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安全法》實施:實現網路安全的法治保障
源於我國面臨國內外網路安全形勢的客觀實際和緊迫需要,2016年11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以下簡稱“網安法”)經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已于2017年6月1日施行。網安法為我國有效應對網路安全威脅和風險、全方位保障網路安全提供了上位法依據。
一、戰略發佈:不斷強化網安法提出的原則和政策
2016年12月27日發佈的《國家網路空間安全戰略》,是我國首次發佈關於網路空間安全的戰略。戰略與網安法提出的構建網路空間的“和平、安全、開放、合作”原則相銜接,從國家戰略層面詮釋了網安法主張的網路空間主權原則,將“堅定捍衛網路空間主權”作為九大戰略任務之首,強調“根據憲法和法律法規管理我國主權範圍內的網路活動,保護我國資訊設施和資訊資源安全,採取包括經濟、行政、科技、法律、外交、軍事等一切措施,堅定不移地維護我國網路空間主權。堅決反對通過網路顛覆我國國家政權、破壞我國國家主權的一切行為”;戰略將“保護關鍵資訊基礎設施”作為九大戰略任務之三,進一步拓展了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的外延,將重要網際網路應用系統納入其中,強調著眼識別、防護、檢測、預警、響應、處置等環節,建立實施關鍵資訊基礎設施保護制度;同時,戰略再次強調要建立實施網路安全審查制度,加強供應鏈安全管理。
2017年3月1日發佈的《網路空間國際合作戰略》,全面宣示了我國在國際網際網路治理問題上的基本原則和行動要點,奠定了我國在國際社會競爭中的話語權和軟實力。該戰略站在各國共同維護網路空間安全的角度,重申了網安法的和平、主權原則;戰略主張的“促進企業提高數據安全保護意識,支援企業加強行業自律,就網路空間個人資訊保護最佳實踐展開討論。推動政府和企業加強合作,共同保護網路空間個人隱私”的行動倡議與網安法第四章“網路資訊安全”的個人資訊保護規定緊密契合。
這兩個戰略開啟了我國網路空間治理的全新範式,鞏固和強化了網安法構建的由內而外、自上到下的原則和政策,為我國網路安全相關政策和配套法律的出臺指明瞭方向,有助於繼續深入推進網路主權保障、關鍵資訊基礎設施保護、個人資訊保護、國家安全審查等方面的法律構建。
二、配套規定出臺:有效銜接網安法構築的制度和規則
網安法從運作安全、資訊安全和事件應對三個維度立體化、全方位保護網路安全。相關部門正制定或出臺相應的下位法與之配套,切實保障網安法的可操作性,避免流於表面化。
在網路運作安全方面,網路安全審查和關鍵資訊基礎設施保護制度是下位法制定的重點。網安法第35條規定應該對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的網路產品和服務進行國家安全審查,該條已在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2017年5月2日發佈的《網路產品和服務安全審查辦法(試行)》中進行了具體規定,該規定是首個正式生效的網安法重要配套規定,並已于6月1日同步施行。該辦法旨在提高網路產品和服務安全可控水準,防範供應鏈安全風險。根據該辦法,關係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資訊系統使用的重要網路產品和服務以及關鍵資訊基礎設施運營者採購的網路產品和服務,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都要經過網路安全審查;網路安全審查重點在於網路產品和服務的安全性、可控性。
資訊安全等級保護制度是國家對基礎資訊網路和重要資訊系統實施重點保護的關鍵措施。我國的資訊安全等級保護工作初步實現了標準化、規範化,但是仍呈現體系不完善、重點不突出、保護效果不佳、保護對象不完整等問題。網安法第21條提出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第31條進一步要求關鍵資訊基礎設施要落實國家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突出保護重點,是深化資訊安全等級保護制度、保護國家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和大數據安全的迫切需要。為落實網安法第21條和第31條的規定,必須科學合理地推動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演進與變革,構建和完善等級保護2.0制度體系。
網安法第31條規定建立關鍵資訊基礎設施保護制度,授權國務院制定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的具體範圍和安全保護辦法。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安全保護辦法是法律中唯一明確規定“由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也是網路安全法律體系的重中之重。主管部門已開展了相關條例的具體調研、安全檢查、起草編寫、部門論證和企業座談等工作。在與關鍵資訊基礎設施保護配套的強制性標準方面,全國信安標委2017年工作重點之一即為落實網安法要求,加快推動重點標準研製,網路安全產品與服務、關鍵資訊基礎設施保護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研究。由此可見,與網安法第31條配套的法規、國家標準等正在經歷著縝密的夯實歷程。
網安法第37條首次在法律中確立了對個人資訊及重要數據出境的安全評估制度,並授權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其他監管部門制定詳細的安全評估實施辦法。數據本地化屬於境內外實體的重大關切,《個人資訊和重要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徵求意見稿)》已于5月11日結束公開徵求意見。評估辦法以《國家安全法》和《網路安全法》等為上位法依據,擴大了數據本地化及安全評估義務適用對象的範圍,解釋了重要數據的概念,數據評估的重點內容,不得出境的條件等,正式制度出臺和具體實施有待在實踐中進一步觀察。
在網路資訊安全方面,《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管理規定》也于6月1日同步施行,規定第13條第一款和十六條第二款分別銜接了網安法第24條用戶身份管理制度的要求和第47條處置違法資訊的義務要求,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違反這兩款的適用網安法的行政處罰。
兩高《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5月10日正式發佈,解釋降低入罪門檻,嚴懲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在個人資訊保護基本立法暫時缺位的情況下,《解釋》及時彌補了個人資訊刑事責任追責的短板,並實質性的構成了網安法行刑銜接的進一步配套和細化制度,為基本立法提供了案例素材,有利於立法的精準、充分。
三、國際立法變革:網安法後續制度落地的參考方向
國際網路安全相關戰略和立法迅速進行改革,美歐紛紛建立全方位、更立體、更具彈性與前瞻性的網路安全立法體系。鋻於事件驅動重大立法規律的存在,可以預見的是,國際立法變革將一直持續。
美國接連通過多部網路安全戰略及立法,以加強美國網路安全和抵禦網路攻擊的能力,如2016年通過《資訊自由法案促進法》、“應對重大網路攻擊最新政策指令”、“安全漏洞披露政策”、《波特曼-墨菲反宣傳法案》,2017年通過《國家網路事件響應計劃(NCIRP)》、《2017NIST網路安全框架、評估和審查法案》(NIST Cybersecurity Framework, Assessment, and Auditing Act of 2017)(H.R.1224)等。5月11日,美國總統特朗普簽署了《關於加強聯邦網路和關鍵基礎設施網路安全的總統行政令》,要求美國採取一系列措施來增強聯邦政府、關鍵基礎設施和國家這三個領域的網路安全,明確要求聯邦機構必須遵守NIST的網路安全框架。歐盟2016年7月通過第一部網路安全法案《網路與資訊系統安全指令》,致力於在歐盟範圍內實現統一的、高水準的網路與資訊系統安全,歐盟成員國必須在21個月內將其轉化為國內法,11月發佈了三個有關歐盟《一般數據保護條例》內容的指南,為落實《一般數據保護條例》提供更詳盡的指引。英國2016年底頒布史上最嚴協助執法法《調查權法案》,旨在進一步理清執法機構在通信及通信數據攔截、獲取、留存及設備干擾等方面的權力,幫助執法機構調查犯罪和防控恐怖主義。
從制度設計層面來看,網安法規定了近20項制度,其中,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資訊內容管理、網路安全教育和培訓、個人資訊保護等制度較為成熟,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認證、漏洞等網路安全資訊發佈、關鍵資訊基礎設施保護制度、數據留存和協助執法制度、境外網路攻擊制裁等更多的制度亟需完善設計和後續落地,在制度的貫徹實施過程中必然存在各種挑戰和問題。
而恰恰國際立法變革的內容可以為我國網安法後續制度落地提供參考方向。如美國2016年應對重大網路攻擊最新政策指令公佈了對網路攻擊嚴重程度進行定性的標準,從0級到5級共分6個層次,分別是基準、低、中、高、嚴重和緊急,其中3級及以上被視為“重大網路事件”,將觸發政策指令中的威脅應對、資產應對和情報支援活動等反應機制,可以為我國網路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境外攻擊制裁製度落地提供參考。美國國防部“安全漏洞披露政策”可以為漏洞等網路安全資訊發佈和漏洞的合法挖掘、合理披露制度構建提供參考。美國《2017NIST網路安全框架、評估和審查法案》則可為關鍵資訊基礎設施保護辦法、關鍵資訊技術保護安全要求方面的國家強制性標準制定提供參考。英國《調查權法案》涉及面廣,規定細緻,可以為數據存留和協助執法制度的完善提供參考等。必須強調的是,相關制度借鑒應考慮其制定和實施的特殊場景,不能照搬國外經驗,需根據國情實施本土化改造。
作為我國第一部網路安全管理的基礎性保障法,其全面落地實施是網路空間法治建設的重要里程碑事件。網安法以發現、消除網路安全威脅和風險,提升恢復能力為軸心,構建了“防禦、控制與懲治”三位一體的立法架構,其配套制度的制定與出臺正不斷夯實豐滿這一立法架構。