建立法治,是成員國穩定、可持續、成功發展的重要因素。
成員國支援就規範活動、法律援助、民眾法律教育等領域交流經驗開展合作,並繼續致力於根據有關國家法律,建立線上法律資訊交流平臺。
四、經濟合作
成員國認為,在平等、公平競爭、相互尊重和互利原則基礎上發展經貿合作、創造有利的貿易和投資條件是一項首要任務。
成員國注意到,世界經濟仍舊面臨諸多挑戰,可持續平衡增長受到阻礙。新冠肺炎疫情和包括單方面限制貿易的保護主義抬頭使全球經濟前景雪上加霜。管控氣候變化、資源枯竭、環境退化導致的金融和經濟風險,以及為可持續發展提供資源十分重要。
成員國認為,繼續發揮上合組織在發展過程中積累的巨大經濟合作潛力具有重要意義。有效落實貿易和經濟領域已通過的長期綱要和計劃具有優先意義,能夠促進本組織成員國和整個地區的社會經濟發展。
成員國將進一步加強在貿易、產業、交通、能源、金融、投資、農業、海關、電信、創新等共同感興趣領域的合作,通過先進、資源節約、節能、綠色和低排放技術,致力於提高人民福祉和生活水準,確保成員國可持續發展。
哈薩克共和國、吉爾吉斯共和國、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俄羅斯聯邦、塔吉克共和國、烏茲別克共和國重申支援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出的“一帶一路”倡議,肯定各方為共同實施“一帶一路”倡議,包括為促進“一帶一路”建設與歐亞經濟聯盟建設對接所做工作。
成員國支援廣泛開展國際合作,在不危害環境和人口健康的前提下解決資源供給問題,在確保各國平等和公平分享經濟全球化成果基礎上,實現可持續和高品質經濟增長。
成員國認為應利用地區國家、國際組織和多邊機制的潛力,根據國際法準則,特別是平等、相互尊重和考慮國家利益的原則,在歐亞地區構建廣泛、開放、互利和平等的協作空間。鑒此,成員國注意到在上合組織、歐亞經濟聯盟、東盟國家及其他相關國家和多邊機制參與下建立大歐亞夥伴關係的倡議。
成員國強調,在制定和實施國家發展戰略、數字經濟規劃,以及引進創新技術方面交流經驗十分重要,有利於共同彌合成員國間的數字技術鴻溝。
(一)應對新冠肺炎疫情
成員國認為,新冠肺炎疫情大流行給全球經濟社會帶來挑戰,使各國經濟遭受重大損失,為全球經濟增長帶來重大影響,導致失業率急劇上升,阻礙貿易發展。疫情給全球帶來的後果仍未完全消除,世界經濟仍面臨嚴峻挑戰。
為此,成員國強調,上合組織應重點加強與擺脫危機、降低其消極影響相關的共同行動的協調,落實有助於工業生產關鍵部門、農業及服務業實現穩定的共同行動計劃,以確保各國經濟的可持續平衡增長。
(二)財金領域合作
成員國將繼續加強財金領域互利合作,交流先進經驗和資訊,努力為金融服務市場的發展創造有利條件,吸引投資,完善支付結算體系及其他金融經濟關係。
成員國支援進一步加強本組織在保障財金領域務實合作方面的作用,以為本地區內銀行間關係發展創造有利條件,加強本地區國家金融市場間聯繫。
成員國將研究使用上合組織成員國間本幣結算,擴大在國家支付卡系統運作、支付和金融監管領域創新方面交流經驗的可能性。
成員國認為,上合組織與國際金融機構和開發機構建立合作關係具有重要意義。
(三)金融機制
為落實高層共識,做好項目融資保障,成員國將繼續就建立上合組織開發銀行和發展基金(專門賬戶)問題進行磋商。
將繼續在本地區現有多邊銀行和金融機構框架內開展合作,為聯合項目提供融資保障。
(四)實業家委員會和銀行聯合體
成員國將繼續發揮上合組織實業家委員會和銀行聯合體潛力,提出實業界合作倡議,實施本地區金融、高科技、基礎設施聯通、能源、農業、投資等領域合作項目。
成員國認為,上合組織實業家委員會和銀行聯合體參與形成有效機制,支援區域間經濟合作和民營企業倡議十分重要。
成員國認為,有必要確定上合組織國家間和本國發展機構的建議舉措順序,以便在緊急情況和疫情形勢下,實施對本組織所有國家都具有優先重要性的項目,並由上合組織國家銀行機構共同出資。
(五)貿易和投資
成員國重申,繼續完善全球經濟治理體系十分重要,將繼續維護和鞏固以世界貿易組織的原則和規則為基礎的開放、透明、公正、包容、非歧視的多邊貿易體制,促進開放型世界經濟發展,反對破壞多邊貿易體制、威脅世界經濟的單邊保護主義行為。
成員國呼籲提高世貿組織作為討論國際貿易議題和制定多邊貿易規則的關鍵平臺的效率,強調有必要儘快對世貿組織進行包容性改革,推動其自身發展適應當今經濟形勢,並有效履行監督、談判、爭端解決等職能。
成員國認為,在上合組織框架內發展服務領域和服務貿易,支援中小微企業發展,及推動電子商務合作對促進經濟、增加就業、增進民生福祉具有重要意義。
成員國指出,應共同採取措施,支援企業實施聯合投資項目,提升出口導向型潛力。
成員國將繼續制定鼓勵和保護相互投資的文件,以營造良好的投資環境。
成員國支援為經貿和投資發展創造良好條件,以逐步實現《上合組織憲章》規定的商品、資本、服務和技術的自由流通,支援繼續制定本地區貿易便利化解決方案。
(六)中小企業
成員國強調,支援中小企業發展對於促進經濟增長、擴大就業至關重要。為此,成員國支援建立並保持經濟實體和實業界間的直接聯繫,包括舉辦經濟和商業論壇。
成員國認為,應定期舉辦上合組織創業論壇和創新創業大賽,鼓勵青年創業。
成員國指出,在保護智慧財產權領域開展合作具有現實意義,包括在保護智慧財產權和發展智慧財產權制度方面交流經驗。
(七)工業
成員國支援通過舉辦展會、展覽等方式在上合組織框架內推進工業企業及工業領域合作。
成員國指出,應加強高新技術和技術成果產業化領域合作,就產業園區和工貿集群建設交流經驗。
成員國決定建立上合組織成員國工業部長會議機制。
(八)農業和偏遠地區發展
成員國支援進一步加強上合組織在保障糧食安全、穩定全球糧食市場、促進綠色和有機食品生產等方面的作用。
成員國指出,加強農業合作非常重要,將在農產品生產和貿易、動植物檢疫安全、跨境動物疫病防控、種植業、育種業和畜牧業經驗交流、農業領域科學研究、農業數字化、“智慧”農業和農業創新技術應用、有機產品生產、農業各領域聯合項目的實施等方面開展合作。
成員國認為,上合組織應與聯合國世界糧食計劃署和農業領域其他國際組織建立合作關係。
成員國注意到,縮小上合組織國家城市中心居民與偏遠和農村地區居民在獲得經濟、社會和其他福利方面的差距問題非常重要。為實現這些目標,成員國將利用包括數字技術與創新研發在內的成就和最佳實踐,支援區域、偏遠地區以及農村地區的發展。為此,成員國強調,應切實落實關於數字化時代發展偏遠和農村地區的共識。
(九)交通領域合作
成員國強調,有必要高效利用上合組織過境運輸潛力,構建地區過境運輸走廊,實施大型項目,促進本地區交通互聯互通。
成員國指出,應繼續落實國際道路運輸便利化方面共識,定期舉行相關聯合委員會會議。
成員國強調,為發展公路和鐵路交通、多式聯運交通走廊、物流中心,應新建和改造現有國際線路,採用數字創新和節能技術,按照先進的國際做法優化通關手續,共同實施旨在有效利用上合組織成員國過境運輸潛力的其他基礎設施合作項目。
成員國指出,有必要同國際金融機構和相關地區機構加強務實合作,吸引資金用於實施合作項目。
成員國歡迎將於2021年在中國舉辦的第二屆聯合國全球可持續交通大會,期待會議取得積極成果。
(十)能源合作
成員國強調,有必要擴大能源領域互利合作,包括更廣泛利用可再生和可替代能源,支援更廣泛地應用各種低成本和環境友好技術,減少環境污染,促進能源安全,使用清潔環保能源,向能源高效型經濟轉變。成員國強調,共同研究擴大上合組織成員國電網的區域間互聯互通具有重要意義。
成員國將在相互尊重和深化相互合作的基礎上對接國家能源戰略,以發展可持續能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在兼顧各成員國利益基礎上,繼續推動能源領域全面對話,推動能源生產國、過境國和消費國間開展務實合作。
成員國決定建立上合組織成員國能源部長會議機制。
(十一)海關合作
成員國認為,開展海關領域合作具有重要意義。智慧財產權保護、跨境貨物和交通工具資訊的電子數據交換,風險管理系統發展和應用,打擊海關違法行為等合作對拓展海關領域合作十分必要。
成員國將致力於簡化通關手續,通過風險管控系統開展海關監管聯合活動,以確保國際供應鏈安全,打擊海關領域違法行為,就海關法規政策調整交流資訊,就貿易便利化和海關執法交流最佳做法。
(十二)數字化和創新發展
成員國強調,創新作為中長期經濟增長和全球可持續發展的關鍵驅動力,具有重要意義。
成員國注意到,需要有針對性地應對成員國間數字鴻溝帶來的經濟社會影響,強調深化數字經濟領域互利合作、經驗交流,以及利用數字技術促進發展的重要性。成員國反對以任何藉口採取歧視性做法,阻礙數字經濟和通信技術發展。
成員國認為,科研和教育機構等應繼續開展互學互鑒,進行數字化、創新和資訊通信技術領域聯合研究。
五、人文領域
成員國相信,不斷發展上合組織框架內人文合作仍是本組織的優先任務。過去一段時期,成員國在文化、教育、科技、衛生、環保、旅遊和體育等領域成功開展了高水準合作。
(一)文化
成員國強調,上合組織框架內的文化合作作為增進各國人民相互了解的有效因素具有巨大潛力。成員國指出,在相互尊重、包容各國傳統和價值觀,通過合作實現文化融合方面,本組織為國際社會樹立了典範。
成員國將繼續採取措施,深化在音樂、戲劇和造型藝術、文學、電影、檔案、博物館和圖書館等領域合作。
成員國將繼續開展合作,進行聯合考古,保護和修復成員國文化古跡和遺產,包括共同申請和推動將其列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名錄。
(二)教育
成員國支援深化教育領域合作並將進一步採取措施,研發創新教育技術,使用新的資訊通信和多媒體技術,保障優質教育,優化職業教育培訓。
成員國強調,上合組織大學繼續開展活動十分重要,包括吸收感興趣的國家參與其工作。
(三)科技合作
成員國指出,科技領域合作符合所有成員國的利益,對各國經濟發展十分重要。
成員國認為,有必要依照本國法律確定科技合作優先領域,包括研究建立該領域聯合項目融資機制的可行性。
(四)衛生和防疫
成員國強調,在新冠肺炎疫情大流行背景下,上合組織框架內衛生防疫領域合作彰顯重大現實意義。
成員國向在抗擊新冠肺炎疫情艱難條件下奮戰的醫務工作者、醫學專家、科研人員深表感謝。
成員國認為,在傳染病預防、流行病監測、非傳染性慢性病預防、母嬰健康等領域繼續合作具有重要意義。成員國注意到應在衛生保健領域引入新的遠端技術,支援上合組織成員國衛生部門在遠端醫療領域建立合作關係。
成員國注意到,在應對傳染病方面的合作為本地區有效應對新冠肺炎等大規模傳染病的暴發作出了重大貢獻。
成員國反對與新冠肺炎疫情有關的污名化,強調應進一步加強國際合作,共同防止疫情蔓延,合力應對疫情對世界政治、經濟和社會的影響。
(五)環境保護、氣候變化
成員國指出,應在環境保護、生態環境安全和應對氣候變化、保護和利用生物多樣性等領域開展合作並及時交流經驗和資訊。成員國意識到,安全飲用水源、基本防疫設施和衛生服務不足是當今嚴峻挑戰,應高度重視可持續發展和水資源一體化治理。
成員國相信,不應利用氣候議程採取限制貿易和投資合作的措施。成員國將努力與有關國際機構開展積極對話,為環保領域聯合項目及計劃投融資,引進新的綠色清潔技術,提高綠色經濟的比重。
(六)緊急情況
成員國指出,在共同應對自然和人為災害威脅及快速反應方面繼續開展合作十分必要。
成員國強調,應繼續努力降低災害風險和提高應急能力,願加強情報資訊交流、人員培訓、聯合救災搶險演練等領域合作,推動邊境地區應急處突合作,加強與聯合國及其他國際地區組織在該領域合作。
(七)提高婦女地位
成員國強調,應保障婦女廣泛參與政治、經濟、社會和其他領域活動,認為在上合組織框架內定期舉行婦女論壇、大會和相關會議十分重要。
(八)民間外交
成員國歡迎有關民間外交機構為增進互信、加深了解、密切人文交往開展的工作,鼓勵民間外交機構和文化中心舉辦論壇、會議和其他活動。
(九)人權
成員國根據《聯合國憲章》原則,重申人權的普遍性、不可分割性、相互依存性和相互關聯性,強調尊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義務,反對在人權問題上採用雙重標準,反對以保護人權為藉口干涉別國內政。
成員國指出,必須嚴格和一貫地尊重各國的歷史傳統和主權平等。
(十)地方合作
成員國支援在上合組織地方領導人論壇機制框架內開展地區和行政主體間合作。
(十一)媒體
成員國認為,上合組織在新聞宣傳領域的重要任務之一是在本地區和世界打造上合組織積極、真實的形象。為此,成員國將推動媒體間接觸交流,為媒體定期提供關於本組織當前工作,以及政治、經濟、人文領域合作成果的詳實材料,並推動國際媒體對本組織的宣傳報道。
(十二)青年
成員國指出,上合組織青年委員會為團結青年積極開展工作。支援成員國青年創業並制定有助於提高青年企業家在上合組織地區開展經濟活動能力的特別方案。
(十三)體育
成員國認識到,體育是促進和平、社會融合和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工具之一,重申願加強體育領域合作,強調不應將運動員和體育賽事政治化,將積極促進奧林匹克運動和殘疾人奧林匹克運動發展。成員國認為,2022年冬季奧林匹克運動會和冬殘奧會將增進各國人民之間的友誼、相互理解與和諧。
(十四)旅遊
成員國致力於在現有歷史文化和經濟聯繫基礎上強化和拓展旅遊領域的平等互利合作,建立共同旅遊空間,加強旅遊交流,創造新的就業崗位,增加收入,提高民眾的生活水準和品質。
成員國願推動旅遊企業同相關行業建立直接聯繫,開展旅遊職業教育機構合作,共同培養高水準專業人才,吸引投資建立並完善旅遊基礎設施,推動研究智慧旅遊領域合作的可行性,開展旅遊城市間的互動與合作。
成員國支援進一步推介上合組織各民族豐富的歷史文化遺產,發掘本組織國家城市和地區的旅遊潛能,建立文化和旅遊領域開展合作的補充機制,包括採用宣佈上合組織旅遊和文化之都這一做法。
(十五)上合組織論壇
成員國高度重視進一步發展上合組織論壇這一多邊公共專家諮詢機制。建立該機制的目的是為上合組織各項活動,成員國、觀察員國和對話夥伴科研和智庫間的合作提供學術支援。
成員國指出,上合組織成員國經濟問題研究和分析中心開展合作具有重要意義,有助於結合全球和區域發展進程,綜合分析影響上合組織經濟合作的因素。
六、國際活動
成員國指出,對同其他國家、國際和地區組織開展合作持開放立場是上合組織的重要原則。
(一)觀察員國和對話夥伴
成員國高度重視上合組織觀察員國和對話夥伴參與上合組織經濟和人文領域活動和項目,支援繼續同上合組織觀察員國和對話夥伴開展協作,發揮有關國家在高科技、農業、交通和投資等領域潛力,實施聯合項目,促進本地區共同發展與繁榮。
(二)聯合國
成員國強調,上合組織國際活動的優先方向是同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在應對新挑戰和新威脅、經濟、社會、人文等領域強化聯繫。
成員國認為,聯合國作為具有公認合法性綜合性的組織,在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促進普遍發展、深化國際合作方面發揮著核心作用。因此,成員國支援通過逐步改革增強聯合國的權威和效力,不斷提升聯合國妥善、及時應對威脅和挑戰的能力。
成員國強調,聯合國大會通過《聯合國同上海合作組織的合作》決議體現了兩組織間對話的高水準,也表明國際社會對上合組織為落實聯合國宗旨、任務和議程所作貢獻的認可。
成員國認為,落實聯合國大會和聯合國安理會關於打擊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的決議、《聯合國全球反恐戰略》具有重要意義,同時要兼顧各國經驗和國情。成員國呼籲早日在協商一致基礎上通過《聯合國全面反恐公約》。
成員國支援聯合國全球契約組織在人權、勞動關係、環境保護和反貪腐領域的倡議。
成員國注意到吉爾吉斯共和國、塔吉克共和國和哈薩克共和國分別有意競選2027年至2028年、2028年至2029年和2039年至2040年聯合國安理會非常任理事國。
七、結語
成員國將一如既往地發展上合組織,使其成為以《聯合國憲章》及國際法為基礎的更具代表性和更公平的國際秩序支柱之一。
總結過去20年經驗並展望未來,成員國堅信,上合組織的工作成果有助於將本地區建設成為持久和平與和諧的地區。
成員國高度評價塔吉克共和國2020年至2021年上合組織輪值主席國工作及取得的成果。在上合組織成立20週年之際,這些成果有助於進一步鞏固成員國人民間的相互信任與理解、促進建設性和有效合作、加強睦鄰友好關係。
在上合組織成立20週年之際,我們,各成員國領導人宣佈,本組織將朝著其締造者所宣佈的崇高目標和任務邁進,為和平、合作與發展事業作出自己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