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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立法保障養老保險“全國一盤棋”

2022-03-01 09:10:00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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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立法保障養老保險“全國一盤棋”

  今年1月起養老保險全國統籌

  □ 本報記者  朱寧寧

  來自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消息顯示,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養老保險從今年1月啟動實施全國統籌。

  養老金是老百姓的“養命錢”,社保基金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隨著我國社保事業的快速發展,養老保險已經覆蓋10億人以上。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工作。作為一項重要的民生制度改革,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工作近年來穩步推進。近日印發的《“十四五”國家老齡事業發展和養老服務體系規劃》提出,儘快實現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

  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改革的法律依據來自2010年頒布的社會保險法。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此外,《法治社會建設實施綱要(2020—2025年)》要求完善社會重要領域立法,養老保險領域法治建設無疑屬於範疇之內。

  實現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法治保障不可缺少。業內人士近日接受《法治日報》記者採訪時呼籲,從多方面持續推進養老保險領域法治建設,為全國統籌後的基金運作機制法治化提供必要保障。

  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勢在必行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20世紀90年代建立以來,從縣級統籌起步,逐步提高統籌層次。2020年年底,各省份都實現了基金省級統收統支,解決了省內地區間基金負擔不均衡的問題。

  但是,由於我國區域之間發展不平衡,經濟發展水準、人口年齡結構等存在差異,各省之間養老保險基金結構性矛盾日益突出,一些省份基金結余比較多,而一些人口老齡化程度比較重的省份,養老保險基金的支出壓力比較大。

  “在這種情況下,需要儘快實現全國統籌,在全國範圍內調劑使用基金。”據人社部養老保險司副司長亓濤介紹,2018年7月,我國建立實施了基金中央調劑制度,適度均衡了省際之間養老保險基金負擔,邁出了全國統籌的第一步。2018年至2021年,中央調劑制度實施四年間,共跨省調劑資金6000多億元,其中2021年跨省調劑的規模達到2100多億元,有力支援了困難省份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全國統籌制度實施後,將在全國範圍內對地區間養老保險基金當期餘缺進行調劑,用於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這就在制度上解決了基金的結構性矛盾問題,困難地區的養老金髮放更有保障。”亓濤說。

  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法定化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資金在全國範圍內互濟餘缺,有利於發揮基金的規模效應,增強支撐能力。那麼,對於職工個人來說,會帶來哪些影響?又意味著什麼?

  “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健全和完善的重要舉措。對於個人來說,意味著會有更多的群體從中受益,養老待遇將更加公平。”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社會法室副主任王天玉說。

  王天玉舉例說,這種益處體現在多個方面,比如,養老金更有保障,降低參保人因自己所在的個別地方養老基金收不抵支而遇到風險。又如,會更加方便人員的流動。養老金實現全國統籌,參保人員通過一套統一的全國資訊系統,到哪都可以方便地辦理各種手續,進行連續繳費。“形象點兒說,就是勞動者的養老金不會因流動就業而受影響,退休了,不管人在哪,也都可以方便地領到養老金。”王天玉說。

  需要指出的是,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後,並不意味著大家拿到手的養老金會一樣多。

  據了解,當前我國養老保障體系可以簡單概括為“三支柱”。第一支柱也是基礎支柱,是政府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這部分目前佔主導地位,佔比達70%;第二支柱是作為補充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主體是用人單位,起到提高養老待遇的作用;第三支柱則是規模較小的個人儲蓄型養老保險與商業養老保險,這部分主要是個人行為。

  “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涉及的只是基本養老保險部分,目前不能實現繳費相同和待遇相同,這是各地區收入水準、繳費基數、繳費年限等多種因素決定的。”王天玉指出,現行的基本養老保險採取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方式,資金籌集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個人從社會統籌部分得到的養老金與繳費年限、繳費水準等相關,而這些都是因人而異的,因此,即便基本養老保險實現了全國統籌,每個人到手的養老金也會不同。

  值得一提的是,社會保險法第十八條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準。

  在王天玉看來,養老金待遇水準調整機制法定化至關重要。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後,將更有條件測算出全國性待遇調整。應形成法定計算公式,將經濟工資、物價變化予以指標化,才能實現可預期的養老金額度浮動機制。

  儘快完善基本養老保險法律制度

  為了確保養老金能足額按時發放,據悉,目前,財政部正在抓緊研究制定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相關配套文件,測算資金調撥規模,合理調劑地區間基金餘缺。同時加強對地方實施工作的跟蹤指導,及時調整完善政策舉措。人社部也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全國統籌調劑資金的管理,確保基金安全、調撥順暢。

  “全國統籌制度實施以後,將建立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支出責任分擔機制。”亓濤表示,一方面,中央財政對養老保險的補助力度不會減小,保持穩定性和連續性。另一方面,在此基礎上,地方政府的支出責任將更加明確,各級政府的責任都將進一步壓實。

  中央與地方責任分配這一政策的法律依據來自於社會保險法。該法第十三條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養老保險全國統籌之後,中央政府對養老保險的補助責任與地方政府的支出責任以及各項責任的額度確定、執行程式、調整機制,都應逐步實現制度化、規範化,最終在法律上予以確定。”王天玉強調說。

  據悉,全國統籌以後,人社部將通過加強對養老保險政策、基金管理、經辦服務、資訊系統等方面的統一管理,將有利於進一步提升整體保障能力,增強制度的統一性和規範性,更好地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為參保企業和參保人員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務。

  “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後,要儘快實現基金運作機制法治化,基金管理機構的職權職責、內部合規和外部監管、工作機制和省級調劑、資訊公開等都需要加快制度建設。”王天玉建議,以社會保險法為基礎,制定全國養老保險基金運作及監管的法律或專門行政法規。

  王天玉同時指出,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是實現全民參保的重要步驟。在此基礎上,應逐步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合併,建立“全民基本養老保險”,儘快制定基本養老保險單行法。

[責任編輯:楊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