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進一步加強疫情防控期間社會面秩序管理
為嚴格落實上海各項疫情防控措施,儘早恢復正常生產生活和社會秩序,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傳染病防治法》《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按照上海市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現就進一步加強疫情防控期間社會面秩序管理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嚴格遵守各項法律法規和上海疫情防控規定,按照分區分類差異化防疫管理要求,嚴格落實相關管控措施。
二、禁止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因疫情防控、生活保障、城市運作、應急處置、緊急就醫等需要的除外。交通管制措施根據疫情防控形勢動態調整。
三、嚴禁實施下列行為:
(一)封控區內人員在封閉管理期間擅自出戶;
(二)封控區和管控區內人員在居家健康監測期間,擅自離開居民小區/自然村(單位、場所),或者進行聚集活動;
(三)防範區內人員擅自進入封控區、管控區,或者防範區場所未合理控制人員數量;
(四)違反隔離管控規定,故意破壞門磁、封條擅自出入;
(五)拒絕接受防疫部門、醫療機構組織的核酸檢測、抗原檢測;
(六)新冠病毒陽性感染者拒絕按規定接受隔離治療,密切接觸者等人員拒絕按規定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或健康監測;
(七)接受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人員,符合出院或者解除醫學觀察標準,拒絕出院或者解除醫學觀察;
(八)在醫院、方艙、隔離點等救治隔離場所,或者居住小區、單位等其他場所,辱罵、毆打醫務人員、社區工作者、志願者等防疫工作人員,或者起鬨鬧事,擾亂公共秩序;
(九)編造、故意傳播涉疫虛假資訊,偽造、變造或者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核酸檢測證明、道路通行證等證明文件;
(十)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防疫措施的行為。
四、違反本通告規定的,公安機關將嚴格依法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請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群眾全力守“滬”、同心抗疫,維護好疫情防控期間的社會秩序,為早日取得疫情防控勝利共同努力。(總臺記者 俞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